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里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史记里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1张

主要内容: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元狩元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

它包罗万象,而又融会贯通,脉络清晰,“王迹所兴,原始察终,见盛观衰,论考之行”(《太史公自序》),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详实地记录了上古时期举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

扩展资料

《史记》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与后来的《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 ,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

《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

《史记》是中国史学史上第一部贯通古今,网罗百代的通史名著。正因为《史记》能够会通古今撰成一书,开启先例,树立榜样,仿效这种体裁修史相继而起。通史家风,一直影响着近现代的史学研究与写作。

参考资料:

-史记

 汉朝法律规定: 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杀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 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 ,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在这里,“ ”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楚的熟悉,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 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 ,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假如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假如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续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其缘由,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吏民脱籍流亡的现象太过严重, 不得不以严刑峻法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七年南过曲逆,望见曲逆城内五千户即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由此可见汉初户口较秦时已大为减少。甚至直到汉高祖十二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然而对于一个专制国家而言, 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寡是关乎国家赋役税收、治乱兴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脱籍逃亡对国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构成威胁,如徐干《中论——民数》篇所谓:“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为了遏制这种局面,汉律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囗囗。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对敢于收留逃亡人口者,《亡律》也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赎耐。”而律令中有关禁止与逃亡者为婚的规定,也无非是尽量减少逃亡人口隐匿潜藏的一种措施。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汉律之所以非凡指出禁与弃夫逃亡妇女为婚,由先秦至秦汉愈演愈烈地对于夫权的维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当时的观念,丈夫的地位等同于天,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妇女弃夫逃亡不仅违反国法,在纲常名教上亦属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格外地细密严明。

 受秦、汉律的影响,后世很多朝代也都有禁娶逃亡妇女的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二,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严格来说,汉律所禁止的只是 与女主之间的婚姻或者性关系,而对于女奴与男主之间的同类行为却并不反对,比如同是《杂律》的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却并没有对“主婢奸”行为的制止;再如《杂律》中的另一条:“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女婢,在这里对“主婢奸”的行为非但没有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之所以汉律对于奴、主通婚或者性关系的限制只是在 与女主之间,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只是“从人者也”,女有三从之义,其一便是“既嫁从夫”,若一位女主人嫁给了本家的 为妻,那么从维护夫权的角度其理应卑下于丈夫,但是从维护奴婢制度的角度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主奴身份的倒置是对等级制度的莫大挑战!因此汉律中的这一条便是为保证奴婢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事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干预和防范。不过,当 取得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后,其与原女主人的婚娶便不再受这条禁令的约束,这方面的例证以卫青尚平阳公主为最典型。卫青原为平阳公主家奴,后以战功封侯,平阳公主寡居,与左右商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

 值得注重的是,虽然汉律对奴、主通婚的限制只在 与女主一个方面,但是这种禁令发展的结果,却是从北魏至唐、宋、辽、金、元、明、清,历代都有关于良贱不婚的法律,而且愈加地细密严格,以《唐律——户婚律》为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疏议所谓“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就应当是对良贱不婚这一法律在立法原则上的解释。

 三,禁通奸。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刑罚也有区别。

 关于前者,《二年律令——杂律》:“诸与 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 论之”。张家山汉简此律亦见于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二者内容基本相同。和奸即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 论之。不过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为通奸当事人实际量刑时,并没有把这条律令当作教条来处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杜县泸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与男子丙通奸,为其婆母素所告发。廷尉等欲以“不孝”、“敖悍”论女子甲罪,判甲“完为舂”,但廷史申认为甲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犯罪性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为轻,因此判处“完为舂”量刑过重。廷尉后来采纳了廷史申言的意见,遂减女子甲之罪。另据 生、张德芳两先生对《史记》、《汉书》的梳理,汉代对通奸者的量刑“轻至免侯,重至弃市,相差甚大”,其中的差别应当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

