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房产已过后到养子,能否收回房产

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房产已过后到养子,能否收回房产,第1张

案情刘某终生未娶,于1965年收养刘甲为子。1980年,刘甲与匡某结婚,后生育女儿刘乙。2001年,刘甲与匡某离婚,刘乙随匡某生活。同年,刘甲擅自离家出走,与养父刘某断绝联系。2002年,刘某与刘甲被依法解除养父子关系。2004年,刘甲得知刘某重病不起,便主动前来服侍刘某。2005年,刘某病逝。刘甲以养子的身份办理了刘某的丧事。刘某死后留下遗产土木结构的房屋四间、日常用具,以及刘甲经手收受的丧礼12万元。随后,刘甲宣称本人是刘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事实上承担了对刘某生养死葬义务,应该继承刘某的全部遗产。刘甲并着手占有使用遗产。而刘某的胞弟刘丙和刘乙则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遗产。因此上述当事人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刘甲曾系养父子关系,尽管后来养父子关系形式上被解除,但刘甲仍以养子的身份对刘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特别是由于善良的乡俗,民众普遍认为,刘甲为刘某养老送终,披麻戴孝,是养子对养父的大孝,行此大孝也只有为子女者能做得到和必须做到的,现在刘甲做到了。所以,刘甲有权继承刘某的全部遗产,而刘乙、刘丙无权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后,对继承权的主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刘某既无父母,也无妻、儿,早年与刘甲形成的养父子关系已被依法解除,养父子关系已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刘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刘某的胞弟刘丙,而无其他继承人。所以,刘丙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而刘甲、刘乙均无继承权。但考虑到刘甲在刘某病重期间给予服理照料,又在刘某死后尽“孝子”之责,并操办丧事,事实上对刘某承担了较大的扶养义务。所以,刘某理应分得相应的遗产。刘乙既不是刘某的继承人,也没有对刘某尽什么义务,所以不应分得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因此,我国《继承法》对对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法定继承层面来看,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就本案来看,刘某死后没有妻、儿、父母,刘某与刘甲养父子关系早被解除,已不复存在,显然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死后还有胞弟刘丙,刘丙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除刘丙外,再无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佷显然,刘丙是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唯刘丙对刘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刘甲、刘乙均不属继承人之列,当然不可享受继承权。 当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并不是唯一的。《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过遗嘱,或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否则,除被继承人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未涉及的遗产外,只能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或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本案刘某生前并没有就现有的遗产立过遗嘱和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这就排除按遗嘱继承办理或按协议办理的问题。因此,进一步说明刘丙对刘某的遗产享有现实的继承权是无疑问的,而刘甲、刘乙均无继承权。 至于刘甲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并不是刘甲就不能从中分得相应的遗产。刘甲与刘某解除养父子关系后,就没有赡养刘某的法定义务了,刘某亦不可主张刘甲赡养的权利。但事实上,不管刘甲出于什么目的,在刘某最困难的时期,主动伸出援手,以一个亲人的恣态,为刘某护老归山。很显然,刘甲对刘某的付出是较大。“义务之所在,权利之所归”。再从“媳妇对公、婆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和“公民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了公民生养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个法定规定的意义上说,刘甲有权利主张从刘某的遗产中取得应有的份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第1页 共1页

费县夫妻被杀一案,犯罪嫌疑人的做法简直是丧心病狂。

事情发生在山东费县,孙刚(化名)是山东费县人,他与李红(化名)结婚不到半年,一家人还沉浸在喜悦的氛围中。根据这里的村民介绍,孙刚和李红的感情非常好,而且也十分孝敬父母,二人婚后还做起了饮食生意,养家糊口,生活也是幸福如意。那么,为何这些犯罪嫌疑人要犯下如此恶行?

事实上,其中一名凶手名叫付刚,男,26岁。付刚早年就辍学在家,一直无所是事,不务正业。还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为伍,没有正经工作,更没有收入来源,整天霸占着父亲的低保卡,借此维持生计。此后,付刚在网吧与3名涉案成员相识,经常做些偷鸡摸狗的勾当,简直是为祸一方,村里的人都对他们印象不好。付刚没有什么收入,靠着父亲的低保卡根本是解决不了问题,无钱可花的付刚便伙同社会上的3名同伙,干起了鸡鸣狗盗的事情。这一伙人越来越肆无忌惮,胆大妄为,仅仅在山东境内就涉案百起,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

此后,付刚等人花光这些钱之后,又将视线转移到了孙刚这对新婚夫妇身上,经过商议,四人从老家汶南镇来到了费县,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打算伺机作案,最终发现受害者家的新房,认为他们夫妇有钱,于是确定下手目标。付刚等人先是将监控摄像破坏掉,然后潜入屋中,在确定屋中没人后便在里面翻找值钱的东西,结果只找到了一张银行卡。就在付刚等人打算离开的时候,他们看到了家中的结婚照,见孙刚的妻子样貌美艳,便心生歹念,潜伏在家中,等待孙刚和李红回家。

