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一方患有艾滋病的,通过隐瞒艾滋病的方式和他人结婚,这种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一个损失,同时这样的婚姻它是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包括: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主观:
替妻子隐藏艾滋病,医院是否要担责 医院:保护病人隐私是医院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 监护人 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病人的 隐私权 。 因此,保护病人隐私是医院的义务。 可该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与艾滋病者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 很明显,此时的隐私权与健康者存在冲突,这时,医院该如何抉择? 健康权优于隐私权 2009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从法律效力等级来说,《母婴保健法》属于法律,是上位法,而《艾滋病防治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适用 法律法规 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因此,医院以及疾控部门,应当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对艾滋病这种带有传染性质且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应当负有告知义务。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相关律师。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