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为:
浅析波德莱尔对现代艺术的影响
如果说狄德罗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艺术批评,浪漫派确立了现代艺术批评的美学基础(主体性),1那么波德莱尔则为现代艺术批评奠定了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对自足的艺术原则的充分意识,要等到现代主义艺术批评与现代主义美学诞生之后。正如当代著名艺术批评家与美学家莫拉夫斯基(Morawski)所说:“艺术与美学的概念恰恰是在现代性的成长时期诞生并得到巩固的。学院与画廓的诞生、批评的专业化、艺术生产不断从既定的宫廷或教会赞助中独立出来——所有这一切及其它相似的现象是相互交织的,并为一个相对自主的审美文化的出现辅平了道路。但是对自足的艺术与美学的充分意识,却只有随着与众不同的现代主义感性的出现而出现。”2
可以明确地说,由于波德莱尔在现代艺术批评与美学中的至高地位,现代主义艺术批评的基本原则是由他奠定的。这一原则就是将艺术真正置于与真理与道德的关系之中。这可以一劳永逸地反驳那些认为现代主义就是形式主义,而形式主义等于没有内容(真理内容与道德倾向性)的指控。当然,人们可以援引许多段落来证明波德莱尔宣称艺术自主,谴责道德说教、哲理诗、艺术与文学中的政治倾向性等等。例如,韦勒克就认为,波德莱尔只是在早期表示轻蔑地提到“为艺术而艺术这个流派的幼稚的乌托邦,排除道德、往往甚至还有激情,它必然是没有孕育力的”。但是后来波德莱尔一贯申明反对“说教的异端”,拾起爱伦坡的术语并且发挥了“诗歌除了自身之外别无目的”和“艺术愈是从说教中摆脱出来就愈能上升到纯洁而无关利欲的美”的论旨。3
波德莱尔如韦勒克所说是自相矛盾的吗?不是。波德莱尔所信奉的艺术自主并不是无所指的艺术自主。强调艺术自主或“为艺术而艺术”的背后,波德莱尔并没有忘记现代艺术的关怀:即它对作为不断敞开的地平线的现代性的诉求。他切实地领悟了创造性想象力、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运用艺术去变形的艺术语言,后者植根于关于普遍相似物、应和、象征的一套理论。4这样一来,韦勒克就无法解释似乎内含于波德莱尔文本中的矛盾。一方面,韦勒克指出,对超自然主义和创造性想象抱着这种总的看法,波德莱尔谅必会强调艺术家驾驭题材的能力、形式和风格乃至常规的作用、主题化为神话的转换功能。另一方面。他又不断地强调,由于把自然视为五彩缤纷的象征画面,他至少在绘画方面无法完全摆脱现实主义的预想,即题材内容的重要性。举例来说,他说,“知道一幅画是否有旋律的正确方式就是保持较远的距离去看它,这样就无法理解它的主题或辨别它的线条。如果它有旋律,它就已经具有一种意义。”因为此处的“旋律”是指“色彩的统一”,看来值得推荐的便是某种类似抽象的设色构思的东西——一幅无主题、或至少是没有辨认得出的抑或有形的主题的画作。在别处波德莱尔曾直截了当地谈到线条和色彩“绝对不依托画的主题”。但是,波德莱尔又说:“主题之于艺术家来说构成了他天才的一部分”,而且批评某个具体的艺术家的主题并不“值得”。5可以想见,波德莱尔并没有放弃主题批评,不然他就不会说某个艺术家的主题值不值得这样的话。在韦勒克看来,这是波德莱尔思想中的矛盾。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波德莱尔思想中最令人激动的地方。
因为,它再次证实了我们的看法:波德莱尔绝不是一个字面意义上的“为艺术而艺术”的人。他之所以主张“为艺术而艺术”乃是因为他认为,只有坚持“为艺术而艺术”的人,最终才能最有效地做到“为人生而艺术”。换言之,“为艺术而艺术”只是手段,而“为人生而艺术”才是目的。形式与主题之间的辩证法正可以说明这一点。没有关怀,没有主题内容(真理断言与道德诉求),就不可能产生激情,从而产生形式。形式是艺术家面临各种压力下的产物。形式不是单纯的艺术史的既定语言逻辑发展的结果,形式来自艺术家所遭遇到的、来自社会-历史的主题内容的压力与艺术史既定语言之间的矛盾冲突。为此,形式(艺术的构形)必须被理解为主题内容与艺术史既定语言之辩证运动。6
波德莱尔的艺术批评观既建立在浪漫派美学的遗产上面,也批判了这一遗产,并开创了现代主义的艺术批评。波德莱尔首先强调了审美的时间性与历史性——显而易见,这得自浪漫派。他反对美的绝对的、非时间的概念,认可浪漫派的美学观念,认为美的标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美的本质也随历史的变迁而变迁。他断言“浪漫主义就是美的最晚近和最当下的表现”。7也就是说,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表现,而浪漫主义则是美的最新近和最现时的表现。随着浪漫主义的诞生,美走到了当下的形态。
在《现代生活的画家》中,波德莱尔提出了古代论者与现代论者之间那个著名的论战。这一论战在席勒的名作《论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中得到过新的概念化表述,其后在施莱格尔以及浪漫派对古典派的论战中又作为一个恒常的主题出现。不过波德莱尔以一种独到的方式在古典主义所崇尚的绝对美与浪漫派宣扬的相对美之间转移了重心。他说:“构成美的一种成份是永恒的,不变的,其多少极难加以确定,另一种成份是相对的,暂时的,可以说它是时代、风尚、道德、情欲,或是其中一种,或是兼容并蓄,它像是神糕有趣的、引人开胃的表皮,没有它,第一种成份将是不能消化和不能品评的,将不为人性所接受和吸收。”8
因此,艺术创作的关键就是抓住相对的、暂时的瞬间,并从中挖掘出它的永恒的和不变的一面,否则艺术美将因为无所依傍而两头落空,其结果只能是跌入抽象的、不可确定的虚无之中。“一句话,为了使任何现代性都值得变成古典性,必须把人类生活无意间置于其中的神秘美提炼出来。”为此,波德莱尔号召画家们勇于观察和描绘现代生活,而不要躺在古人的现成模式上睡大觉。他说:“谁要是在古代作品中研究纯艺术、逻辑和一般方法以外的东西,谁就要倒霉!因为陷入太深,他就忘了现时,放弃了时势所提供的价值和特权,因为几乎我们全部的独创性都来自时间打在我们感觉上的印记。”9
“时间打在我们感觉上的印记”可以说是波德莱尔对美的历史性本质的最好的概括。与此相应,波德莱尔大力倡导发掘现代社会的新的美质,从易逝的、过渡性的和琐碎的普通现象中提炼出美来。他赞美画家居伊就是这样一位从现代生活中挖掘美点的艺术家。“他到处寻找现时生活的短暂的、瞬间的美,寻找读者允许我们称之为现代性的特点。”10
正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中,波德莱尔率先在艺术批评中,而且可能也是在所有哲学与美学探讨中使用了“现代性”一词。波德莱尔所关注的、确立绘画的现代模式的特征的术语,经常被简化为对浪荡子的现代性城市空间的体验。11但是,波德莱尔的《现代生活的画家》也可以得到更宽广的读解,因为它通过“现代性”这一术语暗示了,现代性的图像(the image of modernity)可以在绘画中,并通过绘画得到建构。这篇论文还确立了一个概念前提,即在现代性与再现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必然联系,以至于现代生活成了视觉建构的结果,正如现代性也是这些绘画的来源。再现不是照相式的描摹,波德莱尔之所以选择雕刻家与插图画家居伊(Constatin Guys)作为现代艺术家的典范,并且通过描述居伊的作品,乃是因为他要提出一种现代生活的模式,这一模式既从空间上也从主题上与作为一种再现角色的艺术手腕(artifice)与改造、变形(transformation)有关。12