不久之后,满身疲累的夫妻俩回到了家,被潜藏的四名凶手制服,然后对孙刚妻子进行侵犯,时间长达8个小时,此后将夫妻二人杀害,随后潜逃。在这之后,孙刚的母亲刘某始终没有看见儿子儿媳,打电话联系也联系不上,于是前往家中查看情况,发现了血腥的场面。刘某马上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赶往现场,初步断定是一起因抢劫引发的杀人案。此后,警方又在附近河中搜捕到了三个塑料袋,里面分别装着带血的衣物以及两张银行卡,后被证实确是孙刚夫妇的衣物,但其中的一张银行卡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调查,这是一张低保卡,且签名人是付某。

此后,警方抓到了付某,并通过付某将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最后,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而付刚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丈夫起诉妻子出轨,全职太太获得93万“家务补偿”情况介绍

刘某与朱某恋爱结婚,婚后生一女一子,丈夫朱某在外工作,妻子刘某为了两个孩子辞职家中,照顾两个孩子,做起了没有工资全职太太。朱某认为妻子婚外出轨,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失。刘某不干家务,还大手大脚,所以就起诉要离婚。

刘某否认了这一事实,自己并没有出轨,丈夫对妻子不信任,经常打骂妻子,后来两人离婚,妻子获得93万“家务补偿”。

二、我认为妻子获得93万“家务补偿”非常合理

妻子刘某原来不是没有工作,她是为了家庭,才放弃了工作机会。她在家里抚养两个孩子也有一定社会价值,如果她外出工作,那么朱某也要雇佣人照顾孩子,现在看一个孩子就几千元,两个孩子得万元左右,这不也得一大笔钱吗?何况,那个女人愿意回归家庭呢?

离婚后,朱某给刘某93万“家务补偿”非常合理,这就是对女人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条法律条文,也应该赔偿刘某。

三、尊重女性、爱好家庭

女性要承受比男人要多,女性要承受生育、工作压力,女人非常不容易,有一句话讲得好,女人是一天新娘,一辈子辛苦,很多家庭女性承担了养育孩子辛苦,女人也在为社会做贡献。

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稳定了,社会就稳定,男人应该尊重女人,多体贴女人,这样才是一个好男人。

总之,我认为妻子获得93万“家务补偿”非常合理。

(律师经手案件,涉及隐私,文中皆为化名)

当事人自述:

丈夫去世后,我经人介绍又认识了丧妻的刘某,不久我就搬到他的住处,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为双方都是过来人,所以都对办理结婚手续的事情不太在意。一晃7年过去了,2018年3月刘某出车祸身亡。丧事刚处理完毕,刘某的父母就找上门,说要收回他儿子的房子,要求我拿上自己的东西搬出去。我说房子是刘某的,刘某不在了,这房子就成了他的遗产,我是刘某的妻子,有权继承他的遗产,这房子应由我的一份。我的据理力争换来刘某父母的一句话:“拿结婚证来!”这可真是让我为难。我与刘某结婚没办理登记是真的,但我与他一起生活了好几年也不是假的。难道这7年感情抵不了那一张纸,我拿不出结婚证就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吗?

新婚姻法

两个人没有结婚证却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彼此早已经当对方是自己的另一半,只是双方都不在意婚姻而已。但其中一方突然发生意外而死亡,让另一方措手不及,他也留下了不少的遗产。那么,没有结婚证能继承遗产吗律师向各位介绍了2018最新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2018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没有结婚证能不能继承遗产?

当事人没有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注明由当事人继承的,除外);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必须,有结婚证才可以领取遗产,但是对于有遗嘱协议却可以另当别论!

拒绝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时遗产,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定继承分配原则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以说,即使没有结婚证,但是尽到照顾责任的,并有遗嘱,是可以继承遗产的!

继承纠纷

但是,没有结婚证想要求继承对方遗产是比较困难,毕竟双方都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贸然继承遗产不太靠谱。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

来源,中国法律律师响当当!

运营人员:蔡甲 YUAN JIA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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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看样子是这样的,刘某在工作当中你公司的一位女同事小玲接触,然后被小玲吸引,并且开始追求她,但是小林并没有同意,甚至多次拒绝刘某的追求,没想到刘某竟然偷拍小林的照片,并将她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现在还在照片上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小林实在不堪刘某的骚扰,最终选择报警,而公司也知道了这件事情,并将刘某辞退。

该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刘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虽然爱慕一个人,我们可以对这个人展开追求,但是对方已经明确拒绝,可是刘某并没有停止追求,甚至还将小玲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甚至还公开宣布小玲是自己的老婆,除此之外,还不断的用短信和电话打扰小玲,这种追求方式早就已经超越了正常追求异性的界限,所以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怎么处罚该名男子?

