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向江秋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96000元。法院认为,刘暖曦在其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友人江歌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且在事后对江歌之母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而如此判决。 从2020年6月开庭,到2022年1月宣判,这起争议性案件历时一年半,终于有了令人信服的权威判决。对一直浸没在丧女之痛中的江秋莲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安慰。当年,江歌为了保护后来改名刘暖曦的刘鑫不幸遇害。对此,刘鑫本应心怀愧疚、有所感念,竭力安慰、补偿江歌的遗属。可是,刘鑫在事发后的一连串表现,让人大跌眼镜。 除了逐条列明刘暖曦的一系列过错,法院在判决中还专门嘉许了死者江歌高尚的人格。判决书写道:“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两个人或许都没说实话,不过在道德上刘鑫可能更让人憎恶。一个拼命地自证杀人未遂,一个拼命说谎,死保自己的名声。从今年《局面》撮合江妈妈与刘鑫见面后,我就一直高度关注江歌案的进展。
我们常说“好人有好报”,然而,在这个事情里,我们看到了一个伤心且寒心的结局。我多少次在心里想,江歌不该是这样的结局。可是,江歌却永远地醒不了了。对于江妈妈来说,何其悲哀。而刘鑫做为该案的当事人和唯一证人,不是在逃避就是在说谎,被施救者没有半点感恩之心也便罢了,为什么心却这么阴冷。
一、戏精刘鑫——我没有锁门,门是江歌从外面锁的
在这里我们见识到了什么是戏精,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刘鑫还能够做到睁眼说瞎话,做伪证,委实地演技派,就她这样的人才不上《戏精的诞生》便真真的有些屈才了。自12月11日开庭以来,我每天中午、下午都会把当天的直播看一遍,昨天和今天的庭审内容,主要是由检方、律师对刘鑫和陈世峰做出提问并给他们机会对曾经的口供进行解释与辩解。
在江歌出事那天,刘鑫报了两次警,在报警过程中110录到了刘鑫用中文说的一句话“门锁了,别骂了”、还有门铃声、江歌的惨叫声,而刘鑫在庭审时却一直否认她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她没有锁门,门是江歌从外面锁的。试问,对一个生命受到威胁的人来说,她连进屋的机会都没有,她又如何去锁门?
二、陈世峰——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
对于刀的出处,法医在庭上做了详细说明。巧合的是,陈世峰的实验室里刚巧丢了这么一把刀。对于陈世峰说谎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刀是来自实验室,那么陈世峰就会被判故意杀人罪。而如果是刘鑫递的刀,那么故意杀人是不存在的。原本,在日本就很难判死刑,所以陈世峰并不担心。他现在做的,无非是为自己减刑。那么,在这里刘鑫的供词就比较重要。
从2016年“江歌案”发生至今,已经六年了,大家无不同情的江歌母亲江秋莲,如今却走到了要“翻车”的境地。
作家陈岚,多次在微博中公开质疑江秋莲。
痛斥她“诬陷刘鑫”、“不合规募捐”、“滥用善款”
网友们也从一开始的:“支持江歌妈妈维权!”
到如今的:“江秋莲才是网暴头子”、“吃女儿的人血馒头”“国家烈士都没她宣传的那么到位”
发生了巨大的反转。
“江歌刘鑫案”二审判决还未出结果,这个用六年时间为亡女奔波诉讼、跨国打官司、自学法律的半百女人,真的人设崩塌,翻车了吗
1“江歌案”变成“江歌刘鑫案”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2016年9月,中国留学生江歌,为了帮助被前男友威胁、纠缠的闺蜜刘鑫,邀请刘鑫同住。
11月2日,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尾随刘鑫打工,刘鑫下班后与江歌结伴回家。
11月3日凌晨,江歌在家门前被陈世峰连刺11刀失血过多而死。
杀人凶手陈世峰在日本被判有期徒刑20年,刑满回国后将接受二次审判。
而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刘鑫,她在江歌发生危险时,就在门内。
是刘鑫锁了门,将江歌置之不理,还是江歌为了保护她故意把门关上
刘鑫的说法是,她不知道门外是谁,也没有锁门。
陈世峰的律师却说:“江歌按了门铃,刘鑫没有开。”
多方各执一词。
在江歌妈妈看来,江歌的死,刘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案件发生两年后,2019年,她对刘鑫提起了诉讼,提出民事索赔203万余元。
“江歌案”真正变成了“江歌刘鑫案”。
2022年1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后改名为刘暖曦)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刘鑫没有如实告知江歌风险,面对危险为求自保置他人安危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
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知道判决结果后,江秋莲带着判决书到了江歌墓前,给逝去的江歌读了判决内容。
并且对媒体表示,赔偿金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结果,一个事实。
她说,得到的赔偿款会全部捐助失学女童。
而刘鑫在一审宣判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她称判决的结果“每一条都不是,我都能对它进行反驳”。
2022年2月16日,二审开庭后,刘鑫方表示:
没有证据证明刘鑫将门锁闭、刘鑫不可能预判陈世峰会杀人等等。
甚至在法庭上尖叫、痛哭:
“我只是一个普通人,不能预知谁会在什么地方杀人。”
总而言之,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二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至今还未给出判定。
2恩将仇报,刘鑫何至于此无论当时刘鑫锁没锁门,她在明知道有危险的情况下,让江歌独自一人在门外面对是事实。
在事件发生后300天的时间里,别说道歉,她连见都不见江歌母亲。
即便在江歌的葬礼上,刘鑫也没有出现。
逼不得已,江秋莲只得在网上公布了刘鑫的信息。
刘鑫终于出现,竟然是赤裸裸的威胁:“再出这种新闻我就停止协助警察!”
