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血缘关系上看 亲生儿子和养女属于法律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养女和亲生儿子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建立在你收养养女后 形成的两人也就是男女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 这种情况是可以结婚的 你接受不了的可能是 传统观念的 伦理问题 放开思想吧你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吗 如果两人是很好的结合 那才叫肥水不流外人田那
夫妻两个是二婚,男方有个儿子,女方有个女儿,两个孩子都是带来的,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可以结婚,我觉得这样很好,是亲上加亲呢,夫妻应该同意两个孩子相处,如果他们相处很投缘,你们夫妻两个人,应该赞成两个孩子结婚,一家人在一起和睦相处,生活有多惬意呀,祝你们生活快乐幸福吧。
谢谢邀请,佛系,2021年1月30号
可以的。
领养的子女只是因为收养关系成立后,跟亲生子女具有亲属关系,双方并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血亲。而且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故领养的子女跟亲生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不符合该禁止结婚的规定。所以领养的子女可以和亲生子女结婚。
小律提醒
我国法律对于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这些规定,仍然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