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
伏尔泰,本名弗朗索瓦-马利·阿鲁埃,伏尔泰是他的笔名,伏尔泰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泰斗,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
主张开明的君主政治,强调自由和平等。代表作《哲学通信》《路易十四时代》《老实人》等,1778年5月30日逝世,享年83岁。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一般指查理·路易·孟德斯鸠,他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拜占庭帝国这个说法的流行,孟德斯鸠出力甚多。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
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孟德斯鸠于旅途中染病,去世。
卢梭:
卢梭一般指让-雅克·卢梭,他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植物学通信》等。
卢梭出身于瑞士日内瓦的一贫苦家庭,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一生颠沛流离,备历艰辛。
1749年曾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一文而闻名。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法国当局的追捕,避居瑞士、普鲁士、英国,1778年在巴黎逝世。
扩展资料:
伏尔泰是自然法学说的拥护者。他从自然法论的立场出发来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和教会的统治。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符合人性或人的本能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并且天下人都认为是公正的自然法律。
他把法律分为两类,即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适用于所有的人,对所有人都有好处,不偷盗,不杀人,不*乱,不撒谎,敬父母,重互助等,这些都是自然所颁布的法律。
制定法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教会法。法律是政治的法律,是任意制订的、纯粹民政的法律,时而设置五监察官,时而设置执政官。
时而召开百人团会议或平民会议,时而成立雅典刑事法庭或元老院,实行贵族制、民主制或君主制。若以为一个世俗的立法者有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的利益。
而是代表神明制订出哪怕一条这样的政治性法律,那就是不了解人类的心意。人都是为了一己的私利才欺骗别人的。伏尔泰认为,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基础,就是在公正的观念上奠定法律基础。
—伏尔泰
—孟德斯鸠
—卢梭
1、雨果
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o,1802年2月26日—1885年5月22日),法国浪漫主义作家,人道主义的代表人物。19世纪前期积极浪漫主义文学 运动的代表作家。
法国文学史上卓越的资产阶级民主作家,几乎经历了19世纪法国的所有重大事变,一生写过多部诗歌、小说、剧本、各种散文和文艺评论及政论文章。
在世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被人们称为“法兰西的莎士比亚”。雨果的创作历程超过60年,作品包括26卷诗歌、20卷小说、12卷剧本、21卷哲理论著,合计79卷之多。
给法国文学和人类文化宝库增添了一份十分辉煌的文化遗产。代表作有长篇小说《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海上劳工》等,短篇小说有《“诺曼底”号遇难记》。
2、雪莱
珀西·比希·雪莱(Percy·Bysshe·Shelley,1792年8月4日-1822年7月8日),英国浪漫主义民主诗人、第一位社会主义诗人、小说家、哲学家。
散文随笔和政论作家,改革家,柏拉图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William Wordsworth曾称其为“One of the best artists of us all”。
同时期的拜伦称其为“Without exception the best and least selfish man I ever knew”,更被誉为诗人中的诗人。代表作有《麦布女王》、《伊斯兰的起义》、《致英国人民》。
《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云》、《致云雀》、《西风颂》等,其一生见识广泛,不仅是柏拉图主义者,更是个伟大的理想主义者。
创作的诗歌节奏明快,积极向上。雪莱短暂的一生也正像他的诗歌展现的那样,虽然屡遭挫折,身处逆境,却仍能正直刚强,勇敢前行。