刘鑫转而在网络上,开始对江秋莲各种辱骂、造谣、阴阳怪气。
甚至直接骂江秋莲:“无耻”、“老婊砸”、“吃人血馄饨”
疑似刘鑫小号的“冷眼萌叔”更是发布了:“阿姨寄的花圈”、“给您寄了鸽子肉、鸭脖”。
对杀鸡等血腥场景细致描述,故意去揭开江歌被刺颈致死的伤疤。
连带刘鑫的父母,也对江秋莲恶语相向。
“她命短了!”、“你闺女叫人家杀了,你现在又来折腾我们”
在丑行曝光后,刘鑫终于发现强硬的不行,又转软的,假意道歉。
江秋莲早已看清了刘鑫,“你现在来,是因为你们家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并不是因为江歌为你付出了一条命”
她拒绝了刘鑫假惺惺的和解。
如果说刘鑫当时没有锁门,那她更应该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地跟江秋莲说明情况,而不是一再地躲避。
即便她真的锁门,如果她能诚心地悔过和道歉,而不是对死去的闺蜜的妈妈辱骂和造谣,事情都不至于此。
江歌妈妈说:“我不接受刘鑫的道歉,如果她不做那些伤害我的事,也不会有这个案子了。”
3江歌妈妈做错了什么吗江秋莲在维权之路上,网友对于其“敛财”的争议是最大的。
女儿被害第四天,江歌妈妈就公开了支付宝。
在各个平台,她都开通了打赏功能。(苦咖啡-夏莲是江秋莲的微博ID)
后来她还开通了微博小店、抖音商城等等。
作家陈岚称,六年来江秋莲募集到的善款可能有上千万之多。
江秋莲不光没有对善款的使用做出说明,还放贷90余万给一个叫做陈群的人。
一众网友对江秋莲开始了谩骂:“吃女儿的血馒头”、“消费死者”、“想钱想疯了”
对于一系列的质疑,江秋莲则拍了一段视频,哭诉自己并没有仔细统计善款,请求有关部门调查。
她表示,借款的90万并未收取利息,只是援助。
并且她只在事件发生的前期,孤身前往日本处理女儿后事的时候,接受过大家的善款。
后期,绝大部分捐款江秋莲都拒收了。
开始带货是为了支撑巨额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自己的生活费。
多名捐赠人也出面表示:“江歌妈妈多次拒收善款”、“我们不需要向她证明善款用途”。
对于江秋莲的善款用途我们暂且不做判断,但说到底,再多的钱能换回江歌的命吗
江秋莲在法庭上说,对江歌这条生命,金钱是无法衡量的。
除了钱,江秋莲的性格也让她为人诟病。
她没有一味地“善”和忍让,她也有她的冲动,她的愤怒,她的发泄。
对出言不逊的网友,她以牙还牙。
言语之中,“死”、“妈”等字都屡屡出现。
这样的“以暴制暴”让很多人觉得,她粗鲁、恶毒,甚至因此倒戈到刘鑫阵营。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的独生女被人杀害,换了谁,疯魔都是有可能的。
当江秋莲唯一的孩子死去,文明、礼貌、亲切也离她而去了。
她发微博说:“我是一个死人,别和我谈素质修养”。
没有了女儿,她活着的全部意义只剩下找回公道,体面对她来说一文不值。
江秋莲不符合我们对“完美受害者”的期望。
“正义”、“神圣”,永远理性、文明、柔弱、可怜,需要所有人保护。
她身上有的,是一个普通母亲的情感与世俗,她代表着她自己的坚强。
结语:
作为一个人,江秋莲并不完美,但作为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江秋莲已经竭尽所能。
有人说:如果官司赢了,我会教育孩子不做刘鑫那样的人。如果输了,我会教育孩子不做江歌那样的人。
俗话说: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在很多情况下这句话只是被欺之人的一种悲观看法,其实,人善不一定被人欺,更多是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差、应变能力差、灵活性差的人更容易被人欺。换句话说:人蠢才会被人欺,软弱才会被人欺。反观江歌被害案,也不是简单的被欺负所能说清的。
在我们生活中,几乎所有人都有为朋友“出头”的经历,帮闺蜜斗渣男,与朋友一同应对难题,生活中互相扶持形同姐妹……正如歌曲《一个像夏天,一个像秋天》里唱的那样:“你拖我离开一场爱的风雪,我背你逃出一次梦的断裂。”
善良是人与人之间友谊的桥梁。做人要有颗善心,但不能任由他人利用。
一、女汉子江歌
如果没有遇上刘鑫丧心病狂的男友,也许江歌、刘鑫这对朋友还是如往常一样,吃着馄饨,一起谈天说地。但是江歌所不知道的是:她与这位朋友的友谊可能并没有那么值得让她付出。事件发生前,江歌收留刘鑫同住,帮助刘鑫赶走前来闹事的男友,因刘鑫害怕特意等待刘鑫一同回家,甚至在事件发生时主动帮助刘鑫解围。可以看出江歌是一个好强、自立、仗义的女汉子。
二、刘鑫在做什么?
