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一方拿着有什么用

结婚证一方拿着有什么用,第1张

法律主观:

一、一方有结婚证有什么用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 的情形 (比如,隐瞒没有得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了结婚证的等等)虽然有结婚证,但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会产生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 !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 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三、 夫妻共同债务 的范围包括那些

(一)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三)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四)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五)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只有一方结婚证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是正常的。夫妻有一方不愿意要孩子其实是受很多因素的影响。第一个原因就是成熟度,我觉得在大人真正成熟前不要孩子是最明智的,自己都还么没活明白,怎么来得责任心去引导孩子呢?虽说有了孩子可以帮助大人进一步成熟进步,可是,你自己原来都没有动力变得更好,多个小孩儿,本质上也改变不了什么。

其次,在决定要孩子前,夫妻双方如果不能统一抚养孩子的原则,那么有一方肯定也是不想要孩子的。比如有的家长说,不能惯孩子,那一旦犯错就要惩罚,不能有一方心软说不罚了。大原则还不够,小事情更是重要,小孩子很容易建立条件反射,就连哭闹这种事也要夫妻两个人一致对待。

不想要孩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生孩子的痛苦,不仅仅在于怀孕分娩的过程,也在于生出来后的培养,准确的说,后来的培养才是重中之重。毕竟,是家长选择让孩子出生,并不是孩子本身,你强加在孩子身上的出生,就要为他/她的出生负责。负责包括了你的经济条件允许他/她过着无忧无虑的童年,平缓的青春期,努力奋斗不怕失败的青年期。

很多大人总以一副 “我含辛茹苦地把孩子养大,孩子就应该怎样怎样”,我害怕自己变成这样的家长,也害怕给不起责任,更害怕教导不好孩子,让他/她走上歧途,危害社会,对不起,我负不起这个责任。所以,也就会有人不想要孩子。

有效。根据《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虽然乙方隐瞒了婚史且有生过孩子,但并不符合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所以有效。

我觉得这要看两人的感情基础,相互了解的状况和独自出行的频率。如果不是那种感情特别牢固,已经相处多年的情侣,在刚刚结婚的时候,是有必要两另一半报告自己行踪的。

不要考验信任感

我觉得不管是不是刚刚结婚的夫妻,都不要考验对方给自己的信任感是不是足够多。就算是非常通情达理,懂得包容、懂得信任的另一半,在一次次的考验和试探当中,耐心和信任也会慢慢消耗掉。所以,能够说明情况的时候,就主动报备一下。这并不是在对方面前是示弱,这是正面自己懂得尊重,在意对方的表现。如果一直以高傲的姿态出现在婚姻当中,总有一天,对方会被自己的高傲刺痛。

说回独自出行,我觉得这没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就算是结婚了,大家的交际圈和生活习惯也会有不同之处,独自出行没什么。可独自出行,不管对方问还是不问,都应该主动告诉对方一下。因为对面那个,是你要相处一生的亲人,他有权利知道你的行踪。因为,他会担心你,会想你,不要让他猜测你去了哪。

没有必要隐瞒

如果双方已经是夫妻了,那我觉得真的没必要隐瞒自己的行踪。尤其是一个人出去的时候。打个比方,如果你的另一半独自在家的时候,他的好朋友来找他,发现他不在,然后就问他去哪了。作为他的妻子或者是丈夫,你不知道怎么回答,因为你也不清楚。那对方会怎么想?会觉得你们相亲相爱吗?就算是自己也会觉得有些奇怪吧。

确实在有些时候,我们的爱好或者是兴趣不被对方认可结和接受。为了避免矛盾的产生,会隐瞒一些独自出门的行踪。但是,这一定要建立在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的前提下。大家都明白对方去了哪,只是不说破而已,这时可以的。其实,仔细想一想,这也应该算是一种向对方汇报行踪的形式。在可以不隐瞒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隐瞒自己的行踪才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秘密,但是没人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有太多自己不知道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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