波德莱尔围绕时尚与易逝性的主题建构起他的现代性的模式。他的讨论集中在某些人物身上,但是,他并不是从街头直接观察这些人物,而是从时装画与印刷插图当中推断这些人物及其描写的。而且,波德莱尔所选的人物——浪荡子、纨绔子弟、女、军人等等——都是以精心建构的术语(将他们建构为“图像”)加以描绘的,因此他是通过对他们的自我再现的策略的阐述,来分析他们的身份的。13换言之,现代绘画与现代性本身是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现代绘画是“现代性的图像”,而现代性则通过这些图像被把握。
从一开始,波德莱尔还阐述了他的断言,即时尚需要特殊与一般、过去与现在、过渡性与永恒之间的区分。通过使用这些结构性对立的术语,波德莱尔坚持这些两两对立中的每一方都依赖于对方以获得其身份。因此,任何试图陈述一种有特征的品质都内在地位于现代性的一个特殊特征中(例如永恒的或易逝的),都与波德莱尔的意图相反。波德莱尔强调易逝性是现代性的一个永恒条件。那些凝固了这种易逝性的图像的特点因此不得不在对变化的持久过程的认知中发挥功能,而波德莱尔将这种变化置于现代生活的中心。要点不单单是视觉图像所传达的信息,而是那种传达注意到并参与在现代性的过渡性与漂浮性特征中的方式。14
在一个今天的观众眼里,居伊的作品是乏味的,也缺少特点。他的作品主要是通过其爽快、缺乏细节,特别是缺乏那种特殊的信息。现代生活不能被直接加以描绘,而是要从被当作艺术家头脑中的印象、记忆加以制作的图像中加以描绘。这些图像的主题、人物、场景,以及时尚的空间,都要在一种速记中得到传达,而这恰好与信息密集的描摹手法相反。在这儿,波德莱尔再次强调了现代艺术家对现代性的建构,而不是被动地反映。收集的机制(暗示着生活早已成了一种图像,现代性则是一种景观)与一种传达的概念性策略的结合,依赖于对那些正在被记录下来的漂浮的图像的熟悉。这些图像是草草勾勒的,以至只有在其他漂浮的、同样易逝的图像的持续之流中才会有意义。
在《现代公众与摄影》(1859)一文中,波德莱尔蔑视并谴责了摄影那种不加区分的现实主义。15 他嘲笑了他的同代人当中那些认为“如果一种工业性的处理〔指摄影〕可以给我们一种等同于自然的结果,那就是一种绝对的艺术了”的人。他们对他们自己说, “由于摄影为我们提供了精确性的每一种我们想要的保证(他们相信这一点,可怜的疯子!),那么,艺术就是摄影了。”16
这些立场 ——强调视觉的特殊性与反对摄影——尽管看上去矛盾,事实上却是互补的。对摄影的谴责呼吁一种记忆的肖像,一种来自经验的收集而不是直接的观察的图像制作。波德莱尔的再现模式强调了沉思与主体性,而不是机械的客观性。照相机,带着它对世界的自动记录,机械、中立并被认为带有文献性,对波德莱尔来说却并不能再现现代性的图像。相反,他的现代景观的观念是非常直接地与重要地通过社会领域,以及主观的过滤(作为一种记忆中的体验的建构性图像)相中和的。居伊在工作室里回忆起来的东西,他从在大街上体验的大量信息中回忆起来的有意义的东西,是对一种被分享的体验的可交流与可辨认的符号的速写。这是把握居伊作品表面上空洞的特征的关键。
因此,对波德莱尔来说,精确的图像恰恰不是那种机械的、巨细无遗的视觉信息的文献。相反,他强调了简化了的、示意性的和索引性的符号,其充分性存在于被分享的知识的领域,它自身却是转瞬即逝的,短暂的与变化无穷的。到该文最后,有一点已经变得很清楚,即波德莱尔观念中的现代性的唯一普遍性特征,乃是成像(imaging)活动,是再现的技巧,和人为的建构。17
至此,我们来到了波德莱尔的现代性美学观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就是从审美角度探讨现代性的自我奠基、自我确证,以及现代性的自我批判与自我否定的主题。
现代性的自我奠基与自我确证问题已在笛卡尔哲学中萌芽,在康德哲学中得到明确的主题,而在黑格尔那里得到进一步提炼和深化。在波德莱尔看来,现代性意味着某种瞬间性和流动性,但这种瞬间性和流动性中包含着永恒性和不变性。一直到今天,波德莱尔对现代性的这个定义仍然有着不可动摇的经典地位,它把发端于浪漫主义的对当下的关注概念化为一种原理,即只有现代的,才有可能成为经典的(或古典的)。在《现代生活的画家》著名的“现代性”一节中,波德莱尔说:“他(按指画家居伊)寻找我们可以称为现代性的那种东西,因为再没有更好的词来表达我们现在谈的这种观念了。对他来说,问题在于从流行的东西中提取出它可能包含着的在历史中富有诗意的东西,从过渡中抽出永恒。”接着,他给出了“现代性”的一个著名的,也许是迄今为止最著名的定义:“现代性就是过渡、短暂、偶然,就是艺术的一半,另一半是永恒和不变。”18
这一点极其重要:波德莱尔的现代性观念成为几乎所有现代性定义的基础。当然,关于现代这个“新的时代”本身是一个向未来开放的、正在形成的、有待于被未来否定的过程的观念,从而认为现代只是一个过渡,在这种过渡中,唯有瞬间的在场(当下)才是确实的观念,在黑格尔哲学中已经得到了孕育。在黑格尔的现代性概念中,现代作为流动、作为过渡的敞开性,是以划时代的新开端被设想为永远在每一个诞生新事物的时刻重新开始,即新时代不断地在每一个当下环节中获得再生的意义上加以定义的。哈贝马斯曾将这个出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关键术语译解为关于现代性的自我奠基与自我确证原理:现代性能够而且不必再从过去时代中借用标准;它得自行创立自己的规范。19然而,使现代性概念自始就沾上审美蕴含,并且是如此强有力地影响了现代主义以及所谓的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一般态度的,仍得归功于(或归罪于)波德莱尔。由于波德莱尔对现代性的刻画带有太强烈的审美内涵,迄今人们对现代性的批判都或多或少地带有审美批判的特征。所以,如何评价波德莱尔的现代性审美意识及其现代性的一般观念,成了现代性的捍卫者如哈贝马斯,与现代性的否定者如福柯的争论的核心。20
