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压箱钱直接放银行卡可以吗

结婚压箱钱直接放银行卡可以吗,第1张

1、结婚压箱钱可以放银行卡,这样做更安全一点。

2、压箱钱也叫压箱脚,是中国婚礼程序之一, 古时,母亲以防不测,为女儿准备的“救命钱”,让女儿在患难、孤苦伶仃时能派上用场,结婚的时候,女方必须佩戴压箱钱进入男方的大门,根据中国传统习俗来说是一种吉祥的预兆,代表男女双方在没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积蓄。

自己单独支配处理。

先说一个例子,我有一朋友,她是女生。当时她在结婚之前,也是有个人存款的,当时的记录是有二十万。结婚之后,因为各个方面的生活开销,花了很多钱,到了离婚处理离婚案时,银行存款里仅仅剩下6万元。她认为:这6万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且男方应该补偿她14万元,因为这20万元是她的婚前存款。

可是,实际上,她想的完全是不能实现的,男方不仅不需要给她任何的补偿,相反,她要把她剩下的6万元拿出来分给男方3万元。因为,婚前存款经过出账入账,已经与婚后收入发生混同,无法区分,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如何才能让婚前存款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在紧要关头由个人支配,离婚时也不会被对方分走呢?

下面给出几条建议,如果想达到上面的目标,必须要这么做,不要害怕伤感情什么的,如果结婚前发现问题,那也挺好。第一,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确认婚前银行存款为多少,个人名下财产有哪些。第二,把婚前的银行存款全部汇总到一张银行卡上。婚后重新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婚后收入和生活开销都从这张银行卡出入账。

第三,如果您购买比较大件的东西的时候,比如房屋和汽车,使用的是婚前个人所有,那么请您必须使用结婚前存款的银行卡转账,并以您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第四,如果能再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内的大额财产归属约定清楚,则更有保障力。为此,我们特强调如下,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在本方案里都不是必须的!重点是:婚前银行卡、婚后银行卡,分开用。

  楼主,下面是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资料, 而参考资料的网址就是 <香港政府一站通:办理婚姻登记>

  的网站,你可以去看看

  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於何地或属於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根据香港法例,你们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

   你们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I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後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於递交通知书後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後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何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不论婚礼场地及仪式为何,你们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表格MR21(S))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如你俩现正居於外地,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通知书。

  你们应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 MR 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你亦可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mailto: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表格及资料表。

  填妥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後,该表格须由你们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须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缴交订明费用的银行滙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证明文件及其他规定:

  你们须提供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的副本。

  未满21岁的人士、离婚人士、鳏夫/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此文介绍有关未满21岁人士、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时须就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

  未满21岁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鳏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 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出示以下文件:

  (1) 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

  (2) 如当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续的,父母的结婚证书正本或核证副本及父/母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3) 如当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离婚或分居,对当事人管养权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4) 如当事人是非婚生人士,母亲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法定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如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离婚人士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当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婚,须提供文件以证明当事人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惯常居於发出离婚判令的国家。否则,当事人须作出声明,确定其在办理及获准离婚当日的国籍及居所。该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如当事人不在香港,有关声明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提交的离婚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

  拟结婚通知书将在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收妥经认证通知书、证明文件及订明费用当天的翌日生效。通知书将最少公开展示15整天。

  发放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下列情况下发出:

   拟结婚的其中一方已在登记官前根据《婚姻条例》第12条的规定作出誓章,又或该誓章(如在婚姻监礼人前作出)已透过婚姻监礼人送交登记官;

   在15整天的展示期内无人提出反对;及

   已符合所有其他法定要求。

  你们可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签发後,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如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你们到港後发给你们,或由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代领。

  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你们的婚礼须於通知书生效後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後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须作的誓章

  你俩到港後,须与婚姻监礼人会面或於办公时间内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出示你们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及先前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递交通知书的一方并须在登记官前或婚姻监礼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该宗婚姻并无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亦无其他法律上的阻碍。该誓章须在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作出。如由婚姻监礼人监誓,请预留足够时间让婚姻监礼人将有关文件送交登记官,以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婚礼的安排

  如你们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请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後,你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未能按你意愿安排婚礼而须另作安排,你可於资料表上提供多於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你亦可提供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如你们的婚礼将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你们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你们应确保已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费用及缴费方法: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你们可将港币银行滙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连同已填妥的通知书一并寄回以缴付有关费用。如滙票并非以港币结算,你们需要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请勿邮寄现金。

  如通知书是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递交,费用可由该联络人以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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