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为什么会出现,男子娶不起女子嫁不出的晚婚现象?

宋朝时期为什么会出现,男子娶不起女子嫁不出的晚婚现象?,第1张

俗话说得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那些生活在古代的男子和女子来说,他们往往在十岁出头的年纪就按奎师会成家立业,娶妻的娶妻,嫁人的嫁人。

一般而言,古代女子的平均结婚年龄都比较早,大概是在12岁到14岁之间,有些朝代的女子则出嫁相对较晚,但也都是16岁左右。

但在中国历史上,却有一个非常特别朝代,在这个朝代之中,不仅仅是剩女,就连剩男也比比皆是。

那便是宋朝。

宋朝男女结婚早吗?

对于男女婚嫁的问题,在医论著作《褚氏遗书》中记载着:

“古之良工,首察乎此,补羸女先养血壮脾;补弱男则壮脾节色;羸女宜及时而嫁,弱男宜待壮而婚,此疾外所务之本,不可不察也。”

通俗来说,就是讲明了男女早婚早孕的严重后果,从而表明了男子应该在壮年时期结婚,而女子则是要在合适的年龄结婚。

所以当时宋朝的朝廷也明文规定了,男子要必须要在15岁以上,女子在13岁以上才能够结婚

北宋时期的著名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司马光曾表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过此则为失时矣。”

可见在司马光看来,男子在30岁之前,女子在20岁之前结婚,都不算太晚,从中也能够看出宋朝时期男女结婚都是比较晚的,并且宋朝男女这一晚婚现行也为后期男子不娶、女子不嫁埋下了伏笔。

宋朝女子

刘娥,宋真宗的皇后,宋朝首位临朝称制的女主,就是在15岁的时候嫁给了还是皇子的赵恒。

李清照,大名鼎鼎的宋朝才女、词人,就是在18岁的时候嫁给了赵明诚。

此外还有南宋时期的著名词人朱淑真,就是在20出头的年龄因为还没结婚被其母亲逼着嫁给了当地的一个小官吏。

以上三位女子,都是宋朝时期女子晚婚的典型例子。

但其实要深究起宋朝时期女子为什么结婚都这么晚,除去在国家规定的原因,还有着另一个最主要的原因,那就是三个字,“嫁不起”!

无论是在现代生活还是在古代封建社会里,男女要结婚,除去男方要拿出丰厚彩礼钱之外,女方家里也要拿出一大笔嫁妆。

对于皇室宗亲或者是豪门贵族来说,女子在出嫁之前,家族都要为其准备一笔丰厚的嫁妆。此时就算是再怎么有钱的家庭,也得提前好久准备嫁妆,因此女子在出嫁时间上就要随之推后。

有钱人家尚且如此,更别说寻常百姓家女子出嫁了,那些普通家庭来说,准备这一笔嫁妆甚至都说得上是不可能事件。如果女子到了非结婚不可的年龄,那么其家人就会倾尽全力为女子准备嫁妆,即便是为此欠下一屁股债。

这就是宋朝时期非常盛行的“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钱三十千”,即“厚嫁之风”。

值得一提是,在这种厚嫁之风的社会风气下,衍生出了一种名为“娶妻论财”的败坏风气。所谓娶妻论财,就是一位出身贫穷的进士,靠婚姻成为了名门望族的女婿,从而赚得钱包满满。

除去国家规定、厚嫁之风两个因素外,宋朝女子的眼光高也是她们嫁不出去的原因。

宋朝时期算是女权比较开放的朝代,女子尤其是富贵人家的女子,挑人的眼光自然也要稍高,能够遇上合适的配偶也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宋朝男子

宋朝重文抑武,科举制度发展得极为昌盛,“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

因此,宋朝的男子多想先“立业”后“成家”,并且宋朝人也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喜欢找中了进士的男子为丈夫(女婿),即“子为进士而女嫁士大夫”,“求婿必欲得高第者”。

很多饱读诗书的男子,“寒窗苦读数十载”,一直到“须发皆白”的时候,都还在为科举而奋斗着。

“榜下捉婿”,是宋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婚姻文化。在发榜之日,很多地方的富贵人家都会举全家之力,争先恐后去挑选登第士子当自己家的女婿。

换句话来说,无论男子家境如何,只要成功在科举制度中胜出,不仅前途似锦,而且还能轻而易举娶到千金**。于是很多书生便立下的“不及第不成家”誓言,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男子寒窗苦读,怕嫁不到好丈夫的女子,就挤破头的想成为官夫人。

就算要为此等上几年甚至十几年,各怀目的的男女们,都如飞蛾扑火般,甘之如饴。

就连宋真宗赵恒都对此表示:

