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规定: *** 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杀

汉朝法律规定: *** 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杀,第1张

 汉朝法律规定: 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杀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 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 ,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在这里,“ ”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楚的熟悉,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 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 ,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假如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假如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续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其缘由,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吏民脱籍流亡的现象太过严重, 不得不以严刑峻法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七年南过曲逆,望见曲逆城内五千户即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由此可见汉初户口较秦时已大为减少。甚至直到汉高祖十二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然而对于一个专制国家而言, 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寡是关乎国家赋役税收、治乱兴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脱籍逃亡对国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构成威胁,如徐干《中论——民数》篇所谓:“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为了遏制这种局面,汉律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囗囗。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对敢于收留逃亡人口者,《亡律》也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赎耐。”而律令中有关禁止与逃亡者为婚的规定,也无非是尽量减少逃亡人口隐匿潜藏的一种措施。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汉律之所以非凡指出禁与弃夫逃亡妇女为婚,由先秦至秦汉愈演愈烈地对于夫权的维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当时的观念,丈夫的地位等同于天,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妇女弃夫逃亡不仅违反国法,在纲常名教上亦属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格外地细密严明。

 受秦、汉律的影响,后世很多朝代也都有禁娶逃亡妇女的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二,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严格来说,汉律所禁止的只是 与女主之间的婚姻或者性关系,而对于女奴与男主之间的同类行为却并不反对,比如同是《杂律》的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却并没有对“主婢奸”行为的制止;再如《杂律》中的另一条:“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女婢,在这里对“主婢奸”的行为非但没有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之所以汉律对于奴、主通婚或者性关系的限制只是在 与女主之间,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只是“从人者也”,女有三从之义,其一便是“既嫁从夫”,若一位女主人嫁给了本家的 为妻,那么从维护夫权的角度其理应卑下于丈夫,但是从维护奴婢制度的角度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主奴身份的倒置是对等级制度的莫大挑战!因此汉律中的这一条便是为保证奴婢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事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干预和防范。不过,当 取得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后,其与原女主人的婚娶便不再受这条禁令的约束,这方面的例证以卫青尚平阳公主为最典型。卫青原为平阳公主家奴,后以战功封侯,平阳公主寡居,与左右商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

 值得注重的是,虽然汉律对奴、主通婚的限制只在 与女主一个方面,但是这种禁令发展的结果,却是从北魏至唐、宋、辽、金、元、明、清,历代都有关于良贱不婚的法律,而且愈加地细密严格,以《唐律——户婚律》为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疏议所谓“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就应当是对良贱不婚这一法律在立法原则上的解释。

 三,禁通奸。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刑罚也有区别。

 关于前者,《二年律令——杂律》:“诸与 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 论之”。张家山汉简此律亦见于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二者内容基本相同。和奸即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 论之。不过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为通奸当事人实际量刑时,并没有把这条律令当作教条来处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杜县泸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与男子丙通奸,为其婆母素所告发。廷尉等欲以“不孝”、“敖悍”论女子甲罪,判甲“完为舂”,但廷史申认为甲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犯罪性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为轻,因此判处“完为舂”量刑过重。廷尉后来采纳了廷史申言的意见,遂减女子甲之罪。另据 生、张德芳两先生对《史记》、《汉书》的梳理,汉代对通奸者的量刑“轻至免侯,重至弃市,相差甚大”,其中的差别应当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

