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女人再婚会幸福吗?

离婚的女人再婚会幸福吗?,第1张

1与早婚有关

(1)年轻人往往对婚姻充满浪漫的憧憬,在现实生活中曾经设想的空中楼阁和浪漫情怀很容易被击碎,从而对婚姻感到失望。

(2)早婚往往有经济上的困难,这使婚姻的适应更难

(3)离婚者由于年纪轻,再找配偶比较容易

2与婚前发生过性关系有关

(1)过早的性关系使个人失去了探索对方的神秘感和新奇感,不少人因此感到对方已被自己一览无余了,失去了深化关系的愿望,甚至激情很快消失,随之而来的是疏离感和厌倦感。

(2)婚前有性行为的夫妻,后往往是互不信任的,尤其是男方对女方不信任。这类女青年不但要蒙受丈夫的猜忌,还要被男方一家人所歧视。因此引发夫妻冲突、家庭冲突,使得许多这样的婚姻不得不离散。

(3)婚前性放纵的人往往是一些不愿意和不善于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性冲动的人。因此,他们的性爱也多是不稳定的、容易转移的、喜新厌旧的。

3与未婚先孕有关

(1)由于社会对未婚先孕的否定态度,使未婚先孕者出于恐惧、耻辱的心理而缩短恋爱时间,往往在彼此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无奈”被迫结婚。

(2)由于是仓促完婚,在物质上和心理上准备不足。

(3)婚前怀孕加剧了双方的冲突,使婚姻适应困难。

4与婚前彼此不够了解有关

婚前彼此不甚了解,甚至在很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的人离婚的较多。目前离婚案件中相当多的是所谓“闪婚族”,草结草离。

5与家庭背景不同有关

离婚往往以不同背景联姻者为最多。很多人离婚是由于双方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或社会经济背景的不同,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价值观念的不同。

6与太早为人父母有关

太早为人父母的夫妻也有较高的离婚率,调查发现,结婚与孩子出生间隔时间越短,越容易离婚。原因是双方对婚姻的适应尚未成熟,再加上为人父母的责任,增加了婚姻适应的难度。

7与儿童期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关

(1)独生子女比有兄弟姐妹的人离婚率高。其原因是由于独生子女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无法与人相容,而且依赖性强,缺乏独立生活的知识和能力,无法适应婚姻关系。

(2)独生子女离婚率高,因为他们没有与异性相处的经验

(3)在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大的人离婚率较低,因为他们从小照顾弟妹,关于处理关系,也有料理家务的能力和经验。夫妻在兄弟姐妹中排行位置相同的比排行位置不同的离婚率要高。

(4)有家庭不幸、寄人篱下、受父母虐待等类似童年创伤的人比童年愉快者离婚率高。有创伤的人往往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具有好斗性,婚姻适应困难。

8与父母的榜样作用有关

如果父母对婚姻适应较好,夫妻生活很美满,孩子的婚姻就很少发生离婚的现象。父母婚姻不美满者则相反。婚姻的成败与否似乎有家族“遗传”。

(1)父母不和甚至离异使家庭缺乏温暖,子女易遭人讥笑或欺负,可能使子女性格变得内向、孤僻和沉寂,与人交往中有心理障碍,婚姻适应困难。

(2)这是发生在家庭中的社会学心的结果,也称“社会遗传”。

9与家中孩子的数目有关

没有孩子的夫妻比有孩子的夫妻离婚的更多。此外,家庭中孩子越少,离婚也越多。

★原因:并不是孩子与离婚有直接关系,而是没有孩子之累的夫妻比较容易处理离婚后的生活,因此,他们对离婚的顾虑更少。

10与当事人的社会阶层有关

国外研究的结果是,分居和离婚多发生在社会底层。我国的情况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地位发生较大变动的人群中,离婚率是更高的,如下乡回城的人、进城务工的人、进修取得各种学位的人、留学国外的人、“当官”“发财”的人,等等。

11与生活环境有关

城市居民比农村人离婚率高。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比内地离婚率高,大城市比中小城市离婚率高,而上海、北京、天津等一线大城市离婚率更高。

二、婚姻失败的心理原因

离婚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彼此心理的不协调、背离或对立,会造成双方的心理冲突。心理冲突往往是离婚的原因和前奏,而离婚往往是心理冲突激化的结果。有四方面因素。