 关于后者,《二年律令——杂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所谓“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释《二年律令——贼律》时引《后汉书——明帝纪》注谓“同产,同母兄弟也”,这个解释显然是有欠缺的。“同产”一词在秦汉文献中十分常见,其既可以指兄弟,也可以指姐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便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其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汉书——元后传》称:“太后同产惟曼早卒,余毕侯矣”,而实际上在王政君的五位兄弟中,只有王凤、王崇与之同母,其余王曼、王商、王立三位与之都是同父异母,因此张晏注曰:“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血缘内婚本是原始婚姻形态的一种,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同血缘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同时也是夫妻关系,人们所熟知的“血缘家庭”便是这种婚姻关系的代称。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在原始时代即已遭到摒弃,尤其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由于伦理观念的日益成熟完善,血缘内婚更是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仅以《史记》、《汉书》的记载来看,“同产相与奸”的情形就非止一例:赵王彭祖之太子丹“与其女及同产姊奸”,广川缪王刘齐“与同产奸”,齐厉王刘次昌“与其姊翁主奸”,代王刘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等等。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的出台。但是立法归立法,实际的执法却并不严格:赵太子丹虽然被捕入狱,但旋又被赦出,其父还一度谋求“复立丹为太子”,可见处罚并不是很重;代王年坐与同产妹奸,也不过“废为庶人,徙房陵”,甚至还“赐汤沐邑百户”。

 其四,禁烝、。前引《二年律令——杂律》:“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曰“”,并引《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曰:“汉律:*季父之妻曰”。案汉律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自先秦以来的烝、婚的否定。烝,《诗经——邶风——雄雉》孔颖达疏引服虔曰“上*曰烝”,指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所谓“父死妻其后母”是其典型形式;,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如简文中所言的“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或“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虽然在张家山汉简中没有直接体现出对于“烝”的禁止,但在汉代的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却比对“”的惩治还要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自汉以后,历代皆有关于烝、的禁令,如《晋书——刑法志》:“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唐律——户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至明清两朝,禁断的范围比唐律还有扩大,所有同宗亲属之妻妾皆在禁烝之列,同宗无服亲之妻者尚且杖一百,伯叔之妻者斩决,兄弟妻者绞决。

 五,禁异国通婚。汉律的这条禁令见于《奏谳书》中的一个案例:汉高祖十年七月,京兆胡县谳朝廷一份司法文书,请求裁决齐临淄狱史阑的罪行,案件的大体经过是:齐临淄狱史阑护送原齐国贵族田氏徙处长安,至长安后,阑娶田氏女子南为妻,并欲与之偕归临淄,但为关吏所捕捉。根据当时“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的禁令,阑与南的婚姻为非法,“阑非当得娶南为妻也”。吏议阑罪“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同年八月,终审判决为“阑当黥为城旦”。

 所谓“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汉初之所以有此律令,应当是源于汉高祖刘邦对诸侯国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争取同盟战胜项羽,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但对于这些“非刘氏而王者”,刘邦一直怀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称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诸侯。然而无论异姓诸侯还是同姓诸侯,终归都是占据大片土地并且拥兵自重的割据势力,因此刘邦始终不能完全放心,《二年律令》中有几条虽然制定于楚汉战争时期、但直至刘邦称帝以后仍然保留的专门针对诸侯国的法律,就足以表现出刘邦对于诸侯国的猜忌与防范,如《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又《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又行其购。”同样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汉律还严禁“从诸侯来诱者”及 “亡之诸侯”,而禁止异国之人相互通婚嫁娶,也正是为了堵塞有人借嫁娶之名从诸侯国来引诱 或者 逃往诸侯国的通道,以防对中心王朝不利。前引齐临淄狱史阑娶已迁往汉地的女子南为妻,正是触犯了这样的禁忌,结果阑被认定为“诱汉民之齐国”,南则以“亡之诸侯”论处。从文献上看,汉代禁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施行了很久,因为直至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还曾因与淮阳王通婚而被汉哀帝免官,理由是“非国之制”。不过,禁止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只是针对官吏与百姓,而不包括汉皇室在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刘邦将长女鲁元公主嫁给了赵王张敖,此外武帝母王太后也曾欲将自己的外孙女娥嫁到齐国,因遭到齐国的反对才作罢。可能因为汉皇室与诸侯国通婚带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所以不在此条禁令的约束之内。