3、海涅
海因里希·海涅(Heinrich Heine,1797年12月13日~1856年2月17日),德国著名抒情诗人和散文家,被称为“德国古典文学的最后一位代表”。
1797年12月13日生于德国莱茵河畔杜塞尔多夫一个犹太人家庭。童年和少年时期经历了拿破仑战争。学过金融和法律。
1795年,拿破仑的军队曾开进莱茵河流域,对德国的封建制度进行了一些民主改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拿破仑“在德国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残人”。
法军的这些改革,使备受歧视的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全面改善,因此海涅从童年起就接受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
4、卢梭
卢梭被称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他发明了与传统君主专制对立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还开创了从人的情感角度出发推断人类范围以外事实的思想体系。
卢梭之后,自称改革家的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追随洛克,另一派就一直追随卢梭。生于日内瓦的卢梭,全名为让- 雅克·卢梭,父亲是一个钟表匠,母亲在他出生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之后,父亲也被放逐,离开了日内瓦。孤苦伶仃的卢梭是跟着姑母长大的,从小受的是正统加尔文派教育。12岁时,卢梭停止了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开始在很多行业当学徒。
但对于这些行业,他没有不憎恨的。16岁时,他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到了萨瓦。当时,他没有经济来源,衣食无着,只好来到一个天主教神甫家里,撒谎说他要改宗。
5、拜伦
乔治·戈登·拜伦(George Gordon Byron)(1788122-1824419),是英国浪漫主义文学的杰出代表。1788年1月22日出生于伦敦,父母皆出自没落贵族家庭。
他天生跛一足,并对此很敏感。1805-1808年在剑桥大学学文学及历史,他是个不刻苦的学生,很少听课,却广泛阅读了欧洲和英国的文学、哲学和历史著作。
同时也从事射击、赌博、饮酒、打猎、游泳、拳击等各种活动。1809年3月,他作为世袭贵族进入了贵族院,他出席议院和发言的次数不多,但这些发言都鲜明地表示了拜伦的自由主义的进步立场。
卢梭《新爱洛绮丝》(1761)宝贵的认识价值;它是爱情小说,可又别同一般。和卢梭那些振聋发聩的启蒙论著一样.这部小说在揭示“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两性之间的感情关系”方面、表现了爱情受到封建势力摧残时的纯与真,不俗不卑,情操高尚,促人清心明目,具有深刻的启蒙性质。
《新爱洛绮丝》书名的全称是《尤丽,或新爱洛绮丝——阿尔卑斯山麓下一个小城市中两个居民所写的情书》,它是卢梭著名的书信体小说。
爱洛绮丝本是法国12世纪时的一位美丽而钟情的少女,她与老师、哲学家阿贝拉尔相爱而酿成悲剧;启蒙思想家卢梭,借用这个古老的爱情故事推陈出新,展现出他那个时代的新的爱情悲剧:贵族**尤丽与平民出身的家庭教师圣·普乐相爱甚笃,尤丽的父亲却出于封建的等级偏见,以圣·普乐的出身不配而从中拦阻,终于迫使尤丽含恨死去。书名在爱洛绮丝的名字前冠以“新”字,题意含蓄,透露出作者对封建罪恶的强烈愤怒。人们只要把尤丽的悲剧与昔日的爱洛绮丝悲剧两相对照,便可深入—步地领会这部作品的反封建主题:时代,已由中古前进到18世纪的启蒙时期;青年男女的爱情悲剧却旧迭新换,戕害人间正当感情的封建偏见和家长制依然悠意横行。卢梭感到反封建的任务时不我待,新的“新爱洛绮丝”悲剧再也不能重演。
《新爱洛绮丝》采用书信体格式来展开悲剧主人公的命运,相互通信的除尤丽和圣·普乐外,还有尤丽后来迫嫁的丈夫德·沃尔玛、尤丽的表姐克雷尔、圣·普乐的好朋友英国爵士爱德华等人。说来是件憾事,这部书信体小说的全部译本目前很难看到;《外国文学作品选》中节选的《离别》和《游湖》(题目为编者所加),是《新爱洛绮丝》所有书信中最著名的两封情书。信中集中描写尤丽和圣·普乐这一对恋人纯真而炽热的感情,历来为人们所珍视。
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谈起卢梭,人们不免想起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卢梭是个启蒙运动中的异类。启蒙高扬理性与科学的大旗,奠定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而卢梭却象个闯入“启蒙”阵地的莽汉,要将启蒙大师们心爱的珍宝夺取打碎。卢梭痛斥“理性”,鼓吹感性与激情;否定文明与进步,高扬人的自然性。清明理性如伏尔泰,狄德罗的这些同时代启蒙大师,纷纷与卢梭划清界限,表明自己与卢梭是“天堂与地狱的分裂”。仔细考察卢梭的思想,其论述不及洛克,霍布斯精细;在现实制度中的可操作性较后者也大有逊色。卢梭真正影响人类历史是他的灵魂与气质。