(一)需求不满

婚姻是双方为互相满足南非要而结成的伴侣关系,婚姻的稳定性取决于需要的满足程度。如果双方的需要均在共同生活中得到满足,任何一方都不觉得感情疏离和心理孤寂,这种婚姻就是稳定的。反之,某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欲求不满)则会感到心情不舒畅,产生不良情绪,导致争吵和持续的冲突。欲求不满包括如下:

①自我价值得不到对方承认,自尊心受损。

②一方或双方在性方面的需要得不到满足。

③一方或双方正当的感情需要,如温存和体贴的需要得不到满足。

④家庭经济需求得不到正当满足,如因种种原因支出过多、入不敷出;或过于奢侈,正当生活没有保障;或一方或双方无经济来源等。

⑤在休闲、爱好等方面,双方的需要与兴趣差别太大。

(二)价值观念不一致

价值观念的不一致常常表现在言语沟通中。【例】丈夫把社会看成一个竞技场,把人与人关系说成是“弱肉强食”,而妻子信奉天主教,认为应该与人为善,双方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必然表现为经常的激烈的争吵。

表现为行为方面的价值观念的冲突更具有实质性,其后果更为严重。只要一方不放弃自己的某些价值观念及相应行为,冲突就会存在。

对人生的看法,对幸福、成熟的看法等核心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和冲突往往也是持续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方是错误的,在生活中碰到相关的问题,往往双方言语上互相指责,行动上背道而驰。

(三)二人的“自我”不相容

自我包括自我意识、自我期待、自我取向等。婚姻不仅是双方在法律、经济、生理等方面的合二为一,也是两个“自我”的结合。夫妻心理冲突是由两个“自我”的不相容而引起的。

★二个人的“自我”不相容表现为:

①两个人的基本人生目标不同,根本利益不同,各自只顾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全然不顾对方的追求。

②双方的婚姻动机都是利己的,只想索取,不想奉献。

③遇到分歧,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④对方处于痛苦时,不安慰,不帮助,使婚姻具有促使及双方心理健康的功能丧失。

⑤双方心理调适过程缓慢,难以进入心理和谐状态。

(四)夫妻的性差异

(1)夫妻在三个主要方面差异较大,这可能是夫妻冲突的三方面深层次原因。

①性欲水平:男人的性能力在25岁左右能力最好,但经验差,发挥不佳,30到35岁无论在经验技巧上能力上是个高峰期,35岁以后就慢慢的走了下坡路。女性只有到了35岁——45岁才达到较强水平。这样,由于配合的问题,在婚姻初期丈夫往往有性欲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②满足方式:在传统的性交往关系中,男方处于主动地位,“操作权”在男方手里。只要他愿意发生性关系就会对妻子的性欲挑逗,女方即使不喜欢或不愿意此时满足他,最终还是依从了;女方则很难做到这一点,她最多只能有挑逗,便“操作”权还是在男方,如果他不为所动,女方的性欲就不能获得满足。女方挑逗是否成功,还取决于自身的魅力。这时存在一个问题,女方往往只有在性欲水平较高的中年时期才可能积极挑逗,而此时她的魅力由于年龄、生育等原因大不如前,因此女方往往很难获得满足。

③社会舆论:女方也可能去寻求婚外情,但她们可能会比男方遇到的困难多。除了自己的因素外,女性倾向于只与自己感情好的男性有性关系,选择机会较小。加之,传统的社会舆论压力对女性相对较大。如社会上对失贞行为往往采用双重标准,对女性较严,对男性则较为宽容。

三.离婚抉择中的心理

婚姻解体意味着家庭解体,这对家庭和社会往往产生负面影响。离婚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严重的。但是,作为一种最普遍和制度化的婚姻解体形式的离婚,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破除“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传统观念来说,这也是女性解放的标志之一。现实生活的状况和与对方的感情关系是个人考虑是否离婚的根本原因,但决定采取实际行为与当事人的一些其他心理状态有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离婚的理想化

离婚的理想化是指把离婚前景设想得于光明和乐观。许多人回首过去,感觉夫妻同床异梦,自己的需求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十分痛苦。想到通过离婚可以脱离苦海,可以追求新的爱情,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感到前面是一片光明。在这种心态下,一些人毫无犹豫地选择离婚。

事实上,事情绝非想象得那样轻松。离婚可能让人饱尝割断关系、心理失衡的痛苦,寻找新的配偶也不那么容易。而且,由于自身存在的某些特点或问题,再婚可能依然导致悲剧重演,所以理想化者在离婚后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