 关于后者,《二年律令——杂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所谓“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释《二年律令——贼律》时引《后汉书——明帝纪》注谓“同产,同母兄弟也”,这个解释显然是有欠缺的。“同产”一词在秦汉文献中十分常见,其既可以指兄弟,也可以指姐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便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其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汉书——元后传》称:“太后同产惟曼早卒,余毕侯矣”,而实际上在王政君的五位兄弟中,只有王凤、王崇与之同母,其余王曼、王商、王立三位与之都是同父异母,因此张晏注曰:“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血缘内婚本是原始婚姻形态的一种,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同血缘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同时也是夫妻关系,人们所熟知的“血缘家庭”便是这种婚姻关系的代称。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在原始时代即已遭到摒弃,尤其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由于伦理观念的日益成熟完善,血缘内婚更是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仅以《史记》、《汉书》的记载来看,“同产相与奸”的情形就非止一例:赵王彭祖之太子丹“与其女及同产姊奸”,广川缪王刘齐“与同产奸”,齐厉王刘次昌“与其姊翁主奸”,代王刘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等等。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的出台。但是立法归立法,实际的执法却并不严格:赵太子丹虽然被捕入狱,但旋又被赦出,其父还一度谋求“复立丹为太子”,可见处罚并不是很重;代王年坐与同产妹奸,也不过“废为庶人,徙房陵”,甚至还“赐汤沐邑百户”。

 其四,禁烝、。前引《二年律令——杂律》:“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曰“”,并引《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曰:“汉律:*季父之妻曰”。案汉律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自先秦以来的烝、婚的否定。烝,《诗经——邶风——雄雉》孔颖达疏引服虔曰“上*曰烝”,指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所谓“父死妻其后母”是其典型形式;,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如简文中所言的“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或“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虽然在张家山汉简中没有直接体现出对于“烝”的禁止,但在汉代的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却比对“”的惩治还要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自汉以后,历代皆有关于烝、的禁令,如《晋书——刑法志》:“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唐律——户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至明清两朝,禁断的范围比唐律还有扩大,所有同宗亲属之妻妾皆在禁烝之列,同宗无服亲之妻者尚且杖一百,伯叔之妻者斩决,兄弟妻者绞决。

 五,禁异国通婚。汉律的这条禁令见于《奏谳书》中的一个案例:汉高祖十年七月,京兆胡县谳朝廷一份司法文书,请求裁决齐临淄狱史阑的罪行,案件的大体经过是:齐临淄狱史阑护送原齐国贵族田氏徙处长安,至长安后,阑娶田氏女子南为妻,并欲与之偕归临淄,但为关吏所捕捉。根据当时“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的禁令,阑与南的婚姻为非法,“阑非当得娶南为妻也”。吏议阑罪“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同年八月,终审判决为“阑当黥为城旦”。

 所谓“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汉初之所以有此律令,应当是源于汉高祖刘邦对诸侯国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争取同盟战胜项羽,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但对于这些“非刘氏而王者”,刘邦一直怀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称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诸侯。然而无论异姓诸侯还是同姓诸侯,终归都是占据大片土地并且拥兵自重的割据势力,因此刘邦始终不能完全放心,《二年律令》中有几条虽然制定于楚汉战争时期、但直至刘邦称帝以后仍然保留的专门针对诸侯国的法律,就足以表现出刘邦对于诸侯国的猜忌与防范,如《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又《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又行其购。”同样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汉律还严禁“从诸侯来诱者”及 “亡之诸侯”,而禁止异国之人相互通婚嫁娶,也正是为了堵塞有人借嫁娶之名从诸侯国来引诱 或者 逃往诸侯国的通道,以防对中心王朝不利。前引齐临淄狱史阑娶已迁往汉地的女子南为妻,正是触犯了这样的禁忌,结果阑被认定为“诱汉民之齐国”,南则以“亡之诸侯”论处。从文献上看,汉代禁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施行了很久,因为直至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还曾因与淮阳王通婚而被汉哀帝免官,理由是“非国之制”。不过,禁止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只是针对官吏与百姓,而不包括汉皇室在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刘邦将长女鲁元公主嫁给了赵王张敖,此外武帝母王太后也曾欲将自己的外孙女娥嫁到齐国,因遭到齐国的反对才作罢。可能因为汉皇室与诸侯国通婚带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所以不在此条禁令的约束之内。