卢梭是一个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哲人,一生也未摆脱“恋母情节”的纠缠,他也从不掩饰对女性的依恋与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具有一颗“女人心”,细腻而又善感,喜爱审美与自然:厌弃理性与功利,强权与压制。因此,一直不见容于以男性气质为主流的思想界,只有在温情脉脉的,充满女性气质的“沙龙文化”中,卢梭才找到共鸣与寄托。虽然卢梭也有批判与控述,激扬的一面,但他反对的从来都是那些充满男性气质的社会特征。“理性,强权,功利”,这都是卢梭挥舞利刃与之搏斗的东西。具有这种浪漫主义气质的人物与思想自古有之,但最早只是在文学运动中出现。通过卢梭,这种思想便与政治,社会哲学与法律思想联系在了一起。浪漫主义并没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标准,他更象是一种气质,一些具有类似这一气质的人被归为一类。浪漫主义气质的特点主要有○1善感性;○2激进的道德;○3“取消时间”;○4审美特征;○5追求变化;○6强烈破坏性;○7打动人心的特征;○8孤独的情感。从本质上讲,浪漫主义具有阴性特质,与女性主义的许多特征十分相似。同理,法律浪漫主义也并非一个十分确定的流派,而只是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思想的统称。他们强调用法律这种制度来改变现实,竟可能地缩短时间;相对忽视法律的统一,确定,理性与逻辑一致,而强调法律的多样性,灵活性,道德性;具有批判性与破坏性的特质。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因而,与卢梭的命运一样,法律浪漫主义在西方也是长期放逐于主流法学思想之外的边缘思想。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的命运有了另一种景况。在中国思想界,卢梭获得了远高于其他启蒙导师的地位,其思想被广泛宣传,作品几乎被全部翻译过来,尊荣备至,一时无出其右。这里面当然有用卢梭为无产阶级革命作辩护的考虑,但卢梭如此受欢迎,并非完全是政治需要可以解释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阴性文化。追求自然和谐,重感情,伦理道德,审美多于理性。这与卢梭的气质不谋而合,因此中国思想界在接受卢梭时毫无排异感,倍感亲切。同样,中国法学界在接受与卢梭气质一脉相传的法律浪漫主义时,也是顺手拈来,毫不排异。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传统上并非是没有法律,而是“中国传统法律是女性法律传统”。因此,中国法律传统与卢梭,而不是洛克或边沁具有结构同源性。这就不难解释为何我们在接受洛克,边沁时倍感艰难,与实证主义法学始终格格不入;但在接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时却毫无障碍。因为它们暗合于我们的“本土资源”。但是,就象西方早已开始反思法国大革命一样,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各种带有浓厚浪漫主义色彩的“狂飙突进”式运动之后,我们亦应当反思卢梭之类的浪漫主义情怀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具体在法学界,虽然我们对卢梭以及我们那温情脉脉的传统始终难以忘怀,但我们更应当清醒认识到,我们已经义无返顾地走上了法律现代化之路。现代化的法律,从其核心本质上讲,是一种确定,刚性,理性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律类型。现代性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这种样式,与现代工商社会日益理性化的发展分不开。现代性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相对最有效的功能,它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正是对于现代工商社会,而不是其他社会类型,具有最大合理性。既然我们走上了现代化之路,那么现代性法律的进路我们就无法退出。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当下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时期,最迫切的需要是建立,而不是批判。而法律浪漫主义从本性上讲,在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批判,甚至摧毁时作用不小;但在承载建构功能时却略显不足。当然,法律浪漫主义在批判与反思主流法学话语时自有其功能,但它不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法学话语的主流。考察历史趋势与社会需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并非是卢梭,而是洛克与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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