公司得知了刘某的这种行为之后,找到了他并单独谈话,甚至还告知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是违法了,公司的规定,同时也是属于性骚扰的一种行为,也正因为这名男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给公司的同事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种公司将刘某开除。

如何看待公司对男子的这种态度?

对于这家公司的这种做法,我是非常认可的,因为公司的这种做法维护了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对职场的性骚扰行为说不,这在很多企业当中是无法做到的,就连阿里巴巴这么大的一个企业,在面对职场性骚扰的情况下也是保持沉默的态度,甚至还默默支持,这种丑陋的行为需要企业出名制止,才能够还女性员工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

毫无疑问这事儿非常的不合理!父亲的财产不管怎么说作为儿子的都应该有继承权,就算不能拿到全部至少也能够分得一部分,但是一分钱都没有这个事儿估计在国内也是史无前例的独一份儿。

一、按照常理来说这房子有小陈母亲的一部分,他父亲没权决定这部分房产的继承问题。

2019年10月老陈因病情过重离开了人世,小陈就将父亲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擅自领取,而后还扣下了老陈死亡证明的所有材料,将老陈的身后事办理完后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就被拿到了台面上,关于存款和领取的补助金等小陈和继母都没有什么异议,但到了老陈名下的房子时双方却产生了矛盾。

老陈生前居住的这套房子是老陈、小陈还有老陈的前妻于1995年时一起建起来的,说白了就是这套房子三人均有份儿,但是在老陈和前妻离婚后协议中有写,这套房子归老陈所有,在老陈和刘某结婚后,刘某就成为了小陈的节目,虽然平日里没啥太大的交集,但面子上还算是过得去。

继母刘某在老陈死后拿出一份声称是老陈立下的遗嘱,据刘某说这套房子老陈已经留给了她,也就是说小陈无权继承,在小陈将遗嘱吃了后刘某将他告上法庭,根据法院审理,这套房子是小陈、老陈、前妻三人的共同财产,前妻放弃了房子的所有权,但却不代表小陈的份额也没了,哪怕老陈留有遗嘱,也只是将自己的部分给了刘某,所以房子理应有小陈的三分之一。

二、一毛钱都没留给小陈,就算继母从中干预也不应该如此决绝,老陈到底为啥这么做?

在农村一般父亲都是比较在乎家里的儿子,所以小陈对于老陈而言应该就是俗称的“命根子”,但在老陈的遗嘱中却丝毫没有考虑过小陈,完全都是出于对刘某的维护,这有些不符合常理!按照刘某所说,当时老陈已经患有重病,而且遗嘱是在重病之下才立下的,那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这份遗嘱从头到尾继母都有参与并非是老陈独自张罗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推测,是不是可以断言这份遗嘱有可能不是出自老陈内心深处的意愿,毕竟他当时已经重病,吃饭喝水拉屎撒尿都需要有人贴身照顾,刘某为了自己往后的日子考虑,就开始惦记起这套房子,所以在老陈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弄了一份所谓的遗嘱,又找来几个证人帮忙见证,如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就诞生了。

要真的是这样,那这个继母可真是把所有事儿都算计到骨子里了,而这件事儿的关键就是那几个所谓的证人,在遗嘱被小陈吃了后这几个证人就是最有利的证据,想要知道这份遗嘱是否有问题还得从这几个人身上着手调查,毕竟当时签订这份遗嘱的情况这些人肯定清楚,到底有没有问题只要细查下去就能知道个一清二楚了。

三、长辈去世家里人为了一点儿遗产打的头破血流的事儿屡见不鲜,其实没必要这么做!

当代社会长辈去世后小年轻为了争夺多一些的遗产不惜和自己的兄弟姐妹打个你死我活,甚至连自己的亲爹亲妈都不放在眼里,就为了能够让自己多得到一些,其实真的不必这样,人这一生看着很长实际很短暂,钱这种东西真的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只要够花就可以了,没必要如此贪心。

家里人生活条件好的就少拿一些,把长辈留下的东西多分给一些生活不如自己的兄弟姐妹,毕竟都是从一个娘胎里生出来的,往后的日子大家还得相互扶持着过下去,人生在世谁也不能保证一辈子都顺风顺水,眼下的荣华富贵也不见得能够伴随一生,只有亲情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如果长辈害怕自己的孩子因为遗产的问题就大打出手,那就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将所有人都叫到一起,立完遗嘱后直接拿去公正,这样一来谁想反对或者在自己死后作妖都不能够了,只要进行了公正那这份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在世的时候已经告知子女,也就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省得谁分得多了谁分得少了,长辈来分最为合理。

最后:

因为一些身外之物把事儿闹得这么大,让一家人都成了邻居茶余饭后的谈资,真的没必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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