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20年未领结婚证,男方出车祸了,女方有继承权吗

在一起20年未领结婚证,男方出车祸了,女方有继承权吗,第1张

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的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系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同居期间购置了共同财产,可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是说你爸可以分到你叔的那一部分。

说实在的,提到的这个问题的关键一点就在于——女方自己是否愿意终止妊娠。更何况由于表述不具体,眼下的女方是怀孕初期、怀孕中期还是怀孕晚期?如果女方仅仅是怀孕初期,估计男女双方的家长们还压根不知道女方怀孕一事呢。

如果女方是怀孕初期或是中期,如果是我,就不会考虑将孩子生下来。至所以这样说,其主要原因在于:

女方本身年轻,今后的生活道路将会很长很长,与该男友仅仅还处在“恋情”阶段,如果生下孩子,今后要面对的岂不是“奉子成婚”?跟何况面对亲友们的询问,这孩子还不是“前夫”所生,只能称之为与“前男友所生”,在“不能免俗”的国度里,女方是否会顾忌众人的“有色眼睛(镜)”?

如果这个孩子生下来,孩子先得在“单身家庭”中成长,在不知道多长时间后,孩子才会成为另一个男人的继子,而作为未来的继父,又会怎样去看待和对待这位继子?更何况孩子的母亲婚后,还得与他人生下自己的子女,那么,在这个家庭环境中,待这位继子懂事后,又是否能融入这个家庭?而万一孩子不能融入其中,孩子的心理上会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这对孩子无疑是不公平的。当然,我们可以往好处想,但如果生活事实并不象人们想往中的那样完美呢?

如果靠孩子的出生去纪念当初与该男方“相爱一场”,这个“纪念”的代价对于女方和孩子来说,太为巨大;如果靠孩子的出生去赢得男方的遗产,只个“赢得”且要以女方交织的心血与艰辛的“惨淡经营”为代价。

以上仅仅是“以生活说”。如果以“法律说”,女方不愿意将该孩子生下来也是有依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当然,以上所述仅限于个人的看法。如此而已。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者当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赔偿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是配偶,也就不是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没另一方的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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