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搭伙过日子,该不该再领结婚证?

老年人再婚搭伙过日子,该不该再领结婚证?,第1张

最好不领证,搭伙过日子就是相互扶一把,不寂寞而已。不牵扯财产纷争才能清静,老年人特别是女子弄不好就会财产打成一团,老了也不会平静的生活。领证也行把双方子女叫一起分割好财产再领证,这样可以安稳一些,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是定律。

首先很高兴回答LZ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LZ有用:

首先订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我国只承认法律婚姻,也就是领取结婚证才叫做有婚姻关系,订婚仪式就算举行100次,从法律上来说你们还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个体。

其次从风序良俗的角度上来说,订婚是结婚的前件,代表着双方家长对一对新人的承认和祝福。在我国的普遍风俗中,一旦订婚,除非出现了极其特殊的意外(比如一方重伤、死亡、犯罪或者其他家庭出现极大变故的情况),否则婚姻不可取消。也就是说,如果是恋爱关系,那么双方只要“处不来”“没感觉”就可以直接分手,而如果已经订婚,除非双方都同意,或者一方发生了非常巨大的足以影响婚姻的变故,否则结婚的进程就不可取消,订婚双方中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婚约对另一方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单方面的退婚可能导致两家人反目成仇。

最后,对你个人来说,订婚意味着你们已经确认了恋人和未婚夫妻的关系,也就是说不仅要像恋人一样相处,还要共同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做好心理建设和准备。虽然相亲或者是父母牵线的婚姻并不会像自由恋爱那样有趣,但既然已经发展到订婚的阶段,说明双方从人到家庭都没有什么对方和对方家庭无法接受的怪癖。这是极好的现象,婚姻毕竟不是儿戏,也不像某些幼稚的小白以为的那样“是我和他/她之间的事情”。婚姻的意义就是两个家族的联合,因此由于结婚被生拉硬扯到一起的除了两个人,还有你们背后的家庭,从近亲的父母姐妹,到远房的表哥堂嫂,都由于一段婚姻而被拉到了一起,成为了“亲家”。因此一段婚姻,家人的承认和祝福是极其重要的,而这一点你们已经拥有了,因此完全应该怀着自信和感激去经营你们之间的感情。

个人觉得你并不是想问一个法律问题,而是问一个个人的情感问题,即:我和她/他还不是很熟,这就要“被婚姻”了,真的没有问题么?我们应该如何相处?现在还不熟,万一以后没法相处怎么办?……之类。

我个人的看法(只是基于个人,可能和很多大众对你的建议和认知都不同),爱本来就是一个动词,它代表着很多爱的行为,比如关心对方,互相信赖,互相负责……亲情、友情、爱情,都是爱,都必须具有这些共通的行为,如果做不到,那么就无所谓“爱”了,就好像你说你爱你的母亲,但是你既不关心她的生活,也懒得和她联系,更不愿意给她帮忙,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不会给她出主意……那么你对目前的“爱”在哪里?

常常听见很多人吹嘘的所谓“爱情的感觉”,我从来没有真正见过,很多摆出“前辈”姿态教训我的人都说“首先要有爱的感觉”……然而这些“前辈”们都没有获得什么真正的幸福,他们所谓的“爱的感觉”也像天上的云彩一样琢磨不定,基本上如果天气很好心情很好也没有什么生活压力,那么他们还可以有很多“爱的感觉”,而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出了状况,尤其是现实和经济上的,“前辈”们就会跑来对我吐槽“真不知道和他/她在一起有什么用”“离婚好了”“烦死了,根本无法交流”……说白了我认为这些“前辈”就是一帮妄想依赖某种荷尔蒙分泌获得的脑部刺激来决定和支持自己终生行为的存在——和草履虫从质上面没有太大区别。

真正幸福的婚姻并不需要这种莫名其妙的“爱的感觉”,不论被诗人和文人吹嘘了多少遍,“爱情的感觉”这个东西就像鬼神一样只是个“也许有”的存在——很多以为自己被“电”到的人其实只是荷尔蒙刺激正线粒体给了他们自己一个自我欺骗的假象罢了,你要靠身体里面激素给予的假象来活一辈子,也太可悲了。真正幸福的婚姻就是互相信赖、扶持,某种意义相当于有身体关系的朋友,不过比朋友更可靠,更私密,更具有独占性——你一般不会太希望自己的老婆/老公睡到别人的床上去,朋友的话,则不一定……谁上大学还没有个舍友什么的,对吧。

我对你们的建议是,你现在可以经常找机会去和对付逛逛街,买点东西,周末去超市给家里买储备食物,或者一起去爬上,泡咖啡吧,聊聊天,说说工作,把你对周围人和事的吐槽都吐槽给对方听……平时没事给对方发个短信“早上好”“中午好”“吃了没”“注意加衣服”“注意喝水”“看到挺有意思的**/电视剧/漫画/小说/新闻……”间隔2-4天给对方打个电话,没有特殊情况不用超过半个小时……交流你们的生活、工作、三观……让你们逐渐熟悉起来。如果有房子,那么一起去看房子的修建,一起去逛建材市场,一起在网上查装修资料,看看是你喜欢的白色好还是我喜欢的米色好……爬山逛街的时候,没事牵牵手,如果对方送了你什么礼物,可以亲亲以示感谢……