 六,禁略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略,

 扬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晋之间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按照这个解释,“略人为妻”在汉代就是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的行径。汉初,因社会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汉律中颇有关于严惩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励吏民抓捕此类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亡人、略妻、略卖人、 、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

 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 弃市”。

 汉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刑罚减轻,只是“徒三年”,原因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了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这样“略人”就由拦路劫掠、绑架人口而变为偷盗拐卖人口,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有所减轻,刑罚亦随之减轻。但至明、清两朝,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又趋严厉,明律规定,凡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或送、卖与他人为妻妾者,皆处绞刑;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础上,还进一步增加了“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的内容。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所关乎的并不仅仅是婚姻问题,它更是当时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嫁娶有着强烈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远地影响,因此认真地考察这个问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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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41085 李昕媛 女 景华小学

111 931809 翁慧雯 女 求知小学

112 940176 王晓雯 女 采荷一小

113 940674 朱悦 女 采荷二小

114 922031 张逸楠 女 始板桥小

115 942774 韩江雪 女 笕桥校区

116 970119 蒋子怡 女 实验外语

117 920038 许灵韵 女 天长小学

118 940562 陈思怡 女 采荷二小

119 940175 王立珊 女 采荷一小

120 943025 叶艳超 女 九堡中心

121 940780 郑心韵 女 采荷三小

122 941408 喻嘉琪 女 濮家小学

123 930862 谢依蒙 女 文龙巷小学

124 941411 王奕彬 男 濮家小学

125 931078 蔡博 男 青蓝小学

126 920983 周怡 女 饮马小学

127 942410 徐志威 男 六堡校区

128 922732 戚钰颖 女 崇文实验

129 940902 叶佳宇 女 滨江一小

130 941098 宋立凡 男 景华小学

131 941734 王懿雯 女 四季青小

132 940732 方芳婷 女 采荷三小

133 942207 赵杰 男 彭埠一小

134 942892 莫俊杰 男 丁兰实验

135 943124 陈健飞 男 九堡中心

136 941073 张雯怡 女 景华小学

137 940909 鲍宇镔 男 茅以升校

138 941426 汪宁欣 女 濮家小学

139 942289 陈思雯 女 彭埠一小

140 941938 黄苗琼 女 春芽实验

