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是商量着来,毕竟是两个人过日子,如果男方家已经都没钱了,还欠债来给你俩办婚礼,给女方的钱又不能钱,所有的男方都花钱,女方一份不花就是收钱,多少有些说不过去吧!俩人商量着来,以后的生活还是要看你俩的。
擦。你在的地方是哪儿啊?现在这社会结婚还要女方陪嫁妆,还涉及到这么大价值的,第一次听说啊。现在结婚,房子、车子、家具全部都是男方出,包括结婚当天的酒席都是男方给。
女方什么都不用给,如果实在想表现一些,就让你家人给你买些穿的和用的,装在箱子中带过去,这样才是真正的嫁妆。如果是在古代,嫁妆当然还要附加上相当一部分财,但那是古代。
结婚 欠的 债务 谁来赔偿 《 婚姻法 》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 债权人 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 向 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须夫妻共同承担的 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要共同偿还 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结婚债务问题是自己的责任,所以即使有了相关的债务,自己也应该积极的处理,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处理就不会出现这类问题的麻烦,如果自己对于此类问题真有疑问就应该积极的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从常理的角度来看,男方的损失是可以找女方要的,毕竟男方花了钱然后却在办完婚宴后被悔婚,女方不赔偿损失也说不过去。
在这起事件中。也是因为退还彩礼的问题,双方起了纠纷然后闹到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是女方返还男方75万元及两枚戒指,而男方说在这一起婚礼中前前后后共花费约35万元!
事件梳理据网络媒体报道,有一对情侣因为结婚三天后女方突然悔婚,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这起事件。
为了更好的讲述在一起事件,接下来以男方王先生的角度来叙述,王先生说他和自己的妻子夏女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后两人就订了婚。
随后,双方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先举办了婚宴。
本该是和和美美的小两口在婚后的第3天,因为双方无法在领证日期上达成一致的原因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夏女士一气之下就回到了娘家,而且死活不愿意再回到自己丈夫身边。并扬言如果要逼她回去就要自杀。
这里很令人匪夷所思,结婚了领证不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吗?领证日期这种应该怎么商量都行,反正早领晚领都可以,为什么会在这种事情上起冲突呢?当然,对此也没有另加具体的说明。这个疑问恐怕只有当事人才能解答了!
事件后续王先生对此也伤透了心,他觉得居然妻子不愿意再跟自己过的话,那么要离婚也可以,但是他前前后后花的彩礼各项开支近35万需要让女方赔偿。王先生遂上告法庭,女方认为王先生要回婚约财产的行为上告法庭是突破道德底线的!所以拒绝支付·····
写在最后这里说句公道话,我倒觉得男方要回财产的行为算是合理的,只是要回多少这个可以有待商榷,毕竟刚结婚就要离婚,站在男方的角度来看,总不能白白付出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探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