于光远结过几次婚

于光远结过几次婚,第1张

  孙历生1934年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北京女三中是孙历生一生中停留最久的地方,她的初中、高中都在这所学校度过,高中毕业后留校,担任初中部的政治教员。

  1952年,当时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工作的于光远前往北京女三中宣传讲话时,“一眼就喜欢上了妈妈的大眼睛”,于光远和孙历生的女儿于小红说。

  于光远比孙历生大19岁,加上身份悬殊,他们的爱情最初受到了孙历生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最终他们还是结婚了。

  1957年,孙历生响应“向党提出批评建议”的号召,说了几句上级领导的“坏话”,例如“陆定一这人有点粗暴”,在12月被打为“右派分子”。为此,于光远还曾写信申诉,但于事无补。甚至连他自己都遇到了麻烦,被不断“补课”。

  孙历生在劳教间隙,偶尔还能回一趟家。“爸爸当时还没有真正倒霉,两个人还能在一起,给我们照照相。”于小红说。

  1958年春,孙历生再次怀孕。而于光远则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组织压力:他被要求与妻子离婚,不许再见面。

  于小红说,父亲刚开始时对此很抵触。因为不放心妻子,他曾骑着自行车到百里外的农场给孙历生送营养品,结果被举报“不与右派妻子离婚,瞒着组织相会”。之后,相关部门针对于光远开了多次组织生活会,告诉他“干部离婚则可挽救”。

  孙历生和于光远的婚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走向了终点。“家人议论后由妈妈提出离婚。”离婚时,于小蓓还没有出世,于小红和妹妹于小康判给了女方抚养。

  于小红透露,父亲曾明确向她表示:“绝对的,百分之百的,是政治原因。”

  1960年,孙历生迎来了人生的第二段婚姻。丈夫叫聂宝珣,是一名中学教师,同样是一名“右派”,两人在劳改中结识。1962年秋天,于光远也组建了新的家庭。对于父母的先后再婚,于小红表示理解。她说,在当时的情况下,“重新复合是不可能的”。

  1966年夏,为迎接从全国各地跑到北京的串联学生,于小红的姥姥决定蒸一些菜肉包子给前来串联的学生吃。没想到姥姥的好心却为她埋下了祸根。一些学生吃完饭后开始找碴儿,认定孙家是地主、资本家。他们在一番搜索后,找出了一张房契,说是“变天账”。接下来便是批斗。

  这是于小红记忆中最为艰难的一段岁月。姥姥此后卧床不起,姥爷被关牛棚,小姨父被打成现行反革命,母亲一次次被拉出来批斗。刚上初中的于小红成了家里的顶梁柱,照顾一家人的生活,每天往返各地传递亲人的消息。

  1968年,女三中革委会来人通知孙历生的死讯时,于小红和于小康不在家,9岁的于小蓓一个人拿着小铲子在院子里挖土。

  孙历生之死一直是个谜。北京女三中革委会说她是在一个废弃的厕所里“上吊”死的,但孙历生的亲属们并不认可她会自杀。

  于光远后来告诉于小红,在孙历生离世前几个星期,两人见过一次面。于光远担心“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孙历生再次受到批斗,却没想到会是永别。那一天,于光远买了几个包子,孙历生买了两个冰棍,两人在小胡同里转了半个多小时。于小红说,父亲是流着眼泪跟她讲这件事的。

  “文革”研究者王友琴在一次访问中,听到了孙历生其人其事。讲述者曾经是北京女三中的学生,上过孙历生的课。她回忆说,孙历生是一个很漂亮的女性,王蒙小说《蝴蝶》中的海云一角就是以孙历生为原型的。

  《蝴蝶》是20世纪80年代“伤痕文学”的代表作之一。小说中,海云是一所教会学校的学生会主席,单纯热情的她爱上了比自己大13岁的***高干张思远,然后不顾家里人的激烈反对毅然嫁给了他。1957年海云因言论被划为“右派”,之后和张思远离婚。张思远离婚后,很快再婚。1966年,海云在“文革”中自杀,张思远亦在残酷斗争中失势,直到“文革”结束后才官复原职。

  这段故事与于光远、孙历生的故事几乎一致。1969年,于光远被下放至宁夏五七干校,1972年回到北京。1975年,主持中央工作的邓小平向中央提出建立一个新机构——政治研究室,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于光远成为负责人之一。获得正式任命那天,于光远正好年满60岁。

  孙历生的墓碑由红色花岗石做成,上面刻着一只蝴蝶。“之所以刻了一只蝴蝶,是因为除了我们不会有别人陪伴她。继父为了小妹妹有人照顾,数年后也另娶了。”于小红说,“我们觉得蝴蝶的生命美丽而短暂,妈妈也正如此。”

  于小红说:“我有时觉得爸爸对不起妈妈,但又常常觉得他实际很可怜,被迫和自己心爱的人分了手,自己的女儿(他与孙历生离婚后出生的于小蓓)不能公开承认。”她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于光远80多岁时患脑血栓后,曾几次悄悄向于小红问起孙历生的生日,他说自己想不起来了。

不可以。

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 《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要撤销职务,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员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员应当自觉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落实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员违反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 ***员不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虽然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育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员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超计划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员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依照本规定第三、四条处理。将已有子女隐瞒或送他人抚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员采取骗取、伪造、变造等手段索取结婚证、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而结婚、生育的,依照本规定第三至五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七条 ***员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终止妊娠或擅自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八条 ***员虐待女婴或女婴生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弃婴、溺婴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员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条 ***员包庇、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并造成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的***员,纵容、包庇他人计划外生育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有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及损害他们私有财产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粮食等部门从事户口、婚姻登记、粮食关系等管理工作的***员,徇私舞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医务、卫生工作的***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证明,实施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等假手术或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在节育手术中玩忽职守,造成技术事故、致人伤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死亡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员,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假鉴定及滥发生育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乱纪,株连无辜,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以及挥霍计划生育费或其它计划生育经费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超生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所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条 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严重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的案件,不再重新处理。

我认为领导只是开玩笑而已,而你比较认真看待了。

你也说了你才刚到公司不久。除了广东风俗,收了人情是会给回对方的,而且金额都不大,最多就两三百。普遍一百。那其他地方肯定收了人情就不会给回别人的对吧?

所以如果刚来没多久,跟大家也不熟,就要求别人,在别人看来会觉得:像是从别人口袋里掏钱似的。

如果是熟悉的同事朋友,别人可能会自愿给出这个红包。

但最大的关键点是,你们还不算很熟啊。你会给一个陌生人五百块吗?你肯定也不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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