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一、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1、有精神病并非绝对不能结婚,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果在发病期结婚或者向对方隐瞒而婚后又复发可以视作无效婚姻。
2、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
(2)发病期虽然巳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 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们在热恋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医学上认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对此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包括这三种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其细化,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麻风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有:
1、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2、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3、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4、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5、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扩展资料:
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
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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