141 940544 余悦 女 采荷二小

142 940822 连佳斌 男 滨江一小

143 942520 韩俊盈 女 七一校区

144 941796 顾云帆 男 四季青小

145 942766 黄思怡 女 笕桥校区

146 921085 罗浩喆 男 饮马小学

147 922725 李瑞祥 男 崇文实验

148 940759 毛舜瑜 女 采荷三小

149 940550 周骅祺 女 采荷二小

150 940061 李秋嫣 女 南肖埠小

151 941763 钟晓彤 女 四季青小

152 942567 单俊 男 笕桥校区

153 942754 陈浩然 男 笕桥校区

154 940679 陈可佳 女 采荷二小

155 943156 王佳涛 男 杨公校区

156 943254 王初旸 男 国泰外语

157 940993 叶芷怡 女 茅以升校

158 940011 魏雨丹 女 南肖埠小

159 940372 陈世源 男 采荷一小

160 922831 胡浩诚 男 崇文实验

161 942886 袁如月 女 丁兰实验

162 943245 段佳美 女 九堡校区

163 940226 卓颖 女 采荷一小

164 942670 陈钟 男 笕桥校区

165 940155 李俊文 男 采荷一小

166 921851 刘唱 男 望江门小

167 940395 石越 男 采荷一小

168 942377 石敏 女 五堡校区

169 940583 金祎晨 女 采荷二小

170 942545 何淑桦 女 七一校区

171 921021 张逸微 女 饮马小学

172 920751 张宸妮 女 胜利小学

173 922735 陶卓群 男 崇文实验

174 920867 张晨晨 女 胜利小学

175 940869 郑丹 女 滨江一小

176 940491 盛子芩 女 采荷二小

177 941277 赵青 女 艮山路小

178 922799 杜欣羽 女 崇文实验

179 940195 尉鹏 男 采荷一小

180 920366 傅政 男 天长小学

181 942544 邹嘉诚 男 七一校区

182 921565 马昕彦 男 秋涛路小

183 920585 徐倩倩 女 大学路小

184 943171 刘坤 男 杨公校区

185 942523 黄宏民 男 七一校区

186 940734 黄冰衡 男 采荷三小

187 970343 郑丹璐 女 下沙中心

188 942518 高俊颖 女 七一校区

189 940045 葛一中 男 南肖埠小

190 940850 舒恺 男 滨江一小

191 940950 洪佳琳 女 茅以升校

192 942339 葛涛 男 彭埠二小

193 943278 孙李娜 女 国泰外语

194 941886 祝梦婷 女 春芽实验

195 941718 方扬 男 四季青小

196 940059 俞迪翔 男 南肖埠小

197 940724 朱汪雯 女 采荷三小

198 940615 王哲宇 男 采荷二小

199 940371 鲁晓韵 女 采荷一小

200 932898 杨铖钰 男 明珠实验

201 941012 程涛 男 茅以升校

202 920880 陈恺 男 胜利小学

203 941478 江晗 女 濮家小学

204 942739 盛靖雯 女 笕桥校区

205 941879 徐枭滨 男 春芽实验

206 940293 方钰杭 男 采荷一小

207 940788 何恒康 男 采荷三小

208 940710 陈怡宁 男 采荷二小

209 940243 何运超 男 采荷一小

210 940796 杨卓鸣 男 采荷三小

211 941905 欧沐阳 男 春芽实验

212 961729 李一霖 男 求是浙大附

213 941045 蒋晔 男 茅以升校

214 942682 洪宇轩 男 笕桥校区

215 922844 傅靖懿 女 崇文实验

216 942379 汤红达 男 五堡校区

217 921182 宋子祺 男 娃哈哈小

218 920711 成纪伟 男 胜利小学

219 940356 薛子琦 女 采荷一小

220 940693 茅恺波 男 采荷二小

221 940392 王戴竞 男 采荷一小

222 920661 王嘉靓 女 胜利小学

223 922869 何奕 男 崇文实验

224 922441 张晏如 女 时代小学

225 922827 许瀚彤 男 崇文实验

226 943312 李杰 男 国泰外语

227 940793 徐王豪 男 采荷三小

228 943429 何涛 男 万家校区

229 942406 钱丽娟 女 五堡校区

230 940781 缪怡菲 女 采荷三小

231 920065 黄靖开 男 天长小学

232 940616 郑雨伦 男 采荷二小

233 943466 祝袆仕 男 万家校区

234 942982 高伊宁 女 九堡中心

235 920632 徐陈华 女 大学路小