“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锺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到最后,能成功如愿以偿的男女,屈指可数,剩下一大群的,则成为了宋朝娶不到老婆、嫁不到丈夫的剩男剩女。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所谓“*”,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从爱情走向婚姻,对有些人而言是修成正果,亲友们会兴高采烈地祝福他们早生贵子,白头偕老;而对另一些人而言,则可能意味着浪漫快乐的终结,“婚姻是爱情坟墓”的名言,妇孺皆知。无论是何种情形,从爱情通往婚姻的关隘——结婚仪式——都格外引人注目。 当今普通百姓的结婚仪式,即使您不曾身披婚纱,充当主角,大约也有过耳闻目睹他人婚礼情形的经历,无需我多说。但是,古代皇帝的女儿是怎样出嫁的,您大约无缘亲临现场,见识一番,或许,就有必要听我来介绍一下。 我当然也不曾亲临古代皇帝女儿出嫁的盛典,因此不可能给大家做现场直播,我只是通过古代文献的记载,给大家做一次书面的转述。 今天,我转述的是南宋时期一位公主的婚礼情形。 宋高宗赵构仓皇南渡,跑到杭州建立南宋之后,不知道是偏安小朝廷医药卫生事业不够发达,还是赵家遗传因子存在什么缺陷,孝宗、光宗、宁宗,也许还有度宗等,几任皇帝的女儿——公主——都等不到出嫁就夭折了。只有理宗赵昀的公主周汉国公主,结了婚。从她的封号就可以一眼看出,这位公主的地位非同寻常:封了周、汉两国。宋代公主,只有特别受皇帝宠爱的公主,才会有此待遇。原来,她是理宗的独生女儿,掌上明珠。这位公主嫁给谁前朝皇帝宁宗的皇后、当朝太后(慈明太后)的侄孙杨镇是也。其实,起初理宗给宝贝女儿选择的夫婿不是赵镇,而是状元周震炎。公主嫌弃周震炎相貌不佳,这才改为杨镇的。由此可见,古代,即使是皇帝家,女子也可能是有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的,并非传说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么可怕。

周礼规定,士人婚礼有六项内容: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为六礼。六礼数千年来一直相袭沿用,清代婚礼亦贯彻其立意,分为议婚、定婚、结婚三个阶段。议婚就是选择对象,相当于纳彩、问名;定婚就是确立男女双方的婚约,分为小定和大定,小定相当于纳吉,大定相当于纳征;结婚就是举行婚礼,相当于亲迎。

先简单介绍下清代民间婚礼的过程。重点说一下京师旗人的风俗。

1议婚:周礼中议婚重视的是女子的名字,用女子之名占卜婚姻是否吉祥,故有问名之礼。清代重视的是生辰八字,在家世嫡庶相貌等基本条件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双方过门帖、庚帖,门帖书祖宗三代的籍贯、职位、功名等,庚帖书自家儿女的生辰八字。八字经核算互不冲犯,议婚即告成功。

2定婚:议婚成功后进入定婚阶段,首先是小定,由婆家出一名全福太太,即丈夫子女公婆俱全的中老年妇女,将小定礼送往女家。小定礼汉人重视戒指,旗人重视如意。放定之日,姑娘盘腿端坐在炕上,由全福太太将戒指或如意亲手交给姑娘,这门婚事就算是正式定下来了。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六法全书》仍然规定,只要经过小定,婚约即告成立。之后就是大定了,时间通常在拟定的迎娶之日的一百天以内,主要内容是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并商定迎娶日期,告知亲朋好友等事。大定礼中必不可少的是一只鹅,代雁也。

3结婚:迎娶之日前一天或者当天,女方要将姑娘的嫁妆送往男家。嫁妆以抬论,民间富贵人家,总要送上一份“全堂”嫁妆,即六十四抬;至少也要“半堂”,即三十二抬。嫁妆种类从田亩产业到痰盂夜壶以至于破鞋烂袄子种类俱全。至于亲迎,旗人重古礼,“以婚为期”,迎娶新娘必定在晚上,而且一定要赶在子时之前将新娘迎进家中。如果过了子时,新郎新娘行过合卺后就必须退出,等到第二天晚上才可以同房。因为古人认为子时之后阳气渐生,不利于阴阳平衡。若如此,新娘就必须在炕上呆上一整天,因为习惯要求新娘在同房之前不得下地。所以旗人姑娘在上轿之前,基本不吃东西不喝水,顶多吃几个鸡蛋充饥,就是为了一旦误了吉期不致引起个人问题的难堪。迎娶是坐轿,旗人通常是红呢大轿一顶迎新娘,新郎和四名或八名送亲老爷则骑马前往。花轿可以用八抬,不受官员平时用轿子只能四抬的限制。婆家的全福太太要先乘车前往女家,和女方的送亲太太一起为新娘上头。新娘上轿前要穿婆家送来的破旧棉袄,越破越好,如果婆家没有就会去找至亲世交借。当然棉袄穿在里面,外面还是会罩上鲜艳的新褂子。脚上穿蓝布鞋,盖清人以蓝黑为正色也。迎娶时以贴囍字牛角灯前引,乐队仪仗设而不作,和乡间的吹吹打打决然不同。新娘进门之后,并没有拜见来宾的习俗,更不会点烟敬酒地应酬,宾客祝贺的对象,是新郎的父亲而不是他本人。至于拜天地、坐帐、喝合卺酒、吃子孙勃勃等,都在喜房中由送亲太太和迎亲太太操持,新娘拜见公婆则在第二天,古板点的人家甚至坚持古礼“娶妇三日,始见舅姑”。

