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习俗上的结婚方式没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不是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不承认的,如果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就需要办理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
领取结婚证首先需要满足结婚条件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情形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三、领取结婚证的流程
1、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查验,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四、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
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
三是,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以下是详细说明: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3、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个人觉得结婚证还是很重要的,那一纸结婚证对婚姻的作用。有结婚证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到底不稳定。
首先,有结婚证说明是合法夫妻。有结婚证的男女才是合法夫妻,这个非常重要,因为在法律范围内,才能做夫妻间的事情。有了结婚证,新婚上报,才能给将来的小孩办理准生证,孩子才能上户口,也可以说,结婚证是未来很多程序的开始。有的网友就会说:男女之间的感情好,固然很重要,但是,结婚证存在有一定的意义,它是男女结婚后爱情誓言的载体,在夫妻情感与未来的婚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也象征着两个人爱情的结局。
其次,结婚证是保障。随着岁月的推移,谁敢保证对方不会背叛爱情誓言,不违背婚姻准则,一个女人把自己最美好的几十年奉献给这个男人,生完孩子后变成了黄脸婆,这个男人不再爱她的时候,钱财一分不给她,这个时候要是没有结婚证那事情就很难处理,所以说,结婚证是一种婚姻的保障,也是男人对自己诺言践行的负责表现,同样是给女人安全感的表现。站在女人独到的角度思考,这个结婚证比男人的花言巧语靠谱很多。
再者,结婚证是婚姻生活的必需品。女人试想一下,一个男人足够爱你,怎么可能不会让你安心,怎么可能不给你婚姻该有的东西,那就是结婚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婚姻生活的必需品。给女人安全感的同时给了男人责任心。聪明的女人,不管两个人的情感多深厚都会追究结婚证的,负责的男人,不管怎样,都会给女人一份安心,让她不再焦虑,惶恐。
所以,结婚证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约束,一种承诺,一种责任和担当。
没有结婚证女方跟别人在婚。首先是你们虽然是同居了,但是你们没有结婚证,这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受法律控制的,在就是看看你们有没有小孩,如果有小孩,你们就用你们的行为去感化她吧,让她重新回到你们的身边来,然后去把结婚证领了吧!
我和一个女孩儿住在一起,三年了,没登记结婚,现在她要有男朋友了。这个真的是没有办法,你为什么能够这么久人家女孩儿是等不到你的结果,她伤心了,所以她才会去找了。男朋友。这件事情怪自己三年了,肯定女孩对你是付出了很多,不然的话,女孩不能够再去找其他的男朋友。你现在着急我觉得其实也没有什么用了既然人家已经。找了男朋友了,肯定这个男人对她是很在乎的。所以他就能够决定离开你你们在一起已经三年了它能够下决心离开你也是很不容易的这个决心也是很难下的你有没有了解一下他是不是真的爱这个男人还是用这个人来气你的?如果你还想挽回他的话你就要尽早赶紧的去和他俩去登记结婚给他一个非常好的婚礼。不然的话你是挽回不了他。
您好。
合法,所谓的非法同居在已经被取缔了。不结婚同居是被允许的。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立法过程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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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还要看这个“妻子”是否是合法妻子?“妻子”还有合法不合法一说?有,同枕共眠的女人都可以称之为“妻子”,在我国领取结婚证受法律保护的“妻子”只会有一个。为了方便给大家说清这个问题,先讲一个案例。
一、案例:这是一个早婚案例,1992年9月,年仅17岁的张小妹与刘哥哥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因女方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时也没有领取结婚证。1993年双方生育一女后,因柴米油盐的生活琐事两个发生矛盾。张小妹执气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刘哥哥日思夜想,最后从朋友处打听到小妹的消息。1998年前后张小妹结识一外地丧偶男性邓某,两人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刘哥哥心里还放不下小妹,通过中间人劝说她回家,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可张小妹铁了心就是不回来,刘哥哥选择了报警,向公安机关控告张小妹与邓某构成重婚罪。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张小妹与邓某不构成重婚犯罪事实,撤销立案。刘哥哥对此不解,张小妹是我明媒正娶的妻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生活,为何不构成重婚罪?
二、以案释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张小妹与刘哥哥、张小妹与邓某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1、张小妹与刘哥哥的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个时间点之后的,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回事。这里指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不存在血亲关系、不患有不宜不结婚的疾病。张小妹与刘哥哥举办婚礼直到离家出走,张小妹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所以他们两人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2、张小妹与邓某的关系:
张小妹与邓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行为。
3、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
从以上分析来看,因为张小妹与刘哥哥之间不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张小妹与邓某也就无“婚”可重,即便与他人同居生子也不算。相反,如果张小妹与刘哥哥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张小妹与邓某不管是否领取结婚证,只要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的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
三、事实婚姻如何解除?给大家再聊一下事实婚姻的解除问题,有点复杂。想解除事实婚姻的,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为他们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利和义务去调查事实婚姻状况的。想通过协议离婚的,可以今天去领结婚证,明天去领离婚证,法律也是认可的。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事实婚姻之初就没有登记结婚,双方是否可以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协商解除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认为,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已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否则按重婚论处。(注:短暂的同居行为,不构成事实婚姻。)
有些人对此可能不理解。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就会对婚姻当事人进行法律保护,当然也会受到法律约束,哪有不尽义务只享有权利的!举例说明,男方死亡留下巨额钱财,事实婚姻中的女方可以妻子名义继承男方的遗产,而同居中的女方就没有权利继承男方遗产。所以,事实婚姻的结合是自由的,“离婚"是要受到约束的。
当然,双方协议分手,互不找后账,也没人去管这事!
注:此文涉及的法律规定,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结束语:结婚证,不但是约束婚姻当事人的紧箍咒,也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法宝。四哥提醒年青人,为了你的婚姻安全,上车不要忘记扣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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