236 922697 寿峥清 男 崇文实验

237 922225 胡定邦 男 师院附小

238 921458 许陈哲 男 上师附小

239 942378 宋丽华 女 五堡校区

240 963571 阮安洁 女 之江实验

241 922801 沈童高川 男 崇文实验

242 940083 王伟伟 女 南肖埠小

243 920756 许思佳 女 胜利小学

244 962637 金云展 男 竞舟小学

245 931410 杨铭擎 女 东园小学

246 940391 耿赛博 男 采荷一小

247 943389 寿心怡 女 华家池小

248 940108 罗云一 男 南肖埠小

249 940172 徐哲磊 男 采荷一小

250 940358 邢思瑶 女 采荷一小

251 940791 林苗苗 男 采荷三小

252 940526 戈列 男 采荷二小

253 942698 方楠 女 笕桥校区

254 980400 杨虞悦 女 浦沿小学

255 980344 来家宁 女 浦沿小学

256 940246 杨嘉祺 男 采荷一小

257 920007 钟玥 女 天长小学

258 943372 吴王韵 女 华家池小

259 940678 沈智轶 女 采荷二小

260 931578 黄翌昊 男 永天实验

261 940104 吴盛凯 男 南肖埠小

262 921226 陆闽琪 女 高银巷小

263 931062 黄钰佳 女 青蓝小学

264 940445 陈意潇 女 采荷二小

265 942925 钱梦雨 女 丁兰实验

266 920838 姚嘉荣 男 胜利小学

267 931855 吴启凯 男 求知小学

268 940499 褚雨柔 女 采荷二小

269 941250 王佳蕾 女 艮山路小

270 920196 罗琳 女 天长小学

271 940955 王弈 男 茅以升校

272 920681 王祎 女 胜利小学

273 920823 陈抒易 女 胜利小学

274 943987 陈熠媛 女 江干个别生

275 940620 于大力 男 采荷二小

276 942566 高杰 男 笕桥校区

277 942671 滕宇杰 男 笕桥校区

278 942744 陈舟楠 男 笕桥校区

279 940222 刘子萱 女 采荷一小

280 941551 周莹 女 天杭实验

281 922111 沈宇杭 男 铁路五小

282 922501 邵洵奕 女 时代小学

283 940074 陆立贤 男 南肖埠小

284 920778 孙 凌 女 胜利小学

285 940494 惠兰舟 女 采荷二小

286 940700 胡金泉 男 采荷二小

287 950286 孔萌语 女 卖小(湖墅)

288 940596 沈晨露 女 采荷二小

289 920565 宋天祺 男 大学路小

290 941757 林康 男 四季青小

291 943072 王瀚琪 男 九堡中心

292 920121 何子薇 女 天长小学

293 920369 熊家诚 男 天长小学

294 951979 胡晶 女 半山实验

295 941273 吕迎港 男 艮山路小

296 941091 汤阳 男 景华小学

297 940755 王亦恺 男 采荷三小

298 941025 李静怡 女 茅以升校

299 931877 潘梦莲 女 长青分校

300 940802 黄文军 男 滨江一小

301 940939 俞涛 男 茅以升校

302 942415 孙键 男 六堡校区

303 970116 廖美智 女 实验外语

304 921347 宋立 男 教科所附小

305 943184 黄彬怡 女 八堡校区

306 940628 蔡成亮 男 采荷二小

307 942212 胡崟 女 彭埠一小

308 940500 王家琳 女 采荷二小

309 940483 诸雨捷 女 采荷二小

310 940459 韩斐 女 采荷二小

311 921149 何旭东 男 娃哈哈小

312 942209 俞鑫鹏 男 彭埠一小

313 931164 何子钦 男 刀茅巷小学

314 940965 李婕 女 茅以升校

315 940917 韩国芮 女 茅以升校

316 921895 王依芸 女 望江门小

317 941421 郭若晨 男 濮家小学

318 931864 徐明 男 求知小学

319 940666 王逸岑 男 采荷二小

320 930075 李观海 男 长寿桥小学

采荷实验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名单(80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序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1 蔡珂沁 女 教科所附小 41 唐叶韵 女 采荷二小