别上床,从感情上来说你们现在上床也没什么感觉,强迫自己万一性冷感就太丢脸了。从法律上说你们也还没有婚姻关系,如果发生性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属于“通奸”……也不是什么好事……再退一万步说,万一最后实在实在成不了,没上床至少你们都有退步,如果发生了关系,估计双方家长就算用绑的也要把你们绑做一堆了……

问题一:住所的基本分类 住所分意定住所、法定住所和拟制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我国民事立法只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未作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仍有探讨自然人住所种类之必要。(一)意定住所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二)法定住所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前段规定:“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对此,我国民法未作专门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性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三)拟制住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问题二:1、住所有几种类型?2、什么是住所的积极冲突?什么是住所的消极冲突?3、我国对住所作了那些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领域

住所积极冲突:

1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

1指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三:法律概念住所的分类,有原始住所,选择住所还有什么? 理性市场参与者所期望的,相信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A股市场会越来越好,如果现在还继续看空中国经济,看空中国股市,那必将错过一轮大行情,因此操作上需要做的仅仅是调仓换股,重点依然放在国家大力支持的新兴产业板块。

问题四:工商注册的住所产权单位是什么意思 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也就是房产的所有人有区别,一个是公民个体,一个是企事业单位。他们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商品房都是个人产权,也就是私产。私产和个人产权是同一个意思,表明公民个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利及义务。以前大多数的人住的,都是单位的房,每个月向单位缴纳租金,这种房被称为使用权房,指住户只拥有房产的使用权,也就是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归单位所有。经过房屋改革以后,单位将房产卖给住户,变成住户个人的私产,也就成了个人产权。 单位产权:

俗称单产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 售后公房:房改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但在外观上,由于附有单位的政策优惠,承担着特殊的社会化义务,因此又习惯地称为售后公房,实际上就是私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民工房:民工房也叫农民工夫妻房,是一些建筑单位,为了解决农民工的性生活问题或者家属来探亲的时候没地方住的问题,而建立的,夫妻房的设置,不仅可以为农民工们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还是工地开展农民工文化生活建设内容的一种延续。买房时应注意买全部产权(大产权)房,不要买部分产权(小产权)房。

问题五:人类早期的住所是什么样的 早在远古时代,人类的祖先就创造了原始的住所,但那只是遮风避雨的地方了躲避猛兽和风雨的袭击,多在树上或靠近水源,地势高爽,背风的天然山洞里

问题六:房地产证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是什么意思啊? 出让土地,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从 手中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 同意。

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 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就是这样。

划拨土地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但是要交钱的。

至于得多少补偿金就不知道了,这事还是去问问房管局吧

问题七:稳定住所是指名下房产吗 “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大致分为3类:首先是自有住房(有房产证),这是肯定符合的;其次便是单位提供的宿舍、寝室等,这类住房只需单位提供证明,便可作为认定资料;最后便是自己的租赁房,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此,没有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租户将不予认定。

问题八:户口类型分几种?各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  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 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4农村的有土地, 应该是有一定 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我保证不是每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据中新网12月9日电 目前,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条件  (一)投靠亲属落户 1、投配偶落户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及其它省市无子女,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子女投父母落户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准予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二)收养子女落户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三)离、退休人员落户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来津投靠配偶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落户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

问题九:户口所在地是什么意思,在户口的哪一页 户口所在地,就是你的户籍地。

户口所在地,登记在户口簿的首页上,你打开一看便知。

居住地,就是你现在的住所。

问题十:求宫斗职位表和住所之类的总之全一点 职位表注意:皇子和公主是指皇子系、公主系,公主系长公主云主什么的都包含,皇子系皇子亲王儿子什么的都包含

皇后

侧后/圣尊公主/圣尊太子/政王

皇贵妃/侧圣尊公主/侧圣尊皇子/亲王

贵妃/圣公主/圣皇子/夜王

妃/尊公主/尊皇子/泽王

夫人/懿公主/懿皇子/轩王

嫔/御公主/御皇子/凛王

姬/贵公主/贵皇子/摄王

常在/镇国公主/镇国皇子/影王

答应/定国公主/定国皇子/安王

把自己的子女授权给外国人监护的话,如果你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或者说没有什么嗯必要原因的话,还是不建议给这个外国人点火,因为给外国人家绘画就必须要把孩子国籍改成这个,外国国籍这样子的话,嗯,以后想要回来过中国的话,这个就比较麻烦了。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2019年8月22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审议通过《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

把自己的子女授权给外国人贱货,那么就代表着他以后就会是外国人的病,不可能是这个中国和外国的两个国家,所以说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必要的原因或者说存在这个亲属原因的话,是不建议把自己的孩子首先给外国人结婚的。

意定监护人可以继承遗产,手续如下:

1、当事人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材料,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2、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

3、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4、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继承遗产有什么规定?

继承遗产的规定如下:

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应当先按遗嘱;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

3、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一般应当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5、对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6、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公证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一般包含: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境外人员可以提供护照或者港澳身份证等即可;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还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注销户口证明;

4、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已过失的,还需要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证明材料,一般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明;

7、被继承人宇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9、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您好!你们已经领过《结婚证》,并且度过蜜月,再离婚不需要退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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