 六,禁略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略,

 扬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晋之间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按照这个解释,“略人为妻”在汉代就是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的行径。汉初,因社会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汉律中颇有关于严惩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励吏民抓捕此类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亡人、略妻、略卖人、 、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

 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 弃市”。

 汉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刑罚减轻,只是“徒三年”,原因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了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这样“略人”就由拦路劫掠、绑架人口而变为偷盗拐卖人口,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有所减轻,刑罚亦随之减轻。但至明、清两朝,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又趋严厉,明律规定,凡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或送、卖与他人为妻妾者,皆处绞刑;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础上,还进一步增加了“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的内容。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所关乎的并不仅仅是婚姻问题,它更是当时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嫁娶有着强烈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远地影响,因此认真地考察这个问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大S和汪小菲离婚的事情登上热搜!

这一对十年夫妻,磕磕绊绊,终究还是离了婚。夫妻情缘走到尽头这似乎也是意料之中。

11月初大S已经委托律师正式向法院诉请离婚,目前是协商孩子归谁以及财产分配。

当汪小菲的小姨子小S谈及姐姐的感情状态,她却意味深长的说了一句:大S正在追求幸福的路上。

这颇有韵味的话背后含义不言而喻,不难推断,二人在月初的时候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我们还得从他们的出身说起。

大S本名徐熙媛,1976年生人,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她的妹妹小S徐熙娣,二人姐妹花,因为从小基因强大,天生的可人儿,被星探发掘一同出道。

从小就有艺人规划路线的二人,一同就读于华冈艺术学校,与她们同期的还有林志颖和吴佩慈。

而此时,远在北京的汪小菲才不过12岁,汪小菲并不是含着金汤匙长大的孩子,父亲和母亲都在豆制品工厂工作,一个是科长一个是会计。

在汪小菲2岁的时候二人就已经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在儿童时期汪小菲一直都是跟着姥姥生活,母亲则在加拿大去挣当时所谓的高薪。

8年后,张兰带着2万美金回国,开始了她的创业之路。

少女初长成,在学校二人出色的相貌一直很受同学们的追捧,那个时候新人出道必须得有大公司在后面力捧。

很幸运的是她们遇到了那个慧眼识珠之人,姐妹二人在学校没有多久,就有唱片公司签了她们,打算以青春少女做主打来推出。

1993年,年仅16岁的大S和妹妹一同以 嘟比嘟哇的组合名字出道。

这个少女团体一经问世就得到了 娱乐 圈儿的追捧,可是这个名字看起来好像是土味十足,于是就起了个更加洋气的名字。

金牌制作人王治平给她们改名为SOS,徐氏姐妹算是正式的出道了。

1994年,推出组合首张音乐专辑《 占领年轻 》,从此姐姐的圈内名字成为了大S,妹妹叫做小S。

1995年,推出组合首张日语专辑《Best Of SOS》,从而正式进军日本歌坛,二人出道不是巅峰那也极红的组合。

在公司的力捧之下,年纪轻轻的二人似乎对公司条条框框产生了不满,于是就和公司的高层吵了起来。

1997年,在换经纪公司时发生合约问题,一度被禁止出版有声产品,老板陈国钦不仅把这个名字注册了,还试图封杀二人。

在那个年代,没有人罩着,江湖路远注定是走不长久的。

二人渐渐的萌生退意打算退圈去卖服装,正当二人踌躇满志的时候打算去开服装店,却意外的收到了大佬的邀请去做节目主持人。

电视剧制作鬼才的导演王伟中看上了姐妹二人的潜力。

姐妹二人把情况和大佬一说,大佬只是挥一挥衣袖说:合约的事儿我来搞定。

那个大佬就是在台湾 娱乐 圈的知名人物杨登魁, 年轻时一手创办蓝宝石大歌厅、第一媒体、八大电视等,黑白两道关系良好,横跨影、歌、视三界成为名符其实“媒体大亨”。

换来自由身的姐妹二人终于想通了一个道理,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更何况当年的 娱乐 圈儿并没有那么太平。

于是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杨大佬的干女儿!