2 柴逸文 女 崇文实验 42 陶子迪 男 采荷二小

3 陈慧燕 女 小营小学 43 滕旻缘 女 采荷一小

4 陈继伟 男 崇文实验 44 汪艺文 女 采荷三小

5 陈书璎 女 青蓝小学 45 王晨昊 男 青蓝小学

6 陈思荃 女 采荷三小 46 王丁玎 女 胜利小学

7 陈贞宇 男 时代小学 47 王岚 女 东园小学

8 董辰傲 男 采荷一小 48 王小雪 女 采荷三小

9 董倬诚 男 采荷二小 49 王依宁 女 采荷二小

10 范亦哲 女 青蓝小学 50 王易扬 男 学军求智

11 方舟 男 大学路小 51 王元昕 男 胜利小学

12 高安杰 男 采荷三小 52 王子超 男 东园小学

13 高天宇 女 采荷一小 53 魏煜东 男 天长小学

14 龚恩泽 男 师院附小 54 吴昱辰 男 东园小学

15 韩绍阳 男 濮家小学 55 夏中昊 男 采荷三小

16 何箫然 男 崇文实验 56 谢逸凡 男 崇文实验

17 何旭骅 男 崇文实验 57 徐信彦 男 学军求智

18 黄佩琦 女 东园小学 58 徐宣仪 女 长寿桥小学

19 蒋鹏远 女 饮马小学 59 徐逸川 男 采荷二小

20 金腾 男 娃哈哈小 60 徐子睿 男 采荷二小

21 乐小舟 女 崇文实验 61 许臻 男 天地小学

22 雷晨旭 男 采荷二小 62 杨轶伦 男 胜利小学

23 李 爽 男 崇文实验 63 杨盈 女 采荷一小

24 李冰皓 男 紫阳小学 64 姚亿欢 男 天长小学

25 李可人 女 胜利小学 65 姚智盈 女 崇文实验

26 李文懿 男 四季青小 66 俞乐天 男 天地小学

27 李钊成 女 崇文实验 67 俞宁 男 南肖埠小

28 林广宇 男 刀茅巷小学 68 俞舒婷 女 万家校区

29 林嘉祺 男 南肖埠小 69 虞林骋 男 采荷一小

30 吕一帆 男 师院附小 70 袁洁莹 女 采荷二小

31 马泽凡 男 天长小学 71 张辰南 女 胜利小学

32 倪微琪 女 采荷一小 72 张杭珺 女 天长小学

33 倪依婧 女 朝晖实验 73 张吉媛 女 天长小学

34 潘闻涛 男 采荷一小 74 张心悦 女 采荷二小

35 沈淳昊 男 采荷一小 75 郑栩琳 女 采荷一小

36 沈恺泠 女 采荷一小 76 郑瑀心 女 采荷一小

37 时杰 男 采荷二小 77 周树玥 女 崇文实验

38 孙思怡 女 采荷二小 78 朱宇昕 男 大学路小

39 孙奕斐 男 时代小学 79 诸文昊 男 胜利小学

40 汤健 男 采荷三小 80 祝祎璠 男 采荷二小

张晏如

“晏”有平安之意,见于“河清海晏”一词,“如”当然是取万事如意之意,“张晏如”三字不仅读起来朗朗上口,并且,有识之士知道,该词出自陶渊明《五柳先生传》“环堵萧然,晏如也”,该句表现陶渊明的安贫乐道,足以表现孩子父母的博学。

延续《信约:动荡的年代》,明慧(欧萱饰)怀了胡佳(陈泓宇 饰)的孩子,夫妇俩开心期待孩子出世。胡佳为了让孩子认祖归宗,特到庙里请求神明允准他改回张姓。谁料明慧因1966年的婴儿潮,过于操劳,难产去世,留下了儿子张骏腾。杨美雪(瑞恩饰)和明慧在同一家医院共事,护士长明慧对下属特别关爱,美雪视他为良师益友。明慧在生产时死去,留下了沮丧的丈夫张佳,和嗷嗷待哺的骏腾。美雪讲义气,冒着闲言闲语照顾张佳和骏腾。当勇(陈邦鋆 饰)成了赫赫有名的大律师,而张敏(陈凤玲 饰)则被大家称为“律师娘”。张敏还是对洪宽保持冷漠,嫉恨的态度,而对小儿子洪锐则又爱又宠,让当勇不禁为洪宽感到伤心。一次意外,让张敏等人认识了小雄(林明伦 饰)及村里的人。张晏在英国掐死方露露后逃亡,从英国逃回新加坡。 他从报章上看到洪当勇律师的报道后,找到了当勇家。 他窥探洪家,想看看自己与张敏所生的儿子洪宽。张晏见当勇一家人幸福美满,自己如今却一无所有,甚至成为逃犯,不禁妒恨交集。张敏等人知道张晏回来后,不甚感到害怕、担心,然而洪宽却不知道张晏是他爸爸,还跟张晏成了朋友。当勇为了保护家人决定牺牲自己,让张晏开枪杀死自己。当勇的死让张敏彻底绝望,更加痛恨洪宽,并且把张晏给杀死了。洪宽被赶出家,当了金贵的手下,后被张佳救走并收留他。1966年种族暴动,洪宽救了被夹在暴动中央的菲菲。

