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感情好并不能保证一段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结婚证是法律上的证明,证明两个人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结为夫妻。结婚证的意义包括:
合法性:结婚证明了两个人是经过合法程序成为夫妻的,拥有婚姻合法权利和义务。
维权依据:结婚证可以作为夫妻间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遗产分配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认同:婚姻是一种公共承认的关系,结婚证也是这种认同的象征。
因此,如果两个人想维持长久的关系且享有夫妻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结婚证
您好,您的父母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内地居民补办一般需要身份证、户口簿。
关联法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29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62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64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即: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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