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强扭的婚姻能长久吗?

重庆一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强扭的婚姻能长久吗?,第1张

   在重庆有一个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结婚,这听起来实在是可怕,这种强扭的婚姻根本就没有办法长久。

   两夫妻经常都会发生争吵,结婚之后甚至没有在一起生活,从始至终男方都是以自杀去威胁对方跟自己结婚的,这样一段婚姻根本就没有幸福可言。

   实在忍受不了的黄女士,最终以受胁迫结婚为由,把自己的丈夫给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之后,同意两人撤销婚姻关系。

 

   不得不说,这样的男子心理肯定是极度扭曲的,用自杀这样的方式强迫对方和自己在一起,这就是一厢情愿,强求而来的爱能是爱吗。

   老话说的好,强扭的瓜不甜,强扭的婚姻肯定是不能长久的。

   对待感情这件事情一定要两情相悦,毕竟婚姻是一辈子的,既然对方不爱自己,何必要去剥夺各自幸福的权利呢。

   不管是爱情还是婚姻,都需要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哪怕是朋友肯定也得和这个人爱好兴趣相投,才能成为朋友,知己,婚姻也是一样的,勉强去跟一个不适合的人结婚,这样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

   像这样比较极端的爱情,或者是人其实还有很多,只是一直都没有跳出自己画的那个圈,有时候能够豁然一些,想开一些,便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就像这一对夫妻,两个人本身就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相处的过程当中就会经常发生争吵,何必还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呢。

   对于婚姻的选择一定要慎重,毕竟这个人要跟我们过一辈子,不能为了一时的心软或者是其他原因委曲求全,这样伤害的是两个人,婚姻应该是慎重的,庄严的,幸福的。

重庆一黄女士以自己受到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经过法院了解,两人在没有结婚之前,黄女士就提出分手,而男方以自杀为要挟,要求黄女士与其结婚,最后黄女士屈服,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生活在一起,本案该男子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男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里面,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在这个案子里,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参与,自然不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本案中男子以胁迫自杀为由,强制与黄女士登记成为夫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不构成结婚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就是本案中黄女士的做法,然而在本案中,这并不是该丈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关于婚姻关系的登记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判决的执行只需要民政部门处理即可。事实上男方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刑法里,承受暴力的对象一定是受胁迫方,然而本案中男方只是以自己的性命向对方施加威胁,严格说来并不存在对黄女士的暴力。

二、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

在法律里,可撤销的婚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案中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关系,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大部分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有所误解,比如在本案中,可能很多人认为王女士与她的丈夫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现在需要去办理的是离婚,但事实上,在法律里只要受胁迫的黄女士主动撤销婚姻,那么之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就自始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

关于婚姻讲究的是你情我愿,我国在法律上一直以来倡导的就是男女婚姻自由。

       重庆一名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而与之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婚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是受到胁迫而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进行撤销。这个新闻的后续也证实了这样的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该名重庆女子诉至法院,解除了自己与对方的婚姻关系。

       这个事情的前后事宜有些看得让人生气。这名重庆女子是经人介绍认识了男方 ,跟男方相处的过程中因为经常有争吵,已经提出了分手,但是对方不肯接受,还频频到女子的工作单位闹事,还用自杀胁迫,该女子无奈只能答应与之结婚。但是他们结婚之后并没有生活在一起。女子将这件事情诉诸法律,法院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女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决定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重庆女子被男方胁迫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庆女子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之后会依靠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看到这样的新闻,的确是令人生气,也为该名重庆女子庆幸。庆幸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远离这么极端的人。这一个事例也提醒大家,面对婚姻这样的重大决定,一定要慎重,不能偏激,更不能用手段逼迫对方妥协。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重庆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自然是不作数的!之所以不作数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是本着自愿的原则走入婚姻,如果婚姻因一方胁迫而缔结,那么,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可以撤销!

黄女士虽然和相亲对象结了婚,但是这段婚姻是对方以自杀相逼才缔结的,黄女士结婚之后并未和丈夫住在一起,也没有建立起感情,介于此,黄女士觉得这段婚姻是无效的,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在调查时发现黄女士所说全部都是事实,介于两个人结婚时一方并非自愿,而且另一方有冲动荒唐之举,法院最终判决这段婚姻无效!黄女士终于解脱了,她此次是撤销婚姻,不是离婚,对于黄女士而言也是莫大的安慰,起码她没有因为一念之差而成为二婚女人!法院撤销了她的婚姻,对她而言无疑是一次新生。

原则和底线

重庆黄女士虽然已经通过法律撤销了无效婚姻,但是,黄女士若是当初能够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面对对方自杀威胁不妥协,那么,也就没有后续的这些烦心事!在爱情和婚姻当中,坚持原则和底线很重要,唯有坚持原则和底线,才能拒绝孽缘,迎来自己真正的缘分!黄女士虽然最终结果是好的,但是,因为她当初的妥协,到底是浪费了自己的宝贵时间!

自愿

婚姻大事,除非完全自愿,婚姻不会作数!因此,走进婚姻的时候切记不要因为条件、父母逼迫或者对方逼迫而进入婚姻!婚姻是大事不是儿戏,一定要想清楚想明白再走入婚姻!

重庆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不作数!

其实这种事情是有案例的,前段时间看过一个新闻说重庆一个女生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重庆市忠县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经调查后法院了解到,这对夫妻在两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但在相处过程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女生无法忍耐便提出分手,男方非但不同意还以自杀威胁黄女士与其结婚,在逼迫下,无奈女生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确实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被迫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判决同意二人撤销婚姻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面女方只是在撤销婚姻关系的诉求上面得到了权力的维护,后续也没有他追究这个男生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既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由此可见,不管是案例中还是相关的规定中,都没有追究以自杀威胁,逼迫对方结婚的人的法律责任。只是撤销了他们这段强求而来的婚姻而已。

我想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模糊地带,是因为感情的事情本来就很难说清楚。再加上只是胁迫对方结婚,并没有在对方的人身安全上给对方造成太大的伤害,也或许是因为这样,所以获得了从轻处理了。而且感情的事情是很难说清楚的,不管他怎么胁迫你,只要你自己意志坚定,不同意的话,在不太刺激对方的情况下,也可以把这件事情处理圆满。如果对方在追求你的过程中做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对你的工作生活或者你的人身安全,你周围亲朋的人身安全有一些威胁的话,是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的。可以证明他对你构成骚扰也是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的。

曾经有个朋友告诉我,要善待每一个追求自己的人,因为他看到了你身上的闪光点。但是当这种追求成为一种负担的时候,还是应该要和对方沟通,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尽量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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