1996年至1998年间,相继担任综艺节目《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及《 娱乐 百分百 》的主持人。 二人从SOS变成了ASOS,开始转战主持界。

大小S凭借着搞怪耍宝的风格,在这个舞台站稳了脚跟。

少女初长成自然少不了爱情的滋润,大S也迎来了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段恋情。

19岁的 陈建州因十字韧带两度断裂,而被迫放弃球员生涯,之后被制作人 王伟忠 相中,签约 金星 娱乐 ,成为旗下签约艺人。别名黑人。

大家在同一个屋檐下,自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喽。

这也为以后的黑人暴打汪小菲埋下了伏笔。虽然最后甩锅家政阿姨认错人,但谁对谁错不重要,重要的是无风不起浪。

在陈建州的殷勤苦追之下,大S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同意了这段恋情,从年龄上大S还要比他年长一岁。

女人的成熟期总是比男生要长一点。在交往中二人也有过甜蜜,比较离谱的就是大S的爱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住的。

不管什么场合,只要一言不合就会迎来一个甜蜜的耳光。

在这样的甜蜜攻势下,最终陈建州受不了了,虽然二人分手了,但朋友还是有的做的。

成为了最好的男闺蜜,就连自己要交下一任女朋友都会找大S来把关。这似乎有一点啼笑皆非。现任让前任把关,这也许就是注定不是成为恋人的料。

而此时的正牌夫君汪小菲也已经在国外镀金成功,凯旋归来,在母亲的苦心经营之下俏江南也已经成为了高端餐饮的龙头。

随着母亲的生意越做越大,汪小菲也有一个京城四少的响亮头衔。虽然被王思聪嘲笑就兜里那俩钢镚也配叫做富二代。

也许财富不及其他三少,但是人确确实实地坐实了这个头衔。

1999年,大S在圈内已经成为了知名的主持人,23岁的她结识了一位韩国友人,虽然这段感情大家都用心了。

由于那位韩国艺人事业正在上升期,不能有谈恋爱的机会,在公司的干涉下,这段恋情只能无疾而终。

2001年出演了年度爆款剧,《流星花园》。25岁的大S开始由主持界向演艺界发起了猛攻。自己不仅参演了许多的大制作。还结识了不少帅哥。

她靠着剧中的杉菜一角成功出圈儿,不仅和古天乐合作了《保持通话》,还和一众大咖在《剑雨》中打了一把不错的酱油。

离自己未来的夫君相遇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22岁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汪小菲开始在自己家的企业俏江南担任执行董事,在母亲张兰的资助下花了两年时间的筹备打造了一支高端会所。