此处不是处理这一争论的适当地方。不过,最简明地作一个勾勒将有助于我们对现代性问题的认识。福柯认为现代性没有什么规范内容(即可以成为一般准则的内容),现代性纯粹是一种批判意识与批判态度,因为现代性无本质可言,现代性处于不断的自我否定中。显然,福柯的这一识读继承了波德莱尔现代性概念中的否定性一面。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福柯在此的策略是将波德莱尔的现代性概念揉合到康德的启蒙定义的读解中。21而哈贝马斯则认为,现代性有其规范内容,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自始就处于既自我奠基与自我确证,又自我批判与自我否定的双重性之中。如果说笛卡尔与康德开创了现代性的自我奠基与自我确证的一面,那么,卢梭与休谟则开创了现代性的自我批判与自我否定的一面。现代性的这种双重性在黑格尔的辩证体系中得到最高程度的表达。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那种认为现代性除了不断的自我否证之外一无所有的观点,是秉承了波德莱尔的过分强烈的审美批判的倾向,不仅与现代性历史的事实不符(比如,哈贝马斯指出了现代性的某些正面价值:个人自由与个人政治参与空间的扩大,法律平等与司法制度的人道化,物质生活、教育与健康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等等),而且也与欧洲现代性的现实,即欧洲的统一的事实或前景不符(哈贝马斯将欧洲的统一视为康德的永久和平理想的实现)。因此,如果说现代性本身就是一个奠基与解基、自我确证与自我怀疑、自我合法化与自我批判的动态结构,那么后现代论者的现代性终结论就显得颇为可疑了。后现代论者认为现代性由以确证自己的基础与合法性已彻底丧失,于是,他们不得不或是诉诸狄奥尼索斯的迷狂的力量(尼采),或是诉诸前苏格拉底的诗-思(海德格尔),或是坚持一种不带任何元立场的解构的游戏(德里达),或是求助于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反抗(福柯)。我认为所有这一切都不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自我批评机制的正确认识之上,因而都无助于现代性问题的真正解决。22
姚斯在《文学传统与现代性的当代意识》这一长文中也探讨了波德莱尔所“现代性”意识,以及本雅明对波德莱尔的误读。这一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姚斯的论文旨在通过术语史与概念史的探讨,来捕捉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姚斯追溯了“现代”一词的不断变化的意义,描绘了与之对立的概念,诸如“古代”与“古典”,以便弄清楚“一个时代的新意识是如何离开其先前的传统的。”姚斯在这个结论中指出了本雅明在处理一对对立概念古典性/现代性(或古代/现代)时所存在的一种深刻的含混。一方面,本雅明在对梅龙(Meryon)的评论中追随波德莱尔,认为古代是现代性的出发点。另一方面,与波德莱尔的本意相反,本雅明“把现代性与古典性之间的功能的关系倒退到一种内容的对立。
姚斯认为,波德莱尔的现代性理论居然被这位本雅明误解,这真是一个悖论;因为正是这位批评家的著作极大地推动了人们对这位诗人的新理解。由于本雅明,人们才不再把《恶之花》视为诗歌退进它自身的“为艺术而艺术”的门槛;通过他我们才得以意识到它是一种历史经验的产物,一种将19世纪的社会进程转换为艺术的历史经验的产物。23
本雅明对波德莱尔的解释是单向的:他把《恶之花》仅仅解释为城市大众的远离自然的经验的证据。接下来,他忽视了异化的辩证的“另一面”,即通过对自然的征服而释放出来的新的生产能量;对此,波德莱尔的大都会抒情诗和现代性理论的意义也非同小可。本雅明似乎忽略了波德莱尔现代艺术理论的奠基石:1859年论居伊这位“现代生活的画家”。姚斯指出,波德莱尔对“美的双重性”的洞见不仅质疑了作为古典艺术的本质以及作为学院艺术的准则的“美的普遍性”观念,而且恢复了古典艺术一直加以压制的“历史的”,亦即暂时的美的观念的正确地位。在波德莱尔的理论中,现代艺术可以将古典艺术作为一种有权威性的过去加以打发,因为隐含在现代性概念中的暂时的或过渡的美带来了它自身的古典性。在波德莱尔看来,从现代生活中提炼出来自暂时性的神秘的美乃是艺术家的任务,因为只有这样,现代性才有可能成为“古典性”。
如果人们不再将波德莱尔作品中的“自然与素朴的丧失”视为来自第二帝国时代的商品生产社会的异化的结果,那么本雅明在解释波德莱尔时面临的矛盾就会得到另一种观照。为了欣赏波德莱尔对自然的批判的辩证意义,人们就不应否定那种生产能量的标志——在他的美学理论与诗歌实践中——人类的新的生产热情——既是经济上的还是艺术上的生产——了这种热情,他想要克服他的自然状态,以便开创通往他自己创造的世界的道路。本雅明极力加以描述的大都市危险,荒凉,孤独的一面,在波德莱尔的诗歌发现中却有其相互关联、相互建构的一面。24而本雅明的误读,常常是后人的普遍误读的先兆:这种误读,就是将波德莱尔刻画为一位对现代性的纯粹否定的诗人,而不是一位对现代性的辩证批判的诗人。
波德莱尔始终是一个关键。弄清楚波德莱尔对现代性的审美批判的性质——是对现代性的纯粹否定,还是对现代性的辩证否定——决定了人们对现代主义艺术批评的性质及其原则的理解。我们通过对波德莱尔的不厌其烦的讨论,已经来到了基本结论的时刻:即波德莱尔不是一个纯粹的“为艺术而艺术”的人,而是一个在“为艺术而艺术”的口号下拥有深沉的“为人生而艺术”关怀的人;波德莱尔不是一个对现代性持纯粹的审美否定的人,而是一个对现代性持辩证的审美否定的人;波德莱尔不是一个认为现代性是一种纯粹的否定性(即其过渡性、易逝性与偶然性)的人,而是一个认为现代性是一种有其正面性和相关性(即其永恒性、不变性与必然性)的人。相应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波德莱尔关于现代主义艺术的若干原则:现代主义艺术的真理内容和道德倾向性与其形式的辩证关系原则;现代主义艺术的否定性(现代主义是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否定)与其建构性(现代主义又是对现代性的一种“图像建构”)的双重性原则;以及,现代主义艺术对传统的否定冲动(“新”、“现代性”)与其本身追求不朽渴望(“在场”、“经典”)的张力原则。
这样,我们也就来到了波德莱尔为现代主义艺术批评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党派原则与形式限定原则。
自从浪漫派以来,艺术批评在摆脱了新古典主义的客观法则以后,事实上已经成为意见市场上的讨价还价。那么,艺术批评还有原则可言吗?它不是已经沦落为任意的党派性了吗?波德莱尔的批评理论,部分地可以被理解为对这一困境所作的回应。对此,波德莱尔提出了批评的党派性原则(却不是任意的党派性)。他说: “最佳批评就是妙趣横生诗意盎然的那一类:而非冷漠的、数学一般的批评,假借一切有所交代,既无爱又无憎,甘于把性情一扫而空。〔为了〕讲求公正,换言之,证明其合理的存在,批评就应该有所侧重、充满激情、表明政治态度,即从某个单一的视角落墨,而不是从一个展示无比开阔的地平线的视角。”25
