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可以组什么组词

抢可以组什么组词,第1张

抢的组词如下:

抢劫、抢购、抢婚、哄抢、抢夺、抢拍、抢滩、抢救、呼天抢地、抢亲、抢劫案、抢手、双抢、抢先、打砸抢、抢白、抢火、抢劫犯、抢险。

抢的造句如下:

1强盗们只有在抢劫获得成功的时候才能吃上肉和白面包,更多的时候,由杂粮、麦糠和少许麦粉烤成的黑面包,以及淡然无味的燕麦粥和水煮蔬菜,才是强盗们的日常主食。

2继续留在博古恰罗沃变得危险起来了,从四面八方传来了法国人已经迫近的消息,在离博古恰罗沃十五俄里的一个村庄,有一所庄园已经遭到法国匪兵的抢劫。

3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你扮成情侣去抢劫,在我们抢劫有成功携款潜逃中,你不幸被捕,宁死不招,锒铛入狱,留下我孤独黯然神伤,挥金如土度过余生。

4凌晨2点多在南昌街一所公寓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位年轻女子被抢劫了1万块钱和一部手机,而电梯监控记录了当时抢劫的全过程。

5别说没有证据,即便真有抢劫的,也是nj方面的事情,跟我们有什么关系罗晓同志,你还年轻,什么事情不要想当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

6除了这些技术性的修改R星也抢劫模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进,如“在抢劫计划版上允许玩家通过十字键左键来迅速以成员的身份加入一场抢劫”。

7芍西急切,黄贵妃肃穆威严,潘春姑姑一脸恶煞、全心为主,可怜房良死里逃生,那里经受到了这样的阵势,急火攻心,含含糊糊的说了句“有人放火,有人抢劫”。

8刺史是一州的最高长官,商人路过荆州,石崇对他们实施了明火执杖式的抢劫,这种勾当绝对是亦官亦盗。

  [编辑本段]犯罪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抢劫罪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编辑本段]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抢劫罪,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抢劫罪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五)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抢劫罪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抢劫罪罪犯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七)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查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得知,2012年四川绵阳6人抢劫案判决结果如下:

2012年10月8日、12日,王伟、朱俊杰等人因涉嫌抢劫罪由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2年10月12日、15日,犯罪嫌疑人朱俊杰、肖文及王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不足和涉嫌抢劫罪但无逮捕必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伟及朱俊杰、肖文不批准逮捕,同日,王伟、朱俊杰、肖文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薛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涪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伟、薛超、朱俊杰、肖文犯抢劫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肖文不起诉。2013年9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伟、薛超、朱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王伟系主犯,薛超、朱俊杰系从犯,薛超系自首,薛超、朱俊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第二次抢劫中薛超系犯罪中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薛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执行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执行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锦州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建国以来锦州市发生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团伙横跨5省15市县疯狂作案121起,抢得现金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共计造成18名受害人死亡,另有13名受害人重伤与致残。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121起大案,其中100多起作案时间竟在一年之内。换句话说,在这一年之内,他们平均每周都会做下3-4起案子。一度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及严重的恐慌。

这类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罪犯一旦落网,结局可想而知,唯有执行死刑方能慰藉受害者的灵魂,方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目前,主犯王福仁及几名同案犯均已被执行枪决。

(一)同案犯醉酒后吹牛暴露身份

2000年3月,在太和区大薛乡五三里某饭店大厅内电视机上,辽宁电视台正在播放“沈阳3·8大案”,一名醉鬼似乎心有不服,突然脱口而出“咱们做的案比他们做的大”!

警方了解到,这个口出狂言的醉汉叫代翔跃,是大薛乡本地人,民警随后对其展开摸底调查,并在一家歌厅内将其抓获。经审讯,代翔跃对其伙同王福仁、高玉臣等人持枪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等7名同伙。

专案组民警连续多日开展工作,至5月20日,基本掌握了嫌犯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杨光、吴士奎、史正义的活动轨迹,几人均住在太和区五三里二委。接下来便是抓捕工作。

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分为7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先后将高玉臣、吴士奎、史正义等嫌疑人抓捕归案。落网后,几人又陆续交代出十余起犯罪事实。

综合这几名嫌犯的供述,专案组得知,王福仁是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该团伙跨越5省15市县,抢劫作案超过百起,共计造成16人死亡,且16名受害人死亡均跟主犯王福仁有直接关联。

不过非常遗憾,在这次抓捕过程中,王福仁未能被抓捕归案。

(二)潜逃途中再犯命案,主犯王福仁落网

其他同案犯落网后,王福仁开始了漫长的潜逃过程。那段时间,他犹如惊弓之鸟到处乱窜,没钱了就疯狂作案。

5月30日,王福仁逃窜途中,在阜新抢劫一出租车司机,还好出租车司机比较机敏,跳车逃跑才死里逃生。同日,王福仁又伙同另一人冲进一家加油站内,先后杀死两人,捅伤一人,并抢走现金3000元继续潜逃。

