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墓志等资料总结,古代女子在15-19岁结婚为多。古代平均寿命短,夭折率高(需要生育六七个孩子才能防止人口减少),要珍惜生育时间,所以提倡早婚。
另外,中国历代的法定婚龄的统计是这样的: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出自《菩萨蛮·枕前发尽千般愿》
枕前发尽千般愿。要休且待青山烂,水面上秤砣浮。直待黄河彻底枯。休即未能休,且待三更见日头。
出自《鹊桥仙》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出自《诗经·王风·大车》
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
出自《结发为夫妻》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欢娱在今夕,嬿婉及良时。征夫怀远路,起视夜何其?参辰皆已没,去去从此辞。行役在战场,相见未有期。握手一长叹,泪为生别滋。努力爱春华,莫忘欢乐时。生当复来归,死当长相思。
出自《孔雀东南飞》
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更多明朝的古代结婚贺词还能在婚礼纪(一站式结婚服务平台,有海量的婚礼欣赏,制作结婚请帖、结婚该怎么准备、向其他新娘取经,备婚并不是难题)上查找哦!
出自《玉台新咏》
羣祥既集。二族交欢。敬兹新姻。六礼不愆。羔鴈总备。玉帛戋戋。君子将事。威仪孔闲。猗兮容兮。穆矣其言。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4、女方改嫁。
上层社会(一般指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而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的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需要签署“再嫁婚书”,也叫“婚启”。其格式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四、退婚政策。
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1、自然因素:男女其中一方死亡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这就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2、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无正当理由,三年未完婚者,并且其中一方有不满之意见,可以解除婚约。因为这样等于拖延另一方的青春。古人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完婚并生儿育女,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违法因素: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了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应该的,符合教化思想。
4、违约因素:订婚之后(娶正妻),如果一方额外又娶正妻,另一方可以正当解除婚约。违约方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正妻之外,娶妾合法)。
五、离婚政策。根据《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权利,但还更强调对女方的道德要求。
而三不去指的是:
第一不去是,女方如果娘家没人,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二不去是,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期内,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三不去是,如果男方婚前贫穷,婚后富贵,不准男方和女方离婚。
如果你仔细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
六、其他情况。重点说一下婚外情和出轨。明朝时期的婚外情和出轨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处罚很重。但当时嫖娼是合法行为,为当时的道德所容许。朝廷还设立教坊司来对妓院和进行监管和征税,甚至当时的很多妓院都是明朝时期的国有企业。
PS:朝廷的政策是罚奸不罚嫖,和现代社会正相反。
而且中国古代还有个特点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儒家的礼法伦理为核心,法律条文为辅助的伦理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也就是说县令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又未造成恶劣影响,就尽量不做处罚/涉事双方自己私人解决,官府不做干涉。
服饰发展到明代,最突出的特点是以前襟的纽扣代替了几千年来的带结。但是纽扣并非始于明代,从元代的辫线袄子腰围部分曾经见到过钉纽扣的形式。纽扣的使用也是一种变革,体现着时代的进步。
明代婚礼服饰:明代由于士大夫阶层的兴起,文化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也包括婚礼文化,因此对近现代影响是最大的,发展出繁复的系统和文化名词。明代至近代四百年间,平民男子迎娶妻子俗称“小登科”,可以穿九品官服的,青绿色的九品幞头官服,新娘则用凤冠霞帔。头戴凤冠,脸遮盖红盖头,上身内穿红娟衫,外套花红袍,脖子戴项圈天官锁,胸前挂照妖镜,肩披霞帔,再跨个子孙袋,手臂缠上定手银,下身穿红裙、红裤、红缎绣花鞋。这是一个典型的传统新娘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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