可见,波德莱尔正是从新古典主义的客观性法则或全知全能式的上帝视角来看待艺术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的时候,出来论证他的关于艺术批评的党派性原则或有限视角原则的。波德莱尔清楚地意识到存在着不同的趣味这一事实,而批评本质上也只能是视角性的。但是,令波德莱尔感到不安的并不是这一事实本身或存在着不同的批评观这一事实,而是:在批评不可避免地已经成为党派性的事业之后,批评是否还能保证它的合理性?或者更确切地说,批评是否还有合理性基础?显然,波德莱尔并没有给出一种批评的合理性基础的一般理论,或后现代主义者所谓的“元叙事”。但是,波德莱尔确实相信批评有其“合理的存在”(“为了讲求公正……证明其合理的存在……”)。没有一种关于批评的合理性基础的一般性理论或元叙事,与相信批评有一种“合理的存在”之间的矛盾,似乎可以通过这样一种解释来加以调和:在波德莱尔看来,批评虽然不再拥有一种一劳永逸的客观法则,也不可能从一种全知全能的上帝的视角落墨,换句话说,批评已经不再有一种永远的合理性基础,却可以有一种临时的合理基础。也就是说,在某个时刻,人们仍然可以就各种流派的艺术现象中哪一个流派要好过另一个流派,或同一流派当中的哪一位艺术家要好过另一位艺术家,以及同一个艺术家中的哪一件作品要好过另一些作品,达成共识。这可以从波德莱尔的批评实践中得到佐证。他之所以赞扬德拉克罗瓦、莫奈与居伊,乃是因为他认为他们最能代表某个既定时刻的艺术创作中那些最优秀的品质(比方说:浪漫精神、对当下的关注、现代性,等等)。这样,波德莱尔就论证了,即使在没有一种客观的艺术法则的情况下,艺术批评仍然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就是建立在批评的临时合理性之上。为了这种合理性,批评就要有所侧重,有所限定。没有侧重、没有限定的批评恰恰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侧重、没有限定,正如后现代论者所说的那样,“一切皆可”、“人人都是艺术家”、“没有艺术品会掉出艺术史范围之外”、亦此亦彼、无可无不可……恰恰毁灭了一切艺术赖以生存的前提:艺术是对真理的揭示与对道德倾向性的提示,最终陷于无所适从、无所事事的苍白琐碎与萎靡不振之中。换言之,如果一切皆可,人人都是艺术家,批评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这也就是波德莱尔既要坚持批评的限定性与党派性,还要主张艺术创作中的形式限定性与既定时刻艺术游戏的高度严肃性的原因。波德莱尔特别强调了游戏规则的重要性。这种游戏规则尤其体现在艺术形式的限定方面。他说:“因为形式起着束缚作用,思想才益发强有力地喷涌而出。……你注意到吗:透过天窗,或从两管烟囱、两块岩石之间,或透过老虎窗所看到的一线天要比山顶望去一览无遗的全景能产生更深刻的深邃无垠的想法?”26后现代主义者经常指责现代主义是形式主义,好像现代主义为了形式而形式,殊不知,从波德莱尔开始,现代主义早已明确地意识到了,形式的限定对于艺术游戏活动的重要性:因为只有通过形式的束缚,“思想才益发强有力地喷涌而出”!对形式本身的重要性的认识,事实上并不始于现代主义,但是确实只有到现代主义那里,“形式的限定”才成为最突出的标识。形式作为一种限定,构成了一切艺术的先决条件;取消形式就是取消艺术本身。人们不止一次地谈论杜桑(贝格尔所说的“历史前卫艺术的代表)27,并大谈特谈那只臭名昭著的小便池,似乎只是为了证明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丑行之所以成了一种荣耀,乃是因为没有一个成人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皇帝的所谓新装其实不过是赤身露体而已。
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
一、西方术语的引入
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以及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是西方文学理论的常用概念,一般用来概括文学思潮、划分文学史或文化史的发展阶段。
人类的认识活动必须借助概念去把握认识对象。概念是相对稳定的,而对象却复杂多变。在概念和对象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缝,人们不断地调整概念的内涵以适应多样多变的对象。因此,给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以及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概念定义,常被视为理智的冒险。这种冒险已经产生了许多牺牲者。就连极其讲求缜密运思与实证分析的韦勒克,在界定浪漫主义上的"统一性热情",也遭到了批评。利里安o弗斯特指责他忽略了浪漫主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歪曲了欧洲浪漫主义有着不同侧面的真相。"(1)对浪漫主义等概念既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诸种界定,都难以令人完全信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学理论无法使用确定的概念阐释对象,而只是提醒人们不要僵硬地限定并使用这些概念。古典主义等概念框住的是多样对象的某种家族相似性,从中寻绎出一些"主导性规范"。如果人们不把概念本质主义化,而是认识到概念把握对象的限度,认识到多样对象的一些异质性是概念的同一性所无法捕捉的,那么,文学理论对这些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仍然有很大的价值。另一方面,概念的运思又具有实践的功能。某些关键性概念的介入有可能改写过去的文学史,或者塑造文学的未来。文学史上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事实上,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这些概念是在文学史事变中产生的;这些概念得到确认之后又进一步介入文学史的发展,这些概念所引发的大规模论争同时也规约了新的文学史阶段,限制了文学的未来走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概念显示了强大的理论动力。
伴随着中国文学从古代向现代的转换,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等西方文学理论术语也取代了中国古代文论的常用术词,成为中国现当代文学理论的基本概念。这些术语的大规模引入和使用,最初是在五四新文学运动时期。早在1908年,鲁迅的《摩罗诗力说》就深入阐释了摩罗派与恶魔派的涵义;1918年,周作人的《欧洲文学史》从希腊神话一直谈到18世纪的欧洲文学。在"结论"里,周作人引入了古典主义、传奇主义和写实主义术语。他把文艺复兴和17、18世纪文学合称为古典主义,而"文艺复兴期,以古典文学为师法,而重在情思,故又可称之曰第一传奇主义(Romanticism)时代。十七十八世纪,偏主理性,则为第一古典主义(Classicism)时代。及反动起,十九世纪初,乃有传奇主义之复兴。不数十年,情思亦复衰歇,继起者曰写实主义(Realism)。"(2)茅盾发表于1919年的《文学上的古典主义浪漫主义和写实主义》更为集中地介绍欧洲18至19世纪的文学思潮,清晰地表述了古典主义、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概念。很相似的一点是,他们都用新传奇主义或新浪漫主义概念指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主义。文学研究会和创造社的文学创作与批评实践,使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演化成了中国现代文学理论的关键词。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现实主义逐渐成为现代文学理论的强势概念。到了50年代,茅盾的《夜读偶记》甚至把一部文学史化约为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的斗争史,而一切反现实主义的文学都是唯心的,反动的;唯有现实主义是唯物的,进步的。80年代的现代主义论争和90年代后现代主义的引入,这种独尊现实主义的状况才被彻底改变。