就是这个用自己母亲名字中的兰作名字为名的会所成为了日后他接触 娱乐 圈儿的媒介。

兰会所坐落于北京长安街双子座大厦,西倚 王府井 黄金商圈,东临国贸核心地带,北抵尊贵使馆区,近6000平米,是一个综合艺术观赏、 餐饮文化 于一体的高端场所。

共拥有35个VIP包间,以及世界级水准的 酒廊 、雪茄吧、生蚝吧、 宴会厅 、法式大餐厅等,可同时容纳1200位宾客。

这也成为了北京 娱乐 圈名人的聚集地。

自己的妹妹小S 先自己一步成为了**。嫁入豪门成为阔太太。

29岁的大S也在为自己的终身大事做考虑,当时他正和F4成员之一的周渝民热恋,但仔仔的前女友因为车祸去世,自己一度抑郁根本没有心思去谈结婚生子之事。

大S是个理智的人,女人一生最大的幸福就是找个爱的人共度余生,看不到希望的她果断结束了这段恋情。

汪小菲因为自己的兰会所成功跻进了 娱乐 圈,与当时的大佬王中军、王中磊走得非常近。

既然这样,明星聚会少了不光顾自己的生意,自己的猎艳之路也少不了各大明星。

他在和华谊旗下的女星张雨绮有过一段非凡的交往,在王中磊的穿针引线之下,二人男财女貌,很快地就水乳交融。

但是张雨绮明显就不是汪小菲的菜,二人在相处没有多久后就结束了这段短暂的感情。

同年,在台湾明星安以轩,以生日宴的名头邀请了圈内众多好友,其中就有大S也在席间。

因为是在兰会所举办的庆生宴,汪小菲为了尽地主之谊自然免不了推杯换盏,这是他们第一次相识。

两人虽然相差年纪有5年之多,可是一点不影响二人的交往。

通过微博,二人互向情愫,有一点一见钟情的味道。

接下来二人就频繁的约会,在一连五次的交往中,二人在一顿简单的涮肉餐后就私定了终身。

许多人都觉得这很草率,但他们就真的这么做了

2010年,11月16日二人在北京朝阳区民政局领到合法证件。这波操作让所有人都有点目瞪口呆。

一个玩世不恭的富二代公子哥和一位女明星就这样结婚了。

他们不仅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自家产业俏江南也成为蹭了一波热度,不用做广告和代言立马火了一把。

仅仅在三个月后商议在海南三亚举行婚礼,然而婚礼还未开始,一波波的热度接踵而至。

2011年3月11日在万达 万达康莱德酒店举行 ,据说这里的租金一天就13个W。扯上万达这两个字自然少不了我们的王大少的闪亮登场。

当然在此之前,搜狐董事长张朝阳已经带着录像设备跑步入场。大S和汪小菲在婚礼前就放严令禁止拍照,严防媒体报道。

张董事长为了自己家门户网站的业务自然不顾一切道义,义无反顾地去偷拍。

大S汪小菲婚礼在举行前,就说要严防媒体、禁宾客泄密照片,但不料却有宾客偷拍然后网上直播。使得中国台湾媒体不满,批大S独厚内地媒体。

24日,大S汪小菲委托律师要求偷拍的宾客张朝阳向“大汪”公开道歉并认错,否则有起诉的可能。

婚礼的奢华程度令我们这些吃瓜群众目瞪口呆,纷纷指责有点过于铺张浪费。

当人们问起礼金是多少时,汪小菲的妈妈没有直接回答。

“大汪”礼金将全数捐给日本岛国灾区,至于金额多少

张兰只说:“全部捐献。”当媒体询问是否100万元人民币时,她提高声音说:“不止!我的朋友都是大企业家耶。

”难道是500万元人民币她分贝更高了:“哎呦,不止啦。”有媒体问,该不会是1000万元张兰突然停顿:“啊,别问啦。”

更是说出了酒店是由王校长家的万达全权赞助,自家品牌俏江南做的席自然会给折扣。

我拍到了关键的,并发到搜狐微博上,不是因为我在抢,而是因为动作娴熟,成为网上的首发。

此时的王校长看热闹也不嫌事儿大,发了条微博……

王校长是自带光环和流量的主儿,不用如何宣传都会传遍网络,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不仅直接怒怼,万达王健林董事长和张阿姨并不是很熟,充其量是见过,并没有什么过多的交集。

怎会赞助你那装X的儿子婚礼呢。并且索要捐款发票。

不得不说,王校长,手撕起来从未手软过。

张兰也不甘示弱,熟不熟的放一边,大家都是做起企业的,互相为各自的品牌做个宣传那是商业上的互助。

更是直言,思聪是个小孩子。

这一下直接惹怒了我们的王校长,并称自己并不是软柿子,更是嘲笑汪小菲娶了大S是为了装X证明自己是上流 社会 上的人。

直怒汪小菲:那兜里俩钢镚还装富二代。

当然论富有,肯定是比不过王思聪,汪小菲也不甘示弱,直接回复小Z子有你受罪的那天。

这两位的梁子算是结下了,也给吃瓜群众们看了场热闹。

婚后汪小菲接手了母亲的公司出任CEO,徐熙媛也减少了 娱乐 圈的工作,不再到处奔波,回到台湾做了《康熙来了》的代班主持人。

5年里有了一儿一女,不仅汪小菲高兴,奶奶张兰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对徐熙媛这个儿媳妇也是十分满意,然而并没有打破多年来外界对两人婚姻的质疑。

2015年,汪小菲母亲张兰,因创办的“俏江南”被CVC以3亿美元收购餐饮连锁企业约83%股权后出现纠纷,双方卷入了一起仲裁案。

之后汪小菲在各个领域试水均铩羽而归!