6月-7月,王福仁在凌源、河北等地多次作案,专案组通过其作案路径判断,他很可能会沿101国道进京。

8月4日,王福仁在北京预谋抢劫一出租车司机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协勤人员发现,双方发生枪战,一名协勤人员被其射伤。王福仁于当天被抓捕归案。

8月6日,嫌犯王福仁被押回锦州接受调查,警方历时4个多月,基本理清了王福仁及其团伙犯下的121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2001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正式向市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

4月26日,该案一审在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庭当庭判处主犯王福仁死刑立即执行,另有5名同伙获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的忏悔“愿我的死能唤起别人的警醒”!

一审判决后,王福仁反而坦然了,面对媒体的采访,他滔滔不绝说了很久……

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小时候非常调皮,不爱学习,勉强读书到初中毕业,又因找不到正当工作,跑去盗窃被判了七年。

经历了七年的劳改,出狱后,他决定重新做人,……结婚生子,跟妻子经营了一家饭店,每年的收入能达到两万余元。他原本想就这样平平淡淡地过完余生。只可惜事与愿违。

王福仁的感情线并不顺利,在他眼里,妻子很好攀比,爱慕虚荣,结婚后两人争吵不断。妻子常常拿他跟别的大款比较,“称人家怎么怎么风光,花钱如何如何潇洒”,骂他不是爷们,还称离开他能干大事业。

夫妻矛盾日益激化,王福仁于是破罐子破摔,只要心情烦闷就跑去赌博耍钱。最终导致夫妻俩感情彻底破碎,于1998年跟妻子离婚。房子、饭店、孩子都归妻子所有,只给了他9000块。

离婚后,王福仁感觉什么都没有了。40多岁的年纪,找对象也没什么意义,每个月工资仅600块,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还要被社会上的人瞧不起。日子完全没了奔头。

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王福仁脑海里总是胡思乱想,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既然来世上一回,什么福都要享受到!”不过靠正途赚钱不可能了,于是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抢劫!

王福仁认为,专门抢大干部、大老板,来点块钱,一年抢个几十万,享受点靠正常干活无法享到的福,彻彻底底地活出个人样来。

有了这个想法后,他找到朋友修宝昌说了此事,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大干一场。

两人在几天内将王福仁离婚所得的9000元挥霍一空。口袋空了以后,便开始密谋进行抢劫,哪知一发不可收拾,组织越来越庞大,作案速度越来越快,手段越来越残忍,再也收不了手……

王福仁表示,原本只想来点快钱潇洒一下、享几天福,结果却并不如他所想,在这些日子里,他没有一天不是提心吊胆的,每天吃不好,睡不好,从来没安生过。抢来的手机也不敢用,也不敢住旅店,时刻害怕身份暴露,连一天福也没享到。

他说:

当印着自己照片的通缉令贴满你能去的任何地方时,我感觉整个社会都是透明的,你无法躲藏。我早就知道,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只要你干一件违法的事,手铐迟早有一天会戴在你手上。

他表示,被抓的那一刻,心里面更坦然了,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内心的平静是他这几年从来不曾拥有的。他知道这天迟早会来,而这天终于来了……

他把自己的结局理解为“罪有应得”,把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为“自私”与“任性”。在他眼里,团队里所有人都是游手好闲、不劳而获,都非常自私,作案时从来没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考虑过受害人也有家人。所以他认为,不仅仅是他自己,其他几名被执行死刑的同案犯都是“罪有应得”。

同时,王福仁还表示,他根本无法面对自己儿子,只希望儿子不要认他,希望前妻能好好教导儿子,必须从小养成好的习惯,教导他不要有自私、任性的不良品质。

最后,他告诫道:

做人还是别贪小便宜,远离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只有这样,你就会远离犯罪。

结语:

不得不说,王福仁人生最后一刻的忏悔非常深刻,道出了一个罪犯在潜逃生涯的最常见状态。

很多人认为,只要靠不法手段短期内搞一笔钱,就来得及享受富庶的生活。殊不知,现实与想象压根是两码事,当你踏上犯罪的那一刻开始,你已经被提心吊胆与坐卧不安彻底包围,根本就来不及享受。

王志文梅婷佟大为主演的电视剧是《幸福还有多远》《幸福还有多远》是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品的电视剧,姚晓峰执导,张永琛编剧,王志文、梅婷、佟大为和王海平等主演。

该剧讲述了80年代的几个青年人之间的爱恋故事,并已于2008年10月13日登陆北京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首播。