人们曾经用这些概念重新诠释中国古代文学史。不少理论家认为,《诗经》代表的现实主义和《楚辞》开创的浪漫主义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两大传统。然而,正如钱钟书所言:"和西洋诗相形之下,中国旧诗大体上显得情感不奔放,说话不唠叨,嗓门儿不提得那么高,力气不使得那么狠,颜色不着得那么浓。在中国诗里算是浪漫的,和西洋诗相形之下,仍然是古典的;在中国诗里算是痛快的,比起西洋诗,仍然不失为含蓄。"(3)因此,即便人们不再简单地把中国古代文学概括为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斗争史,浪漫主义、现实主义这些概念的适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
二、广义的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
我们将从文学史意义和话语成规意义上论述这些概念。在文学史意义上,它们用以指称某一历史阶段的主流思潮;在话语成规意义上,它们用以概括某种美学倾向和艺术规范。
从歌德、布吕纳介、海涅、谢林、斯丹达尔、卢卡斯、圣茨伯里等的定义看,人们通常在二者相对之中论述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的涵义:古典主义是健康的、优美适度的、只描述有限的事物、向过去学习、过去时代的、直接陈述思想的;浪漫主义恰恰相反。浪漫主义是病态的、破除规则的、暗示无限事物、轻视过去、当时的、暗示和象征地传达思想的。尽管他们对于二者的评价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但是,这些认识表明了古典主义、浪漫主义是两个用作对比的术语。这种二分化,"同普遍存在于十八世纪其他一些对比物有着明显的类似,如:古人与今人;人工造作的诗与民间流行的诗;莎士比亚不受法制限制的自然的诗与法国古典主义的悲剧等等。"(4)广义地看,文学史普遍存在这种美学争执。一方持古典主义理念,百科全书一般如此概括这种美学倾向:"它以适度的观念、均衡和稳定的章法、寻求形式的谐调和叙述的含蓄为特征;它主张摹仿古代作家,弃绝对罕见事物的表现,控制情感和想象,遵守各种写作体裁所特有的规则。"(5)另一方则持浪漫主义倾向,把创造性想象放在首位,偏向情感表现、天才想象、个人的独创性以及对自然的主观感受和对奇异及其神秘事物的渴望。
这两种倾向体现出人类美学趣味的两种相反走向:一极趋向于稳定、和谐和理性,趋向于从古代经验史总结出恒久可靠的艺术法则;另一极趋向于自我的创造性、实验性,用强力突破历史成规,从自身中创立艺术规范。一个优秀的艺术家应该具备古典主义的适度、均衡、含蓄的特质,而有节制地使用自己的情感和想象能量。然而,如果古典主义规范强大到有如一套权威性法典,约束并监核每个个体的文学写作,那么,从古典传统中总结出来的规范,就蜕变为不可逾越的教条。这些教条甚至享有对文学体裁、叙述方式、意指方式和审美趣味的是非裁决权。生存在古典典律巨大身影下的文学必定是平庸、僵化甚至保守的,它仅可能是某一历史阶段既定秩序的意识形态构成部分。古典主义的永久性立法封闭了文学朝向未来的发展空间,它也不能表现和诠释人们当下的存在经验,因此导致求新求变的人类审美心理的厌倦与反抗。正如司汤达所说:"古典主义提供的文学是给他们的祖先以最大的愉快的……主张今天仍然模仿索弗克勒斯和欧里庇德斯,并且认为这种模仿不会使十九世纪的法国人打呵欠,这就是古典主义。"(6)规范过度的古典主义必然遇到浪漫主义强有力的挑战,因而浪漫主义运动具有美学革命的意义。反规范乃至解规范是作家个人创造力与规范约束力之间的对抗和较量。叛逆古典主义规范的角色,是由布鲁姆所说的撒旦式强力诗人扮演的。文学史热情地铭记这样一些人物:他们因为成功地反叛规范而引人注目;他们从强大的古典规范中突围而出,标新立异,自创典律。这些作家创作的作品未必都是深刻伟大的,但往往具有重要的转折性意义。文学史需要这些有冲创力的拒绝墨守古典成规的作家,尤其是在旧成规旧秩序过于强大的阶段。
三、文学史中的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
然而,如此宽泛地谈论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有可能遭人质疑。浪漫主义之后,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不都是通过反前者之规范而标识了文学的新趋向吗?是否一切具有独创力量的伟大作家都是浪漫主义者?司汤达曾经如此断言:"一切伟大作家都是他们时代的浪漫主义者"(7);弗斯特以浪漫主义诗人华兹华斯和现实主义作家福楼拜为例,证实浪漫与现实之间的某种相通性(8);人们还把现代主义视为浪漫主义在20世纪的变奏;或找到后现代与浪漫派的一致之处:两者都激越地批判现代性。同样,人们也能找到古典主义无时不在的一些事实。当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的幽灵到处徘徊时,它们的实体面目可能已渐渐模糊难以分辨。只有回到文学史才能找到它们寄身的确切位置。
多米尼克o塞克里坦曾言:"古典主义代表了某种具有周期性的企图,它旨在使人的情感生活井井有条。"(9)他细致梳理了古典主义的发展历史:意大利文艺复兴、王政复辟前的英国、文艺复兴的法国、法国古典主义、奥古斯都的古典主义与德国古典主义等阶段。为叙述的方便,我们把它简化为四个时期:(一)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中庸论、净化说以及对悲剧形式的具体限定,是古典主义理论的滥觞。贺拉斯的《诗艺》确立了一套以"适当"和"寓教于乐"为核心的古典主义公式;(二)十六世纪欧洲兴起文艺复兴运动,复兴的就是希腊罗马的古典文艺,藉此突破中世纪文化对人性的禁锢。应分辨的是,文艺复兴对古典文化的推崇与一般古典主义不同,返古的目的是开新而非模仿。文艺创作的感性色彩、创新品格和对新事物的兴趣,与希腊前期的艺术精神相通,而与古典主义遵循规范的理念相背。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文艺理论却与古典主义关系密切,大多著述是亚里士多德《诗学》的注释和发挥,而且对十七世纪的古典主义产生明显的影响。