几年后,张敏原谅了洪宽,但当洪宽发现自己亲生父亲是张敏杀死的时候,他非常痛恨张敏。张佳跟美雪的感情越来越好,谁也没料到义生(张振寰 饰)会在这时出现。美雪后来跟义生结婚,而张佳则去了香港发展。洪锐从小对读书没什么兴趣,虽然很努力却达不到张敏的要求。他喜欢制作糕点,曾在学校选择家政课,当完兵后,决心当糕点师傅。张敏对此事感到很失望。在7岁时就需要去卖咖哩卜帮忙养家的万子华(包勋评 饰),放学后就跑去帮秋凤送面、在戏院前帮人开车门讨小费、在路边替人擦鞋,被人欺负是家常便饭。在母亲生病之后,更是毅然辍学,当起烧腊店学徒,当时头手都有“教会了徒弟没师傅”的观念,在店里打杂的他,只能在一旁偷师,动辄被头手打骂赏耳光。子华的弟弟子聪(方伟杰饰)因家里穷,识时务,毅然选择跟当勇。被洪家收养后,子聪把握机会,很努力读书,深知只有教育可以改变命运。成绩优秀的他,完成法律课程,继承“父亲”当勇的衣钵,成为执业律师。子华与子聪同一时间喜欢上家境富裕的姚嘉慧(陈欣淇 饰)。她虽然富裕但却不快乐,不过认识子华之后,却让她重拾笑容。她和子华成了“莫逆之交”。然而子聪对嘉慧有好感,但嘉慧对他却“不屑一顾”。子聪处心积虑想掳获嘉慧芳心,除了被嘉慧的性格吸引外,还有她的显赫家世。子华悉获此事,想悄然离开成全子聪。子华的小妹万芳芳(黄馨慧 饰)长得漂亮,会撒娇,深得父母宠爱,总会得到其他兄弟姐妹得不到的东西。当万山(陈国华 饰)要送走孩子的时候,金女(陈慧慧 饰)舍不得芳芳,想把她留在身边,但最后留下的反而是菲菲。见洪锐(徐鸣杰饰)得张敏宠爱,常亲近讨好,反之见洪宽不得张敏的心,也不把这个“哥哥”放在眼里。子华的二妹万菲菲(林慧玲 饰),和小妹芳芳的性格截然不同。小时候天真无邪,长大后变得世故,不轻易相信人,却很讲义气。因母亲突得急症,需要大笔医药费,于是去当舞女。

洪宽是船厂管工,与阿牛等人同职。1978年“史拜罗斯号”爆炸事件让洪宽陷入绝望之际,他所有的朋友,甚至是阿牛也因这起爆炸而死了。张敏为了不让洪宽继续绝望,于是便与大家办筹款活动,帮助灾民的家属,洪宽对张敏感动,原谅她。洪宽认识了菲菲,并发现菲菲白天清纯朴素,晚上却妖艳性感,对她产生好奇。经过洪宽无数次的解救,菲菲与洪宽产生了感情。另外,金贵因子聪出卖他而要追杀他。菲菲知道后,立即通知子聪逃走并通知洪宽此事。菲菲为了救洪宽而被金贵枪击,伤到脊椎,下半身瘫痪。洪宽让菲菲住进他家,好让他能照顾她。洪宽向菲菲求婚,但却遭到拒绝。菲菲默然离去,嘉慧安排她动手术。手术后,菲菲还是下半身瘫痪,她积极做复健,而且还去银行上班。同时,子华回来了,子聪对嘉慧持有不信任之态。洪宽知道菲菲回来后便赶去找她,没想到却发生了倒塌事件。这就是新加坡1986年新世界酒店的倒塌事件。菲菲和芳芳被困在里面,洪宽积极援救,但最终还是只救获芳芳,剩下菲菲留在里面。义民(谢宏辉 饰)是这次援救行动的总司令,而正在服兵役的骏腾(黄业伦 饰)也是援救行动的一份子。另一方面,子聪因贪污而坐牢,让嘉慧对他有感失望。到底菲菲最终被救出来吗,她跟洪宽会在一起吗?而嘉慧到底会选择子华还是子聪呢?美雪还会继续跟义生在一起,还是张佳?新加坡建国50年后,将会有什么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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