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监狱领结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第1张

服刑人员向服刑单位提出申请,得到同意批复。由服刑单位出具当事人证件,派人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主观:

由服刑人员向服刑单位提出申请,得到同意批复。 由服刑单位出具当事人证件,派人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服刑地区民政部门申请 办理结婚证 。 《关于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 婚姻登记 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 身份证 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客观: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即使是坐过牢也可以结婚,婚姻自由。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可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监狱服役人员也是可以结婚的。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上面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监狱服刑人员不能结婚,而我国的法律一般没有明令禁止就说明是自由的。所以,监狱服刑人员虽然是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剥夺婚姻自由的权利,在服役期间依法依然可以享受婚姻自由。只要满足以上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监狱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剥夺人身自由后的婚姻自由又和普通人结婚登记多哪些过程呢?在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予以登记。一般人来说,结婚登记双方带好材料和证件,到当地民政局就可办理。但是服役人员无法亲自到场,所以考虑到失去人身自由的监狱服役人员无法亲自实施这个法律行为的问题,他们想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就比较困难。他们首先要像监狱管理部门递交有关材料和申请,监狱管理部门若是同意,之后监狱管理部门才会安排他们在有关民警的陪同下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当然如果监狱管理部门不具备有关的条件也会驳回申请不予办理。

据报道2019年5月16日在绵阳监狱服刑的两名人员,在监狱副狱长和几位监狱民警的陪同下来涪城区民政局各自同两人的妻子办理了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两位新娘来说,漫长的等待也有了承诺。虽然说他们是服役人员暂时的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依然想要给他们的另一半一个承诺,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这样可以让服役的人员在改造的过程中安心进步,更好的弥补以前所犯下的过错,也让服役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法律依据、事实都证明了符合条件的服役人员若想办理结婚登记,需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后,经过批准都是可以的。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一、服刑人员如何离婚

离婚有2种方式,第一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第二种起诉离婚,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已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

1、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的,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服刑人员不同意离婚的,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结婚要什么条件服刑人员是否可以结婚

服刑人员失去了人身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服刑人员一般是不能结婚的,结婚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

5、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服刑人员离婚手续

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已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的,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人员不同意离婚的,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因为服刑人员不能外出,需要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的人来监狱办理,所以困难在于民政局的人愿不愿意来监狱办理婚姻登记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离婚 : 协议离婚 和 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 离婚协议 ,即使一方坐牢 (服刑)也可以办理 离婚手续 。服刑期间家属是可以会见的,会见的时候夫妻双方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不过需要民政局的配合,经女方向民政局申请,由民政局工作人员到监狱为服刑人员及其妻子办理 离婚证 。 起诉离婚的,与服刑人员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 诉讼 ,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到监狱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客观: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可以。由男方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批准后与民政局协商情况下,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妇双方或一方须排除下列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同。)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以及不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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