明屠尔诺的《论诗人》、《诗的艺术》,把摹仿说和情节的整一性当作诗艺的恒定真理;卡斯特尔维屈罗翻译并注释了《诗学》,其注释将亚氏的时间、地点、行动的整一原则表述得更清晰完整;瓜里尼的《悲喜混杂剧体诗的纲领》则阐述了美感的适度观念,通过悲剧和喜剧两种快感的混杂糅合,达到使观众既不落入悲剧那种过分的忧伤,也不落入喜剧那种过分的放肆的效果等。这些论述构成了对古典主义原理的阐发。(三)十七至十八世纪,是古典主义的从高潮到衰退的时期。十七世纪60至80年代,法国古典主义兴盛。高乃依、拉辛、莫里哀、拉封丹为古典主义提供了一批经典文本,而布瓦洛的《诗的艺术》第一次系统深入地论述了古典主义的艺术规范。作品和理论的大规模发展构成一场古典主义运动,这场运动随布瓦洛的理论的传播扩展到十八世纪的英国和德国。英国的德莱顿、蒲柏、约翰逊是最重要的奥古斯都古典作家,他们追寻法国古典主义的某些范例,如严谨、均衡、协调、完整与中庸。德国人则在厌倦十七世纪后半期巴罗克风的感伤主义之后,转从古代典范以及法英的古典主义实践中汲取营养。高特舍特从人性历史恒定性假设出发,认为文学应模仿古典作家所创造的范例;莱辛推广了温克尔曼对希腊艺术精神的总结:崇高的单纯与静穆的伟大;而后期的歌德则以"健康的古典主义"对抗"病态的浪漫主义"。他们的探索使古典主义更加完善。(四)现代古典主义,以艾略特、奥登、叶芝等人为代表,他们反对浪漫主义的情感渲泄,主张古典主义的严峻、准确、凝练的美学。艾略特的《传统与个人才能》是现代古典主义的经典文论,处理的仍是古典主义始祖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学养与天才的关系命题。
浪漫主义是与古典主义相对的概念,它的诞生是近代以来的事件。从语义史看,这个术语最初源于中世纪的骑士传奇。在古典主义主导的时代,"浪漫派的"通常是一个贬义词,用以批评那种无节制的、荒谬的、与古典规范相悖的另类文学。而"浪漫主义"这一术语的语义从贬义到褒义的转换,正是在浪漫主义运动从酝酿到兴盛的过程中发生的。利里安o弗斯特说:"浪漫主义运动的根基存在于18世纪一系列影响渐大、互相联系的潮流之中:新古典主义体系的衰落引起了启蒙运动的探询,反过来,这又必然导致18世纪后半叶新思潮的出现。"(10)18世纪前半叶,法国古典主义向英、德等其它国家扩散。但是,在启蒙运动的怀疑精神有力冲击下,其影响力逐渐衰退。早在1739年,休谟的《人性论》就声称理性是感性的奴隶,直接挑战古典主义的理性主义原则。1744年T·华顿在《英国诗史》的引论中,为骑士传奇和塔索等人迥异于古典主义的"哥特式"文学辩护。1747年理查逊出版了《克拉丽莎》,这部通俗化的情感作品迅速地风靡全欧洲,这一现象表明人们厌倦了理性中庸枯燥的古典主义。随后斯泰恩《感伤的旅行》、卢梭《新爱洛绮思》、歌德《少年维特之烦恼》等抒情感伤小说流行,一种新的情感模式已具雏形。 18世纪末,"浪漫主义"一词所指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不仅指中世纪文学、阿里奥斯托和塔索,而且包括莎士比亚、塞万提斯、加尔德隆等,那些不同于古典主义所遵循的古代传统规范的文学都置身其中。 19世纪初,受席勒的素朴与感伤文学类型划分的启发,施莱格尔兄弟从理论上阐释了与古典主义相对的浪漫主义的类型学概念。之后,经诺瓦利斯、蒂克、海涅、史达尔夫人、司汤达、华滋华斯、柯勒律治等一大批浪漫主义者的理论阐释和创作实践,浪漫主义新范式彻底取代了古典主义文学成规。R韦勒克认为,这场席卷全欧洲的浪漫主义运动,存在"一个理论、哲学和风格的统一体"或"主导性规范",韦勒克概括成三种尺度:"从诗的观点来看的想象,作为世界观沉思对象的大自然,以及构成诗的风格的象征和神话。"(11)朱光潜也认为有一种统一的浪漫主义风格,在他看来,作为流派运动的浪漫主义具有三种明显特征:主观性,这是最本质最突出的特征;"回到中世纪"即回到中世纪的民间文学传统;"回到自然"。(12)浪漫主义的统一性是在与古典主义的对抗中形成的。
四、从古典主义到浪漫主义的范式转换
从文学的历史发展看,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是两个争辩不休的相对性概念。因此,在相互对照中论述二者的具体内涵应为妥当的方式。从古典主义向浪漫主义的转换,意味着文学范式与话语成规的更替。这种更替具体体现在以下互相关联的方面:其一、从摹仿到表现。对这一根本转折,艾布拉姆斯做了深入而有趣的阐释:"从模仿到表现,从镜到泉,到灯,到其它有关的比喻,这种变化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一般的认识论上所产生的相应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13)镜子意味着对外部世界的映照与模仿。自从柏拉图把文学喻为镜子或影子以及亚里士多德严谨的理性阐述之后,文学理论一直求助于这一隐喻来解释文学的本质,说明心灵对自然的模仿关系。从文艺复兴的大师到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主义者乃至后来的现实主义作家,都乐此不疲地娴熟应用。古典主义文学理论正是建立在这种认识论根基之上,本琼生、约翰逊等都心仪"生活的摹本、习俗的镜子、真理的反映"这种古老的理念。而且古典主义还坚信自然事物具有普遍永恒的定则,古代作家已经成功地写出了人物的本性、自然的本性,从而产生了合乎理性原则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文学典范。后代的作家只有学习好模仿好这些典范,才能达到真和美。拉布吕耶尔模仿希腊人狄奥佛拉斯塔,写作《品性论》,开篇便声称:"一切都已经说过了,我们只能跟在古人和现代人中最富技巧者后面拾其牙慧。"在他们看来,包括题材、风格、体裁、形式和语言等等规则和范型,都在古希腊罗马大师手中创造出来了,后世的文学所能做的所该做的就是尽善尽美地遵循并模仿这些伟大的典范。从传统中汲取营养本是创造的基础,然而,古典主义的"紧紧追随"、"爱不释手"、"日夜揣摩",学到的又只是一些僵硬的类型。除了一些优秀的古典主义作家,如高乃依、莫里哀、拉封丹、德莱顿、蒲柏等等,总是能在古典主义疆界内求取某种自由,保持自由与规约的张力与均衡外,大多数的古典主义者都深陷于泥古保守的窠臼中,无所作为。
从镜到灯的心灵隐喻之变迁,发生在18世纪至19世纪初。如果要追溯"灯"之喻的早期使用,还须回到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是个复杂的人物,一方面,他发动了一场哲学与诗歌、理性与感性之间的永久战争,并且把感性之诗人逐出了理想国;另一方面,柏拉图又坚持认为只有从感性的阶梯上升,才能最终窥见理念的光辉,从而赋予了神灵附体的迷狂诗人以直觉认识超验真理的特殊意义。他的太阳隐喻直接启发了普罗提诺的太阳放射与喷泉流溢说,在他们看来,能够分享、感受理念之光辉的决非镜子式的心灵,而是充满灵感的能从自身放射出光芒的心灵。与柏拉图主义者相同,18世纪以降的浪漫主义者也常把心灵与诗喻为光之放射泉之流溢。"灯"之比喻对"镜子"比喻的替代,表明表现论文学观的确立。即浪漫主义者不再把创作当作一种模仿行为,而是视为心灵之光对外在世界的照耀。华滋华斯的"诗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便是这种表现说的一种经典表述。表现论即把文学看作主观心灵的表现和创造行为的产物,强有力地颠覆了古典主义僵化的模仿成规,为文学打开了情感与想象的闸门。
