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并且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离婚时彩礼一般不需要退还的。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需要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2、双方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以及彩礼返还的数额,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婚前给付了彩礼,并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返还数额依靠法院的具体认定。
有以下任一种情况的,都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一)只有订婚聘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决定不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金的,应当退还。
(三)一方婚前支付礼金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对方应当返还。是否属于生活困难,一般会看能否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要退还,还需综合考虑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提供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
2、结婚前给付彩礼,婚后要求返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出于当地习俗或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一定财产,且无任何附加条件,不以结婚为前提而给对方的,一般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法律主观:
结婚三年离婚彩礼原则上是归女方的。按存在如下法定情形之一,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前述情形必须是在双方离婚时,才能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离婚双方对离婚意思表示、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没有争议,达成离婚书面协议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有所争议即可选择去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可就离婚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离婚,最终按照实际判决解决离婚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不一定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退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另外,在适用第(二)(三)项规定时,双方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以离婚为前提;彩礼的给付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彩礼通常难以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生活困难通常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
4、一般情况下,彩礼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法离婚条件包括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一年、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具体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条件包括四种情形:1 感情确已破裂,不能挽回的;2 分居满一年的;3 双方协议离婚的;4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离婚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当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可以申请离婚。第二种情况,当夫妻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且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第三种情况,当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离婚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对于第四种情况,当一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其他原因不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总的来说,离婚是一件比较复杂和敏感的事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要保持理智和冷静,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还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财产问题。如双方无法协商,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因素作出分割决定。此外,如果一方赡养老人或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离婚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事情,需要双方冷静理性对待,遵循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尊重、理解,以保证尽可能少地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离婚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在协商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尊重彼此意见,公平协商,听取子女意见,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利益。
法律主观: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不一定能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在适用后两项规定时,双方应当以离婚为条件。,结婚彩礼不算共同财产。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虽然是婚后取得,但由于彩礼本身含有赠与性质,即有协议,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证明当事人支付彩礼的证据;,2证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返还情形的证据;,3其他证据。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主观:
分居两年不一定能离婚。法律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人民法院调解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婚一年一般是可以离婚的。离婚不受时间的限制,双方可以随时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请求离婚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但是对于女方在怀孕期或哺乳期,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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