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查册是什么意思

房产查册是什么意思,第1张

查册不是词语,没有实际含义。查、册单字的含义如下:

一、查拼音:chá  

部首:木

笔画:9

五笔:SJGF

释义:

1检查:盘~。~收。~户口。~卫生。~出病来了没有

2调查:~访。~勘。问题还没有~清楚。

3翻检着看:~词典。~地图。~资料。

二、册拼音:cè  

部首:丿

笔画:5

五笔:MMGD

释义:

1古称编串好的竹简。现指本子:画~。名~。

2帝王赐封爵位、称号等:~封。~立。

3量词。用于书:这部书共四~。

扩展资料

汉字演变:

相关组词:

1查办

[chá bàn] 

查明犯罪事实或错误情节,加以处理:撤职~。严加~。

2查访

[chá fǎng] 

调查打听(案情等):暗中~。

3查询

[chá xún] 

询问查找。

4普查

[pǔ chá] 

普遍调查:人口~。地质~。

5检查

[jiǎn chá] 

查看;查考。

6查明

[chá míng] 

调查清楚:~原因。

当地的房管局网站上,一般会有一个合同备案查询,只需输入合同备案登记号和买受人证件号码就能查询合同备案情况了。

1、在进入当地房产官方网站后,一般能够看到一块很明显的方位是用于查询购房合同存案信息的,当然每个网站不相同,可是思路是相同的需求细心检查。

2、当进入到查询登陆界面后,会填写相关信息,如名字,身份证号,存案号等,而存案号是在购房网签后,经相关部分审阅后而取得的。

3、填写完相应信息,点击查询,就能看到该房产的详细所属和详细合同存案信息了。

购房人在置业的过程中往往会偏重房屋价格、户型、区位等,而忽视了合同的重要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用条款来约束规范买卖双方行为。

关于买房网签的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由厂商开发企业委托的网签操作人员将首先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文本相关信息,经由买卖都双方确认无误后,网签操作人员将合同电子文本信息提交到网签系统申请合同备案。

2、申请备案的合同提交后,网签系统将即时对买卖双方确认提交的合同电子文本中的房屋自然状况和他项权利限制状况进行查验,符合备案条件的,记载入登记薄,完成网上备案,生成合同编号。

3、备案完成后,开发企业要即时在销售现场打印出已经备案的网签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另外,购房人也可以凭身份证明到交易登记机构查询合同确已备案的信息。

4、网签备案完成后,如果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或变更、更正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双方持有效证件及相关登记材料同时到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撤销原合同备案业务。合同撤销后,该套房屋恢复可售状态,可重新网签合同。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扩展资料

购房合同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注意事项: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购房合同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1结婚的实质要件

      对于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条件容易理解,那么第三个条件中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指的是什么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概括为:

      (一)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强迫、干涉所为;

      (二)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非禁婚血亲: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民法典婚家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患病不再成为结婚实质要件的否定要件。

      2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

      同居生活不等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否则就算共同居住了很多年,有生育子女,也不构成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不受保护。

二、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没有抵触,在审理此类事实婚姻“离婚”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

三、法院裁判案例

      1林某务、杨某真等诉林某鹏继承权纠纷案

      案号:(2017)厦民终字第91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离婚后必须进行复婚登记才能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的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刘某珍与林某星已离婚,不能以配偶身份作为林某星的继承人。刘某珍与林某星于1984年11月16日离婚,二人离婚后未再办理复婚登记。刘某珍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但是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婚姻法》第八条作出的,而《婚姻法》第八条是规定在《婚姻法》第二章“结婚”一章中,并非是对离婚后复婚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生活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由此可知对于双方离婚后是否又建立婚姻关系,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规定予以确认。未办理复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由于刘某珍与林某星未办理复婚登记,刘某珍主张其与林某星生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理由不成立,故刘某珍非林某星的法定继承人。

      2吴某、马某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1民终6004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应符合:

      1、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双方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故成立事实婚姻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及公证书虽注明原告与马俊荣系夫妻,但由于现无证据证明户口簿及公证书认定原告与马俊荣系夫妻的依据,而户口簿及公证书亦不能涵盖认定夫妻关系的“群众"范畴,故法院仅能认定原告与马俊荣曾向公安机关及公证处表示其二人系夫妻,不能认定其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让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

      综上,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与马俊荣自1982年12月12日起至××××年7月24日止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原告并非马俊荣的继承人,对于原告要求分割马俊荣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自己打离婚官司,如果对方请律师,可能自己会吃亏。一定要自己打这个官司,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李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仪器保全,以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打离婚官司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合适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起原、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查询拜访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止查询拜访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止诉讼保全或先止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止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告竣协议的行为。调解告竣协议后,建造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司法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查询拜访;法庭查询拜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项,如果有任何一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 →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双方就离婚问题意见一致后,应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

  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结婚证;

  2、 户口本;

  3、 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二寸二张照片。

  婚姻相关问题

  1、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不能请求返还?

  答: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必备形式要件的情况,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的情况下;(2)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该婚姻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即“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情况:(3)在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了自己的生活困难,从而显失公平的情况。除这三种情况以外的类似请求,由于给付彩礼是基于习俗和当事人一定程度上的自愿行为,故而一般不予返还。

  该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就适用此解释的相关规定了。所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法院一审受理是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并且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话,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1、法院收多少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2、起诉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指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接受诉状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4、起诉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以下二点:

  (1)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很难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这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2)保护家庭财产。在起诉前,先要不动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到手,比如:存折的开户行和账号、股票的股东帐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以防止对方转移家庭共同财产。

  在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举证责任分析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事实基础。

  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婚姻缔结的前提条件。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婚后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因此,婚后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

  再次,看离婚原因。离婚是由于双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导致还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这在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是不同的。

  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一、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或品质问题,对孩子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第七、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八、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一方生活的。

  第九、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抚养费负担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如果双方为了省去日后按次支付的麻烦或见面时的尴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愿意一次性支付时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现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3、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费支付的截止时间

  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父母只负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孩子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父母已没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父母自愿给付的和父母协议的给付期限超过十八周岁的情况除外。

  5、一方请求法院追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6、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第一、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对比。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住房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居住状况、一方的思想品质、行为上有无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良嗜好等都是法院考虑的方面。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对比。

  现在的孩子往往是从小随一方父母生活,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意见及身体情况,也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争取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是十周岁以上,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所以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对争取抚养权也是很重要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房款的补偿;

  (3) 双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7、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时损害赔偿问题

  1、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2、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适用该规定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经济帮助问题

  1、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

  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生活困难的标准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经济帮助的形式

  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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