其二、从理性到感性。古典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笛卡尔认为知识的本性是绝对的统一性,一切丰富杂多的现象只有还原为可清晰精确描述的单一原则,才能达成普遍知识的理想。这些普遍知识理性原则反过来就成为指导人们心智活动的规则,文学艺术作为一种心智活动也必须服从这些法则的规约。正像存在着普遍的、稳定的、可以精确描述的自然法则一样,摹仿自然的文学艺术也必定存在相同的类型与法则。为确保知识的统一、稳定和可靠,笛卡尔拒斥了感觉和想象力。在他看来,感觉是变幻无常和混乱的,而想象力则是人类精神活动遭受欺骗的根源。这样如同卡西尔所言:"笛卡尔一劳永逸地为17、18世纪的美学指明了道路。"(14)古典主义文学理论的哲学基础和知识依据正是这种理性主义,布瓦诺就从此出发走在笛卡尔的路上。他企图从各种诗体和诗剧的特质中找出普遍永恒的法则,从千差万别的人性中归纳出风流、吝啬、老实、荒唐等普遍永恒的类型。而且把这些理性法则和类型等同于自然、真实和美。在《诗的艺术》中,布瓦诺写道:"首先须爱理性:愿你的一切文章,永远只凭理性获得价值和光芒。"(15)在理性原则的规约下,古典主义不欣赏也不能容忍一切"背理的神奇"、"无理的偏激"和破格的奇思异想。众多的古典主义作品描述的是,在贤明君子的调解下理性观念如何最终克服七情六欲,而在非理性情欲支配下世人又如何导致身败名裂的故事。这一点直接暴露了古典主义的意识形态特征:作为特定历史阶段文化思潮的古典主义,实质上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政治妥协的产物。
浪漫主义是古典主义的反动,它发起了解放感性的革命运动。这次运动首次使情感、想象、天才、独创性、自由等主观性范畴全面地占领了文学理论的主体位置。浪漫主义首先确立了文学的情感本质,文学是情感的表现与倾吐成为浪漫主义运动最鲜明的口号。而且,他们所欲表现的情感与古典主义公共理性规约下的常态完全不同,有着强烈的个性自我色彩。济慈声称他生平作的诗,没有一行带有公众的思想阴影;雪莱把诗人喻为夜莺,它栖息在黑暗中,用美妙的歌喉唱歌来慰藉自己的寂寞;华滋华斯坚持认为自己的情感才是他的靠山与支柱;拜伦反复强调"诗是激情的表现,它本身就是热情。"这种激情有时甚至是混乱的非理性冲动,如同A施莱格尔所说:"浪漫诗表现对一片混乱的一种秘密渴望,它无休止地追求新颖惊异事物的诞生,它隐藏在有条不紊的创造的母胎中。"(16)从情感本质出发,古典主义建立在人类心性永恒不变的假设基础上的文学史观,即古典艺术已臻于完美极致的观念,就被彻底突破了。因为对真正的美感生命力来说,人类在感情方面的强度和敏感不是减少了,而是日渐增长,因而艺术的完美也是无限的。由此,浪漫主义建立了文学史的发展变化观念以及视艺术为人类模式再创造的艺术观。"创造"这个术语的普遍使用,最初是在中世纪。人们从上帝创世的神话中推衍出文学创造观念,这个前提注定了中世纪的创造概念只能局限于基督教神学范围内,人的创造只是对神的模仿。浪漫主义时代,人们对创造新文学的热望与自信,是对人类主体力量的肯定和张扬。济慈明确地说:"诗的天才必须在一个人的身上寻求它自己的出路;它的成熟不能依靠法则和概念,只能依靠自身的感觉和警觉。凡是创造的东西必须自我创造。"(17)这种自我创造更要依靠不受时空支配的想象力,因此浪漫主义用想象的内在规则僭越了古典主义那种外部给定的法则,从而赋予想象在创造活动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雪莱甚至直接把诗歌界定为"想象的表现",并且认为在人类心灵的两种活动中,想象高于推理。推理只审查一个思想与另一个思想的关系,而想象则以自己的光辉作用于这些思想素材,它能创造出新的思想。
其三、从机械整体论到有机整体论。艺术的整体性是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共同追求的美学理想,然而两者的理解却有明显的分野。最初是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等人把作品与生命体相类比,总结出美的事物"整一性"法则。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生命体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都是整体先于部分而存在的。然而,当他进入文学等美的事物的分析时,生命体的有机性却脱落了,只剩下体积大小、各部分组织安排的适当性。所谓适当指的是事物自身的完整性,也指它的大小长短适合于人的感知。一个非常小或非常大的东西,即使是活的生命机体,人无法感知,看不出其整一性,不能称之为美。作品也是这样,其长短大小和安排必须为整体服务。这种整体性法则是合理的,但要求悲剧作品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情节必须整一有头有尾,则未免机械且规范过度。文艺复兴的琴提奥和卡斯忒尔维屈罗又从中归纳出时间和地点的整一律,从而形成古典主义一套机械的"三一律"仪轨。浪漫主义也推崇艺术的整体性,但他们始终把这种整体性看作生命体的有机性。它是自然生长的,而非人为规定,正象雪莱所说的,伟大作品的创造过程如同婴孩在娘胎中孕育成长。这种生命的隐喻尤其是植物的隐喻在浪漫派文学理论中俯拾即是,形成以植物喻天才、以植物喻作品的有机整体性美学。康德曾有些同义反复地定义"天才"为"天赋的才能",强调其自然禀赋性,他能凭自然的作用创造出美的艺术典范。而早在1759年,杨格的《论独创性作品》就突破了古典主义的樊篱,提出天才存在于法则之外是浑然天成的观点,推崇独创性,并把独创性作品喻为从根茎上自然生长出的植物。卡莱尔则干脆说:它完全是一棵树,树液和流体循环往复,每一片最小的树叶都与最底下的根须,与树的整体中每一个最大的和最小的部分相互交流。(18)所以浪漫主义的艺术整体性与古典主义完全不同,它不是机械的、人工的、可法则化的,而是有机的、自然的、生命律动的整体性。
由于浪漫主义理论在现代思潮中的持久影响,人们开始质疑那种将它封闭在已成历史的特定位置的做法。从卢卡奇的早期理论到法兰克福学派的新感性美学,从尼采的价值重估到海德格尔的诗化哲学和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乃至从惠特曼歌唱带电的肉体到金斯堡的嚎叫……人们都听到了浪漫主义的回声,这种四处扩展的回响表明浪漫主义并未终结。从古典主义到浪漫主义的文学范式转换,事实上是人类生活结构和内心结构的现代性转折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现代性的一种复杂的文学话语形态,浪漫主义不仅是历史的,而且也是现实的。
浪漫主义艺术
浪漫主义画派
十九世纪初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兴起于法国画坛的一个艺术流派。这一画派摆脱了当时学院派和古典主义的羁绊,偏重于发挥艺术家自己的想象和创造,创作题材取自现实生活,中世纪传说和文学名著(如莎士比亚、但丁、歌德、拜伦的作品)等,有一定的进步性。代表作品有籍里柯的《梅杜萨之筏》、德拉克洛瓦的《自由***民》。画面色彩热烈,笔触奔放,富有运动感。
