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的人可以结婚吗

有精神病史的人可以结婚吗,第1张

精神病人能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为双方为近亲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主要是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

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拟制血亲也是直系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但是所有法律都没有明确指明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患者应当暂缓结婚,这是因为患者在发病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可能不具备履行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等病情稳定,最好是临床痊愈后结婚,对发作频繁者不宜结婚,更不能用结婚冲喜作为治疗方法。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精神病种类很多,如一方或者双方患有极重精神病的,有攻击、危害行为的这种人不能结婚,又如有间歇性的精神病,她恢复的时候是可以结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女人患精神病史能不能结婚这个问题必须符合婚姻法才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可以结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应该视病情而定,病情稳定,并且没有复发的女人是可以结婚的。

相信通过以上介绍之后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了,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人来说,慎重对待结婚生子的问题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因此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要慎重对待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能结婚,法律禁止同精神病患者结婚。规定禁止结婚疾病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玻艾滋并淋并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很高。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玻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精神病患者不是都不能结婚的,要具体对待。看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结婚

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只有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早在1981年就被废止。

1、应当暂缓结婚。

1995年《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可以暂缓结婚。

2001年《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中, 发现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

3、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发现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精神病患者结婚,精神病患者有结婚的权利。至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状况,则是其结婚的权利能否行使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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