皇子婚礼

1指婚:皇室婚礼没有议婚的过程,而由皇帝指婚代替。皇子长到15岁一般就要成婚。婚姻由皇帝在入选的秀女中指定,内务府行文钦天监选取指婚吉日,并开列帮办婚礼的官员与命妇名单。届时,赞礼大臣陪同选中的女子的父亲穿蟒袍补褂到乾清门东阶下,女子的父亲面北而跪,赞礼大臣面西站立宣读圣旨:“有旨,今以某氏女作配皇子某为福晋。”福晋父亲承旨,行三跪九叩礼后退出。择日皇子穿戴蟒袍前往福晋家见其父母,内大臣、散佚大臣、侍卫、护军等随行。到达大门,福晋父亲着蟒服迎于门外。皇子升堂拜,福晋父亲答三拜。以同样的礼节再见福晋母亲。辞行时,福晋父亲送出大门外。

2初定:即民间的放定礼。由钦天监选取吉日举行,内容是皇帝赐给福晋家礼物、在福晋家举行定婚宴。礼物分为两种,一种称仪币,赐予福晋本人,将在奉迎时抬回皇子府邸;一种是赐币,是赐给福晋父母家人的,是真正的彩礼。仪币包括首饰、衣料、日用银器等,计有镶嵌东珠珊瑚金项圈一个、衔珍珠的大小金簪各三支、嵌东珠二颗的金耳坠三对、金镯二对、金银纽扣各百颗、衔东珠的金领约和做各式袄褂被褥的貂皮、獭皮、狐皮数十张,绸缎一百匹,棉花三百斤,饭房、茶房、清茶房所用银盘银碗银壶银碟等若干。赐币中,赐给福晋父亲黄金十两,白银七百两,狐皮朝服一件,薰貂帽一顶,金带环、手巾、荷包耳挖筒等配饰一份,备鞍马一匹。赐予福晋母亲衔珍珠的金耳饰三对,狐皮袍一件,獭皮六张,雕玲珑鞍马一匹。分装于彩亭之类,由内务府大臣率领执事人等前去。福晋父亲穿朝服迎于大门外,仪币陈设于正堂,赐币陈设于阶上,赐马陈设于阶前中道。受礼后,福晋父亲率领子弟在中阶下以东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率女眷在中阶下以西行六肃三跪三拜礼。内务府照例备酒宴五十桌,羊三十六只,饽饽桌五十桌,黄酒五十瓶到福晋家设宴庆祝,并设乐队。所有不当班的公侯世爵、内大臣、侍卫和二品以上的官员及命妇,当日齐集福晋家出席宴会,鸿胪寺派官员引礼,钦天监派官员报时。福晋父亲率有顶戴的男性亲属宴于外堂,中午十分升堂就坐,福晋亲族折中有职官员与本旗的官员坐东面西,其余来宾坐西面东。宴会由奉茶、奉果、奉酒、奉馔酌酒等程序组成,中间伶工乐队奏乐助兴。宴会结束,全体官员在阶下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与命妇宴于内堂,程序也是如此。此为定婚宴。

3成婚。成婚礼前一天,福晋家将妆奁送到皇子宫中,其中当然包括先期皇帝所赐的仪币,送妆奁的福晋族人由内务府设宴款待。成婚当日,皇子蟒袍补服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三跪九叩礼,如果生母是妃嫔,还要到生母面前行二跪六叩礼。銮仪卫预备红缎围的八抬彩轿,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内务府总管一人率领属官二十人、护军参领一人率领护军四十人,负责迎娶新人。先期选取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总管内务府大臣妻一人率内管领妻等八名担任随侍女官,分别到福晋家与皇子宫敬侯,步军统领负责清理自宫门到福晋家的道路。

吉时降临,内监将彩轿陈于中堂。福晋礼服出阁,随侍女官伏侍上轿下帘。八名内监抬起,灯笼十六、火炬二十前导,女官随从,出大门骑马。前列仪仗,内务府总管、护军参领分别率属官与护军前后导护。到皇子宫外,仪仗停止、撤去,众人下马步入。女官随轿到皇子住处伺候福晋下轿,引福晋入宫。随后举行合卺仪式,由等候在此的命妇负责。

当日,在皇子住处张幕结彩,设宴六十席,羊四十五只,款待福晋父母亲族人员。出席人员与礼仪程序与在福晋家举行的定婚宴一样。

成婚的第二天早晨,皇子夫妇穿戴朝服,依次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礼,皇子三跪九叩、福晋六肃三跪三拜,妃嫔所出的,还要到生母面前行礼,皇子二跪六叩、福晋四肃二跪二拜。

成婚后第九天,皇子偕福晋回门,福晋家设宴招待。在福晋家停留不会超过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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