2离婚的惰性化

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婚姻已经死亡,但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提出离婚,也不同意配偶提出的离婚要求。这些人也感到现有婚姻给自己带来了痛苦,也想过离婚,但害怕代价太高,所以顾虑重重,宁可维持现状。

3离婚的罪恶化

有些人一想到离婚就感到是一种罪恶,一种耻辱,是大逆不道,对此心存无以言状的恐惧。一些人即使遭受配偶的虐待,也不愿意提出离婚,婚姻的痛苦和离婚的恐惧交织在一起。有的人在离婚之后还长期自责,离婚的罪恶感又引发出羞耻感,认为见不得人,没有脸面等。

4离婚的情绪化

是以情绪化的冲动行为来对待离婚,而不是理智地通过离婚谋求更好的婚姻结局。有的女性明知婚姻已经破裂,丈夫不爱自己,自己也不爱丈夫,但是依然不同离婚,妻子对丈夫的“新欢”有强烈的嫉妒、愤怒情绪,以不同意离婚作为报复,“我就是要把对方拖老、拖垮,就是不能让他得逞”是一些牌婚恋中女性的不良心态。看上去是让对方痛苦,其实自己也在痛苦中忍受岁月的流逝。

四、离婚后的心理

1解脱感

离婚之后大约有一半的人具有轻松感和解脱感。李银河调查:离婚者认为离对了,必须离,并有轻松感和解脱感的占547%;认为离婚不是好事,但又别无选择的占363%;认为自己倒无所谓,对孩子不好的占227%;认为不该离,离了不好的占91%;也就是说,多数离婚者认为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2孤独与心理震荡

大多数离婚离婚后感到孤独。李银河调查感到孤独的占691%;没有孤独感的占309%;其原因是夫妻长期相处,不管是爱还是恨,都会提供一种刺激,即使吵架也是一种交往,有一种相互作用。离婚后刺激完全消失,就会产生孤独感。

在离婚后的第一年,男女都感受到极度的消沉、忧虑和愤怒,对周围事物反感,丧失信心。有的先后经历了麻木、拒绝接受离婚现实、震惊、狂怒、苦涩沮丧的心情;有的受到内疚、羞耻、怨恨对方及失败感的困扰,有的则工作无效率,健康水平下降,睡眠不好,甚至失去记忆等。

心理震荡与原来夫妻关系的特点有关。那些对丈夫有好感,并深信自己在婚姻生活的一切方面都会安排得很好的妻子,当他们忽然听到丈夫提出离婚时痛苦最大。假如夫妻不经常谈话,当听到丈夫提出离婚时,妻子的痛苦只达到中等水平。那些在过去1到2年间对丈夫的行为已经不能忍耐,而且提出离婚的妻子痛苦最小。

痛定思痛之后,很多人都会变得清醒起来,渐渐增强信心,去面对未来的生活。

3社会压力

离婚者还会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李银河的同一调查显示,761%的人认为自己处于被猜疑、夜夜和讥讽之中,认为别人对自己不理解,对自己有不好的评价,甚至在幸灾乐祸。

离婚者更难以忍受的是孩子的命运,例如,孩子见不到父亲或母亲,或被别的孩子讥讽等。

4对前配偶态度

尽管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是厌恶和怨恨对方的,但在离婚之后,一些人会回忆起原配偶好的地方,产生怀念之情,甚至又恢复好感了,在李银河的调查中,对原配偶仍感到憎恨、厌恶、反感的占36%;抱有怀念、思念的占4%;一般友好的占16%;冷漠、无所谓有占28%;又恨又爱的占16%。

在怀念、友好的情况下,有一些人想与原配偶复婚。在李银河的调查中,准备复婚的占71%。

五、再婚心理

国外研究表明,有3/4的离婚者在5年内再婚,在调查中:我国的离婚上有再婚意向的占552%。可见婚姻的失败并不能阻挡人们追求美好婚姻的愿望。当然,再婚还包括另一个群,那就是丧偶者。

国外调查显示,再婚的婚姻生活并不一定比初次婚姻好,尤其是双方都离过婚的。事实证明,其离婚率更高。再婚的危险性比初次结婚高50%,在这部分人中,女性比男性又出50%。就婚姻维系的时间来看,初次婚姻比再婚长33年。也就是说,离过婚的人有较强的离婚倾向。丧偶者的再婚则较为稳定。