更是被爆料,结婚十年,回娘家的大S高达700多次。这如是不是有钱,恐怕飞机票都买不起。

11月21日,这场豪门和明星的婚姻终于戛然而止,终究没能逃过离婚的命运。

有人说:一个地道的北京爷们和一位中国台湾的影视剧中的公主注定不能在一起。

况且,汪小菲还有一个强势的妈妈,张兰。

张兰是一个典型的“女强人”,早年离婚,自己独自面对生活多年,除了坚强和彪悍的个性,她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 。

对独子汪小菲的保护和关爱自然是不用说的,但同时她也会犯上许多单亲母亲的问题:

太想掌控儿子的人生,为他保驾护航。

在母亲的特别关爱下,汪小菲很容易会成为“妈宝男”,即使不满母亲干涉自己的生活,也不会强势对母亲说不。

这意味,当大S认为自己的夫妻生活受到侵犯时,汪小菲并不会理解她,反而会让她容忍张兰的行为。

一个男人如果无法有效缓和母亲和妻子的矛盾,注定是无法获得一个安稳的家庭环境的。

婚姻的本质是一场合作,只要是合作,就存在资源匹配的问题,你飞的太快了,你就会把对方甩掉,你飞的太慢了,你就会被对方甩掉。

为什么农村的婚姻如此的稳固?因为,夫妻俩都没啥进步,基本一辈子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

越是天才,越是企业家,越是明星,越容易离婚,不是因为他们变心了,而是飞得太快了,对方跟不上步伐了,离婚是必然的,夫妻间的高度存在大差异时,这种关系是不可调和的。

以前的夫妻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离婚之后很难再婚,还会被周围人指责。如今的生活富足人们的选择项也比较多,凭自己的能力丰衣足食,还会被周围人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

大部分人承担不了离婚产生的后果。但是现在的年轻人,离婚主要面对的就是经济方面的考虑,不过只要努力工作衣食不是问题。

虽然想再婚依然不是很容易,但是比起以前容易很多。所以,还是能承担离婚的后果的。

如今45岁的大S芳华早已不再,但是心态还是依旧平和,称会共同抚养孩子,并祝福汪小菲一定会过得比她好。

40岁的汪小菲不仅没有失落感,还把微博名字改回了当年的汪少菲,并不停地在自己的火锅事业正弄得火热。

有人问:人为什么会离婚,很直白地回答:因为不了解而去结婚,因为太了解而去选择离婚。

真爱再怎么样,也会被现实吞噬。

性不是爱,也许是小时候看多了童话故事,王子和灰姑娘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那是不可能的。一个是贵族,一个是平民,没有鄙视穷人的意思,但这以后并不会幸福。

婚姻代表着许多因素,性只是一时的愉悦,而婚姻是建立在责任与条件上的一种关系,它是长久的。我们生活在现实中,再美好的婚姻总有一天要面对现实。两人要相处的好,并不一定要看性格就行了,这就是为什么古人会讲“门当户对”。

举个例子吧,一个富二代大学生和一个贫穷的大学生谈恋爱了,一个人节省小钱,每天的眼界都仅仅停留在小山沟里和大学里,另一个人花钱比较大方,去过世界各地,走遍天涯海角。两个人有着不同的圈子,一个是一群人讨论怎样省钱,一个是一群人讨论去留学,新时代的发展,整个截然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谈论的话题不同,这个婚姻的保质期呢?