角色介绍

1、梅婷饰演李萍

先是嫁给了吴天亮,后离婚,嫁给王小毛。怀有浪漫情怀的李萍,对婚姻寄托着太多的梦想。她开始并不知道婚姻其实是一场艰难的跋涉。她在香烟盒里塞进了一张小小的纸条,放飞了希望。那是一次人生的偶然,但就是这个偶然带来了吴天亮,带来了王小毛,带来了她那些难忘的经历。许多的偶然在多年之后才发现,那其实,正是人生的必然。

2、王志文饰演吴天亮

先娶了李萍,离婚后与靳英结婚。身为海军军官的吴天亮,既有着军人的果断和勇敢,也拥有好男人的品质:高尚、宽容、疼爱自己的老婆孩子。可惜,爱,偏偏就愿捉弄这样的好男人。他娶了最爱的女人,却又不得不放她走。他把痛苦压抑在心底,独自承受,依旧把人生演绎得颇具风采。抽刀断水水更流。吴天亮对幸福的理解,就是爱一个女人,就要以她的幸福而幸福。

3、佟大为饰演王小毛

吴天亮的兵。先是暗恋李萍,后与李萍结婚。与李萍不仅年龄相仿,且那浪漫的情怀也相仿。他叫李萍叫姐,叫得那个亲。叫来叫去就放不下了。他为了不亵渎心中的女神,而黯然退伍,可他始终没有忘记曾经是个兵。当他不惜生命与抢劫犯做殊死的搏斗时,那就是一种证明,也是一种悲壮。王小毛对幸福的理解,就是能与李萍相亲相爱,那便是最大的幸福。

《暗战》第一部,刘德华,刘青云主演,杜琪峰导演

大盗张彼德(刘德华)得知生命只剩四周时,决定为死于黑道老大(李子雄)之手的父亲报仇,为此他精心设计打劫了黑道老大的运输公司隔壁的财务公司,并挟持人质引来因得罪上级被转调文职的高级谈判专家何尚志(刘青云)。

  何尚志在同张彼德展开追逐时,虽屡战屡败,却渐了解到黑帮老大实则借助运输公司做非法走私珠宝的生意,于是同张彼德化敌为友,携手同黑帮势力展开了斗智斗勇的游戏。而张彼德在逃避何尚志追逐的过程中无意结识女孩梁婉婷(蒙嘉慧)后,在生命的尽头获得一份浪漫奇缘。

《与狼共舞》、《肖申克的救赎》、《人鬼情未了》等。

《与狼共舞》  这部**多元化地展现文化、历史、种族与和平的复杂主题,将写实主义风格与浪漫主义情调融为一体,成为世界**史上一部永垂不朽的西部传奇。影片成功的真正原因应归结为其深刻的主题内涵。随着二战的结束,人道主义在文学艺术上被提到了相当的地位,历史的反思使战争题材和西部开拓史成为**的两大主题。《与狼共舞》反映的就是这种极难把握和表现的西部拓进的历史和思考,它提出了民族间应放弃斗争、和平共处的理想,奏起了友爱、平等、和平的旋律。

《肖申克的救赎》这是一部揭露美国司法黑幕的巨片一幅用友谊和希望描绘的生命画卷寓含人生哲理的喻世之作,该片改编自斯蒂芬·金《四季奇谭》中收录的同名小说,该片中涵盖全片的主题是“希望”,全片透过监狱这一强制剥夺自由、高度强调纪律的特殊背景来展现作为个体的人对“时间流逝、环境改造”的恐惧。影片的结局有《基督山伯爵》式的复仇宣泄。

《人鬼情未了》影片是集浪漫爱情与惊险冲突于一体的现代爱情片,在一段生离死别的爱情故事中探寻阴阳相隔的神秘世界,再现了生死不渝的真情境界。**讲述年轻的银行职员萨姆与未婚妻美莉相爱至深。而在一次看戏归来时,遭到歹徒的抢劫萨姆中枪身亡,美莉悲痛欲绝。从此萨姆变成一个幽灵,他发现朋友卡尔竟然是导致他死亡的幕后策划。为了窃取银行里的巨款,他想要获得萨姆所掌握的密码,又对美莉展开追求。为了保护美莉,惩罚凶手,萨姆对卡尔展开了报复。他取出了被卡尔窃取的巨款,并且使卡尔的几个手下遭到了报应。气急败坏的卡尔想要伤害美莉。幸亏奥塔和萨姆及时赶到。面对充满了仇恨的幽灵,卡尔终于自取灭亡。完成了心愿的萨姆即将前往天堂。在消失之前,美莉终于见到了显出身形的萨姆,两人紧紧地相拥。大家知道的还有哪些呢?欢迎留言评论哦

入室抢劫的认定有三点:1、“户”的范围。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隐州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

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洞禅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灶颤蔽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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