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已发,详见私信告知,祝你下载顺利,喜欢请及时采纳哦!
——“快乐看剧”团队:慢火
其它需要资源的朋友,可以在我头像下点击求助知友,向我提问就OK了。
只是单纯的个人观看*秽物品是不会触犯法律的,但如组织他人观看*秽物品、或传播*秽物品的行为那就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传播*秽物品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秽物品罪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刊物、、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