我国的调查表明:在再婚的人群中,感到幸福的占745%,不幸福的占252%,比国外的情况好很多。

1再婚者夫妻的心理适应

⑴夫妻生活模式的改变:再婚者虽然有过一次婚姻,但是在新的婚姻关系中仍然存在心理适应的问题。与初婚心理适应不同的是,要改变在前一次婚姻中形成的夫妻合作的生活模式,而改变往往比形成更难。

⑵比较之苦:与此现时产生的是经常有意无意的将现在配偶与原配偶相比较。当然,在这种上,可能感到现在的配偶比原配偶好,但更多的情况是对现配偶不如原配偶的地方更容易感到,因而引起对原配偶的思念。这种情况在丧偶再婚者身上尤其突出。

因此,在有的再婚家庭中,一方会感到对方的原配偶“阴魂不散”,而自己饱受时时被比较之苦。这也会造成有的离婚夫妻再婚以后,与原配偶的感情又死灰复燃

⑶前配偶与孩子的关系:如果因为孩子双方还要不断地联系,那么,原配偶很可能成为新的“第三者”,使再婚的婚姻遭到威胁。可见,再婚者虽然是“过来人”了,但要适应新的婚姻关系还是要付出极大的诚意和努力的。

2继家庭的亲子关系心理适应

一般说来,人们对第二次婚姻寄予很大的希望,只是到了后来才发现它常常是困难重重的,配偶的孩子往往对继父母充满敌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婚姻,许多再婚的婚姻因此而宣告破产。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表现为:

一是继亲子关系容易出现混乱:

⑴个人身份问题:由于离婚纠纷中对子女的监护权大约80%判给了母亲,所以糨家庭关系最普遍的现象是新父亲与他的继子女之间出现的那种混乱,陌生的孩子被接纳进来,而实际上,供养他们的是不露面的他们的亲生父亲。

⑵继子女与家中其他孩子的竞争,如果继子女性别不同则会好一些。

⑶同一个家庭中的几个孩子却有着不同的理想、期望和要求。

二缺乏爱心

⑴“爱孩子”的问题:这是比混乱更为重要的原因。继家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继父母和继子女都渴望爱,可是他们都发现自己既不能给他人以爱,也不能他人那里得到爱,甚至他们也不想接受他人的爱。大多数再婚夫妇都希望他们的新伴侣“爱”他们的孩子,这一点在女性一方表现尤为突出。结果“爱孩子”变成了择偶的一个条件,许多人的再婚目的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找一个“爸爸”或“妈妈”,至少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但是继父母很难做到真正爱这个本不是自己的孩子。

⑵孩子的年龄关系:A年龄大的孩子,对某种生活模式有了良好的适应后,就不愿意再变化,当他们深受传统上“恶毒后妈”的观念影响,或是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得到的不良经验影响,从而产生不良太度时,其适应主就更难了。B年龄小的孩子,为了寻求一种稳定的生活,则可能对继父母比较容易表现出欢迎的态度。

不论孩子的年纪如何,如果他们熟悉以前的父母的爱和关照,就可能拒绝甚至憎恨继父母的爱和关照。如果继父母要求孩子做什么事时,这种愤恨之情就更为增强;如果孩子因为有继父母而被别人另眼看待,那么,他的适应也会更困难。

再婚家庭关系中的另一个特点是已故父母与离婚父母之间存在差异。

一部分人认为生父母的死亡导致了继亲子关系的相对简单,而离婚引起的继父母关系就麻烦多了。

但情况也不尽如此。一般死亡与再婚之间的时间距离要比离婚与再婚之间长得多,因此,孩子们已经习惯于和单身父母一起生活。故去的父母被他们理想化了,所以新父母会深受让人比较之苦。相反,如果生身父母还活在世上,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另外,那些从死亡造成婚姻中止的家庭来的孩子,一般年龄要比离婚家庭孩子的年龄大得多。研究表明,青少年的适应能力不及婴儿,这在再婚家庭关系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如上述各种都造成新的家庭生活发生适应困难,如果继父或继母本来没有当父母的经验,情形将更严重。

从经验来看,开放式的再婚家庭关系是比较好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应当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比较宽松的关系,营造轻松的家庭气氛,从而冲淡孩子们对生身父母的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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