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结婚证在中国是否有用

国外的结婚证在中国是否有用,第1张

法律分析:有用。但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关于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因此结婚证也是有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有效。

在国外结婚在国内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当地法律,同时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也是有效,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法律结婚,再回到国内之后依然是有效的结婚身份,所以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来说,无论是在国内结婚还是国外结婚,只要不违反婚姻法就在国内国外都可以得到证实,那么我们在国外结婚回到国内之后需要出具哪些证明呢?

凡是在外国缔结婚姻的关系在中国境内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承认手续,按照婚姻法应该在婚姻缔结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手机授权的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外的婚姻登记证书,在国内法院是不能够直接认定的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所以说,只要我们在国外结婚是正常程序,而且没有任何意外的话,我们在国内也是有效的结婚身份,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和外国人结婚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主观: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涉外一方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有效证件;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国外缔结婚姻的法律不违背国内民法典规定,就不需要在中国境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是认证手续。,若是需要使用国外结婚证,并在中国境内使用,那么需要国外和我国外交部或是授权的认证机关对国外结婚证进行认证。,因此,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国外结婚证是有效的,不需要重新认证。但涉及到在中国境内使用,比如买房、离婚等事情,那么就需要在国内进行认证。,根据我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我们在国外结婚,并且去国外办理并且领取结婚证时,是不需要更改国籍的,但是需要带好相关的证件才可以进行办理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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