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结婚落户新政策如下:
1、妻子投靠丈夫的结婚需满3年,丈夫投靠妻子的结婚需满5年。
2、投靠人需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无业人员,被投靠人为北京市远郊区农户。
3、如为再婚夫妻,离婚协议公证需满3年。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直系亲属宅基地);作为门槛较低、时间较短的落户政策,夫妻投靠入农户很受关注。很多居民觉得很容易,以为配偶是农户就没问题。其实不然,北京的户政部门很正规,缺材料、材料有瑕疵很难通过。而且除了公开的材料,有很多细节和内部规定是没有公示的,这些规定如果提前不搞清楚多耽误三五年很正常。
北京户口的好处
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夫妻投靠落户
香港婚姻登记分两阶段:
1 首先要通知婚姻登记官准备结婚,然後有关名单会公示十五天,看看有没有人反对。
2 如到期没有人反对,就可正式进行注册(结婚)。
至於所谓「三个月後才能重新申请」,是理解错误。正确来说是由通知婚姻登记官日起计十五天後、三个月内就要办理婚姻注册手续。递交後不能取消,但会在三个月後自动失效。如到期还没注册结婚,便要再行通知婚姻登记官。新通知可以随时办理,不过仍需在通知後十五天以後才能注册。
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内,原先的婚姻排期即使更改,只要新订日期仍在三个月期限内,则无需另行通知婚姻登记官而可直接注册。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该婚姻不存在,当然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比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同意结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该婚姻确定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区别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此,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为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许有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既然均为无效,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因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其反面解释,未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经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此种区分无法律上的意义与目的。
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区分婚姻成立要件与婚姻生效要件,毕竟这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而要是男女之间都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话,自然也就无从说起婚姻效力的问题。
这个不是民政局保密的问题,而是在结婚的时候,都会知道的。
按照规定,再婚需要带着自己的离婚证,而如果是诉讼离婚,也需要带着自己的离婚判决书这样的证明自己单身的条件,保证自己是单身的,然后民政局才会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候,必然不是民政局隐瞒保密的,肯定结婚对方也会知道的。
而且,作为结婚的对象,自己也必须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婚姻状况,如果自己隐瞒这个,将来肯定还会有同样的矛盾麻烦,最终同样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
所以,最好是自己在结婚之前就与对方说明,那才是应该的,夫妻本来也不应该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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