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第1张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能享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而不能仅仅支付一部分。具体来讲,是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这里的全部支付完毕,是指全额支付、支付到位。发放形式,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发放,一般都是打到个人账户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从道理上讲,女方婚前在娘家享有承包土地权,现在征收了,娘家应给点钱给已经出嫁的女儿。在男方家就一样,是老公的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分手的话,就不能得到征收款。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承包权,是第二时期的三十年不变,到期日是2O29年,而初期承包土地权时,女方还未嫁到男方。但多年的夫妻感情深厚,夫妻又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家的征收,自然女方在家里也享有使用权。

法律明确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妇女享受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必须保护妇女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或使用宅基地方面,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征地拆迁中,“出嫁女”到底能不能够享受拆迁补偿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二、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三、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

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时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候当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拓展:

一、外嫁女享有哪些权利?

1、征收补偿资格

虽然外嫁女已经出嫁,但很多户口还在原地并未迁出,此时就可以认定外嫁女是本集体成员,遇到拆迁时就享有补偿的资格。

2、在娘家享有承包权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妇女和其他村民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任何人和组织不能侵害或者剥夺,即便是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走但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那么在娘家的承包地就不能无缘无故的收回。

3、在娘家享有宅基地的权利

外嫁女在婆家没有重新使用分配宅基地资格的,那么之前在娘家的宅基地权利就应当保留,任何人、组织不能侵占或者剥夺。

二、外嫁女的补偿问题影响因素有哪些

外嫁女的情况大不相同,并不代表所有的外嫁女都享有补偿资格,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享受,根据高院的案例,外嫁女是否是集体成员,能不能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应当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另外还要考虑是否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判断,所以外嫁女有没有补偿资格,绝不是简单一句话就能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拆迁补偿与是否结婚无关,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0岁的刘亚和28岁黄妍认识13天就闪婚了,彩礼花了128万元,结果新婚不到1个月新娘黄妍就住进精神病院,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的刘亚要求离婚。但黄家认为刘家是利用婚姻骗取更多的征 收款,而刘家则认为黄家有意隐瞒病史是骗婚,他们之间到底谁骗了谁?

刘亚本来家里很穷,所以一直都没有结婚,因为拆迁,可以得到一大笔钱,所以他在媒人的帮助下,一周之内相亲好几次,结果他觉得微胖的黄妍挺不错的,所以他就决定和她交往。

因为征 收款下发在即,而且是按人头发放的,所以刘家着急着把刘亚相中的女孩,黄妍给娶进家门,好多得一份钱,所以他们两人在认识13天后,就匆匆领证结婚。

婚后,刘亚也对黄妍很好,但一个月的一天,回家的刘亚发现新娘子不见了,她带走了家里属于她的所有东西,所以第一感觉刘亚就是觉得自己被骗婚了,因为为了娶黄妍,他们彩礼就花了128万,再加上其他的花费,都快20万了,这妻子说不见就不见了,这可如何是好?

于是,刘亚就请来寻情小组的记者去找黄妍的父母讨个说法:妻子到底去哪里了?

到了黄家后才发现,他们租住的房子空无一人,原来黄妍已经住进精神病院了,这个消息让刘亚无法接受:自己花重金娶回家的新娘居然是个精神病人?这明摆着是黄家人在骗婚骗钱。

所以,刘亚母子就和记者一起去医院寻找黄妍。果然,医院的医生告诉刘亚,他妻子果然是精神分裂症,不过经过治疗,现在已经基本康复了。

医生的话,更坚定了刘亚想离婚的念头,因为才30岁的他无法和一个精神分裂症病人生活一辈子,但没想到他说的离婚遭到黄妍母亲的反对。

黄妈妈觉得,既然现在黄妍已经领证结婚了,那她就是刘亚的合法妻子,不能说离婚就离婚,而且他们还要给黄妍应得的房子的征 收款,精神赔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等,高达30多万元。

黄妈妈还说,刘家人之所以火速要和自己的女儿结婚,就是希望多个人去分钱,而且婚后不给女儿钱,才会导致女儿的病症加重,从原来的抑郁症变成现在的精神分裂症,这些都是刘家造成的。

而刘妈妈也不甘示弱,她说要是黄家在婚前就告知黄妍有抑郁症而且情况还这么严重,他们肯定不会娶黄妍的,这样他们就不会花费这么多钱等等。

所以,黄家人认为,他们急着结婚是为了拿他们女儿来多分钱,而刘家人则认为,他们是急于嫁出生病的女儿好了却心事,就这样刚刚结婚没多久的两家人吵得不可开交。

但他们最后争论的焦点,无一不是指向钱:刘家认为,他们黄家有过错在先,不该隐瞒女儿的病情,所以不能多得钱,而黄家认为,他们是利用女儿多分钱,所以女儿必须要回这份属于她的钱。

无奈的他们,去寻求专职的婚姻调解员来调解,调解员认为,既然他们这场闪婚的婚姻已经没有爱情了,那么速战速决,才是最好的方法,大家各退一步就是最好的选择。

鉴于黄爸爸的解说,黄妍的抑郁症在高三就有了,这些年一直在坚持服药,这是属于可以结婚也可以不许结婚的病情,但黄家没有告知,这是黄家的错误;而刘家,着急把人家娶进家门,的确是为了多分征 收款,这也是不应该的,所以他们双方都有错。

本着不伤和气,本着曾经是一家人的份上,刘家答应给黄家98万元,彩礼128万不再追究;而黄家则坚持要137万元,最终没能谈成,大家都说用法律来起诉离婚。

就这样,一场掺杂着利益的婚姻,一场为了钱而闪婚的婚姻就这样结束了,但它留给黄妍和刘亚的思考却还有很多很多。

婚姻本该是以爱为前提的,以感情为基础的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在这场婚姻中,我们看到的没有爱,只有利益,只有算计。

刘亚娶妻,是为了多分钱,黄妍嫁人是能瞒则瞒,这是对人生不负责的表现,这更是对婚姻底线的极大挑战,这肯定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任何不是以爱为前提的婚姻,都是耍流氓。因为他们都把婚姻当作商品,当作交易,从而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不是爱,这是买卖,这是游戏人生。

而婚姻却是非常神圣的,那张看似薄薄的婚书上,写的是责任,写的是担当,任何都不能游戏,更不能亵渎,否则就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不是人财两空就是伤痕累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很多痛苦和麻烦,这绝对是这对小夫妻所没有想到的。

您好,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能取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认定标准也不一定。通常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依据,据家里面户口本上登记的人数来计算的,如果政府统计的有女方,则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女方没有所在地的常住户籍,不在政府统计的人员里面,则土地补偿费属于男方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家征收土地和拆迁安置一般是以户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核算,如果你结婚了,但是你老婆的户口不在你这边,估计和你没有什么关系。建议你再仔细看一下征收通知,里面应该有年限的,比如2014年之前居住的人口啊什么的。

法律主观: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方法是: 1、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拆迁补偿款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另一方无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拆迁补偿款不参与分割,征收差价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各占50%。 3、例外情况 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多分: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二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三承租人或同住人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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