而在此期间刘鑫做了什么呢?遇人不淑,与前男友藕断丝连,导致前男友找上门闹事,因为自己害怕,所以让好闺蜜江歌去帮忙处理纠纷。事件发生后,刘鑫又始终不肯露面,网络留言二次中伤江母,刘家在对江母的电话中也恶言相向,称江歌的死是因为命短,跟他家刘鑫没有一点关系。时隔一年,都不愿当面澄清真相。至此,刘鑫及其家人人性的冷漠已经表达的淋漓尽致。
当网络舆论再次发酵,这时刘鑫迫于压力不得不正面对。但在刘鑫在与江母见面后的反应中,在后续记着对她的采访中可以看出,刘鑫是既冷漠又心虚,甚至说:“我已经知道错了,为什么你们还要问我。”这种价值观真是可笑至极,那杀害刘鑫的陈世峰是不是也可以说:我都知道错了,为什么还要逮捕我?但当提到自己信息被曝光刘鑫则激动不已。
我们来总结一下刘鑫的性格特点:一、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给江歌,二、关键时刻选择逃避,三、事后推卸责任。
三、善良不应被利用
其实我们也终于能想明白为什么刘鑫、江歌能成为闺蜜。江歌足够能干,能在关键时刻为刘鑫撑腰,一个胆小怕事的刘鑫在江歌的庇护下自然是很受照顾。相应的,在异国他乡,同国籍,同家乡的刘鑫无疑也是江歌情感的寄托。逐渐的,一方是无意识的付出,一方是欣然的接受。人们常说: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善良本没有错,和谐的人际关系应该是一种生态的平衡,而不是被人习惯式的利用。
四、自私是道德的沦丧
确实,人有时候就是会软弱,不可否认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但是如果这种趋利避害具有损人利己的倾向,那就变成了自私自利式的道德沦丧。因为自己处理不了所以让江歌赶走前男友;因为害怕所以不敢开门让江歌困在逃命之门之外;因为害怕甚至都没去看一眼门外到底发生了什么,任由江歌流血过多而亡;因为怕被追究责任,所以选择逃避,不愿公开为江歌澄清真相,甚至恶言威胁;因为害怕网络舆论压力,所以又在一年后站出来面对媒体。所有这些行为的背后,是一颗躲在阴暗处的自私、冷漠的心。
五、让你的善良武装上牙齿
人应该善良,但更应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对待别人过分的需求,应该学会表达自己的情绪。一个人帮忙带饭带惯了,偶尔不能帮,别人也许会说:这点小忙也不帮。当你的好心和善意被人当做理所当然的时候,别人就只会得寸进尺,却并不会心怀感激。人人都有手有脚,自己的事情为什么不自己去面对而选择麻烦别人呢?真正的善良,不是充当事事为别人出头的傻大姐,不是有求必应,不是迁就,而是适度的,睿智的,有锋芒的。
刘鑫不构成犯罪。
一、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在刑法学理论中,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刘鑫和陈世峰分手后,陈世峰对其采取了恐吓、胁迫和跟踪的手段,不断地骚扰刘鑫。由此可见,陈世峰准备刀具、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原本应当是为了杀害刘鑫,双方必不可能达成共识。其次,在陈世峰与江歌起争执时,刘鑫已逃进家中反锁房门,对于陈世峰杀人目标的临时转变,其也无法与之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刘鑫锁门的行为违背了身为理性善良人的道德情感,但并不在客观上为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也并非共同的犯罪行为,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二、刘鑫不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同其他不作为犯罪一样,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其首要条件是作为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
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需要指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并非所有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在该案中,刘鑫锁门的先行行为是否构成阻止江歌被杀害的义务仍需结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但即使是在构成阻止义务的能力下,刘鑫也缺乏防止能力,锁门的行为与江歌被杀的结果之间也缺乏因果关系(即刘鑫若未锁门,也不一定避免死亡结果)。
三、刘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该案中,刘鑫的锁门行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从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项,故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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