浪漫主义音乐、文学
浪漫主义在艺术上的兴起,最早见于十八世纪的文学作品中,这些作品将一切个人的感情、趣味和才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音乐方面,浪漫主义作曲家强烈地表现出自己的癖好,这与受形式支配的古典主义格格不入。古典主义音乐象线条一样鲜明;而浪漫主义音乐则偏重于色彩和感情,并含有许多主观、空想的因素。
然而,这只是原则上的区别,要想在不同的创作风格之间,譬如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之间,按照那些讲究条理的音乐史家的愿望划一道泾渭分明的界线,从来不是那么容易的。简单地下定义行不通,这些定义总是因为忽视了很多非常重要的因素而过于简单化。
例如,假使断言古典主义音乐是客观的,浪漫主义音乐是主观的,那么岂不是说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在某种程度上像电脑一样,从不创作反映自己个人感情的作品了?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同样地,如果说浪漫主义作曲家“摆脱”了传统形式的原则,那么这实际上就是否定了他们在继续使用这些形式,甚至在未必可能的场合下使用古典形式。
例如威尔第就用赋格曲式结束他的喜歌剧《法尔斯塔夫》。另外还需明确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种风格曾经共存了一段时期,重要的浪漫主义歌剧作曲家、德国理想主义者韦伯就先贝多芬一年逝世,舒伯特的死也仅比贝多芬晚一年。可是,在这两种乐派之间实际上又存在着我们很容易把握的区别,这些区别大多是源于非音乐的原因。到浪漫主义时期,作曲家在社会上的地位已有根本的改变,他们已不再是一个城市、宫廷或教堂的雇员。
贝多芬也只是赢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真正独立,因为不管那些贵人们多么慷慨地让他自行其是,他的大部分生计仍维系于贵族的庇护。而现在,理论上说作曲家完全是他自己的主人,实际上也就是大众的仆人。
为了满足大众的需要,各种各样的音乐会社团和音乐节网络迅速地发展起来。如果一个作曲家,比如门德尔松,能为这个众多的占统治地位的中等阶层提供他们所喜闻乐听的音乐,他就是成功的;反之,如果他忽视时代的审美观,只为自己或他理想中的后代创作,那么他在公众的心目中就必然是个“怪里怪气”的孤僻艺术家。这一类作曲家常以为他们是出类拔萃的杰出人物,是未来艺术的预言者。
“艺术家”一词的使用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整个十九世纪的作曲家都这样看待自己。他们这样称谓自己很有理由,因为一旦摆脱了私人的庇护,投身到社会中去,他们便开始和文学作家等富于创造精神的同行有了接触。
事实上,韦伯、舒曼、柏辽兹除了作曲还写过一些有关音乐的书,而瓦格纳不仅自己写剧本,还写出了许多关于音乐、戏剧和哲学的著作和论文,真难以想象他何以还有时间创作出那么多的乐曲来。这新的一代作曲家对弥漫在社会上的各种新思想有着浓厚的兴趣,不管是科学的、民族的、还是艺术的。最重要的是,他们对文学的陶醉到了如痴如狂的程度。他们的前辈仅满足于用器乐表达纯粹的音乐思想,浪漫主义音乐家则致力于让音乐在表达的广度上与语言并驾齐驱。
当然,给歌词谱曲一直是作曲家们的实践之一,可是当时流行的是用器乐表达或描绘一种特定的场面,甚至讲述一个故事。这起始于贝多芬的同代人韦伯,后来又被李斯特、理查德·施特劳斯发展为描述性的交响诗。
十九世纪上半叶,自然的、乡村的浪漫主义文学转变为幻想的、比生活更加广阔的浪漫主义文学,分别以简·奥斯汀的《傲慢与偏见》(1813年)和艾米莉·勃朗特的《呼啸山庄》(1847年)为代表。这两部英国小说有天壤之别,这种区别在沃尔特·佩特(W·Pater)给浪漫主义下的定义中可以得到概括,他认为浪漫主义是“给美添上了怪诞的色彩”。
因此,毫不奇怪,浪漫主义音乐在很大程度上同样表现了一种奇异的超自然的东西,如柏辽兹在他1830年所作的《幻想交响曲》中所表现的那样。作曲家们很快就对周围的大自然发生了新的兴趣,这种自然已经不是贝多芬《田园》中的那种简单的自然,而是大写的“自然”,一种因为他们超脱于芸芸众生才与他们有着特殊联系的力量。不管是文学还是音乐,浪漫主义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十分强调单个的人,而不是那种作为社会的一分子、被仔细地划入某个阶层而根本无法摆脱其束缚的人。
因此,对独立个性的重视使作曲家们有意识地追求个人的特点,有时成了自我主义。这样,他们离那些因为循规蹈矩而压抑了自己部分创造才能的古典主义作曲家就越来越远了。
想用寥寥数语概括浪漫主义音乐的特点,其结果非常容易使读者误以为浪漫主义作曲家都是放浪形骸之徒。虽然他们中间有人确有行为出轨的时候,但是总地来说,他们有足够的自控能力使自由不致逾越界限。他们当中大多数人仍继续运用传统的交响曲、奏鸣曲、四重奏等形式,虽然在这些形式里出现了与莫扎特不同、会使他的审美观受到侵害的新东西需要记住的是,审美的好恶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这一代认为“过分”的行为在下一代眼里却是规范,昨天的“顽皮的孩子”,逐渐长成为今日受尊重的“老伯伯”。[注:法国诗人戈蒂耶早年参加浪漫主义运动时被称为“顽皮的孩子”、“老伯伯”则是英国人对曾经担任首相的政治家格莱斯的尊称]。浪漫主义运动内部也一直存在两个不同的流派,一个是以柏辽兹、李斯特、瓦格纳为代表的激进派,另一个是以门德尔松、勃拉姆斯、布鲁克纳为代表的保守派。研究早期浪漫主义可以说明分裂是怎样产生的,也可以把那些重要性在管弦乐曲的作曲家(门德尔松、柏辽兹)和那些重要性在其他方面的作曲家(如歌曲方面的舒伯特、歌曲与钢琴曲方面的舒曼、歌剧方面的韦伯)区别开来。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鲁道夫·佐姆(Rudolf 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 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海德格尔(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1] 《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 柏拉图:《会饮篇》210B-D。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262。
[7] 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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