即使两人谈的来,又去见了父母,那富的一方会同意吗?

又即使两人克服了种种难关结婚了,那买房怎么办?买车怎么办?主要是人的世界观不同,无法谈得来。下面列举四种情况。

女方富,男方穷,女方强势。女方严重看不起男方,丈人丈母娘也看不起男方。

女方富,男方穷,男方强势。男方家里亲戚一大堆问女方借钱,女方父母不愿意,吵。

男方富,女方穷,女方强势。公婆嫌弃女方,女方父母问男方要钱。

男方富,女方穷,男方强势。女方委屈巴巴,男方一生气,几人一jio把女方踢出门!

好辽,就这样。感觉话锋有些小犀利,差距大的快分手,以免婚后闹的鸡飞狗跳。

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幸福的可能,只不过需要父母们的支持和两情相悦,种种。(小概率事件)

《父母爱情》中,安杰和江德福一共生了五个孩子。却只有一个孩子独占了十四集的戏份,她就是江亚菲。全剧中争议最大的角色,也是江亚菲。

人类的悲欢本就不同。所以,你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这是成年人必须接受的事实。江亚菲亦是如此。多米诺也不喜欢江亚菲,因为她性格上的缺点太过明显。但再看《父母爱情》的时,多米诺却开始羡慕江亚菲,甚至有些佩服她了。

江亚菲第一次哭是因为江昌义的出现,安杰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了儿子当兵回来探亲,盼来了阖家团圆的日子,一家人正在一起开开心心包饺子享受天伦之乐,江昌义却从天而降,打乱了这份幸福,安杰因此大怒之后回了青岛娘家。

安杰离开以后,虽然家里人对江昌义的到来不高兴,但也都慢慢开始学着接受这个事实,自始至终只有江亚菲没有接受江昌义,并且还哭了,这是江亚菲第一次哭,她是为了安杰哭的,为自己的母亲委屈。

江亚菲第二次哭是在自己的婚礼上,当时江亚菲家里的长辈是不同意江亚菲嫁给王海洋这个二婚男,并且安杰一直不认可王政委的人品,在江亚菲跟王海洋结婚之前,安杰表现出了强烈的反对,但江亚菲私下已经跟王海洋领了证了,生米煮成了熟饭,安杰也没办法。

尽管婚宴非常不愿意去,还是去了,在婚宴上一辈子没有跟别人低过头的安杰,第一次跟葛美霞低头了,用近乎卑微的口气拜托葛美霞以后要多担待江亚菲,看到母亲安杰这样,平时多刁钻的江亚菲哭了。

江亚菲第三次哭是为了姑姑,对于江家所有孩子来说,江德华姑姑不是母亲胜似母亲,江家的每个孩子都是江德华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所以江家的每个孩子对姑姑江德华都有一份特殊的情感。

江德华一辈子都奉献给了江德福家和老丁家,然而在老丁百年以后,丁家孩子在处理父母合葬问题上却丝毫没有考虑江德华的感受,丁家孩子决定让老丁和王秀娥合葬,只简单的通知了江德华,甚至跟她商量的意思都没有。

为了当好后妈,江亚菲决定不再要自己的孩子。仅仅从这一点上来说,王海洋就应该非常感激她。而且,这个决定,还给王海洋带来十足的危机感。身处高位的江亚菲,没有孩子的牵绊,是随时可以离开他的。

如此这般想来,江亚菲不要孩子,也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不要孩子,不代表婚姻就不会幸福。江亚菲与王海洋有着和谐的精神生活。在王海洋谈论江德福和安杰婚姻时的那套理论,江亚菲是非常认同的。

最终,活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样子,也是江亚菲所向往的吧。江亚菲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了矛盾的角色。虽然,一直很努力,但注定会很坎坷。江亚菲活得清明,但是不脱俗;江亚菲活得很较真,但是不通透。总之,看似江亚菲生活很累,但却乐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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