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领养孩子的规定

军人领养孩子的规定,第1张

法律分析:(一)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二)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 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 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 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 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 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 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除

不是的,他们缺的是信任!两个人相爱如果少了信任,是不能有真爱的。可是军人真的不该有属于自己的真爱吗?还是该有却不能去爱?而往往爱上军人后的女孩都是很不喜欢男朋友对她们问这样的问题:你喜欢我什么,是人还是这身绿军装?很多可能就答不上来。我知道,现在当兵的找女朋友真的非常不容易的,知道为什么吗?和地方接触太少太少了,这只是其中的一点而已。是因为他们没有个性的发形还是酷酷的姿态或者是他们不会甜蜜的语言呢?并不是,而是部队的纪律在约束他们是军人与男人之间多的一份压力!部队周围的围墙成了他们与女孩之间永远的屏障,所以就有了网上军人找女朋友最流行的话题了。但我认为啊:军人在网上谈恋爱那不叫网恋,而是另一种恋爱方法。但我们也应该理解爱军女孩的不容易。军人,整天对着手机受相思之苦的不只有你们,面对寂寞和孤独的也不只有你们,看着别的恋人在花前月下而内心充满嫉妒的也不只有你们,爱你们的女孩比你真承受的要多很多。你想:当别的女孩在逛街,有人替她拿大包小包的时候,你在那里呢?当别的女孩生病时,有人在旁边关心照顾,这时的你在那里呢?当别的女孩深夜回家有人护送时,你又在那里?可能爱你们的女孩她们是不会计较这些和报怨这那,她们害怕失去你们,明白吗军人朋友们。曾经看过这样一段文字,说:只有爱军的女孩才是真正的好女人,但喜欢地方男人并不代表不好,只是选择各有不同而已,方向是一样的,都是好女人。只能说爱军的女孩要比别人付出要多,其实在现在这个物质模流接近于上流社会的80年后的女孩,这种真正爱军的女孩,真的是越来越少了。问问部队军人朋友们你们能不珍惜爱你们的女孩吗?同时告诉女孩儿们珍惜你们所爱的军人朋友吧!相信他们是好的,是合适你们的。

1 军人结婚年龄是怎样的

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有一些反对继续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

2保护军婚的规定把一部分妇女离婚自由的权利剥夺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势必使许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择偶难。

3在和平环境里,军人仅是一种职业,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让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队中男性军人占大多数,保护军婚主要是保护男军人的婚姻,保护军婚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作为公法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且量刑幅度较重,婚姻法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再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面对众说纷坛的局面,立法机关在修改婚姻法时,多数意见认为,对军婚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因为: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2 军人结婚年龄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通常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含)以上初婚的才能结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现役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我是一名军人,25岁了,想结婚,怎么办理程序

领结婚证,需要在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区人民 或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憨耿封际莩宦凤为脯力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4 现役军人怎么办结婚手续

1、让军人到单位计生部门领取三张表:

第一张:申请结婚报告表

第二张:结婚函调报告表和介绍信

2、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后,两人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合格后将婚检证明和填写的表格一同交到部队计生部门,让办事人员找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就可以领取“婚姻状况证明”,带着这个东西和有效证件,非军人一方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以正式到地方的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了。

3、领取结婚证后复印一下交到部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可以享受军属相关福利待遇。

4、结婚函调报告表背面必须要盖章才有效,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其中一个就行。还有就是男女25和23的年龄要求,这个必须要达到,如果达不到可以互相让一岁,男女年龄相加达到48岁就可以,双24,25和23,还有26和22,这三个组合都可以满足条

5 当兵的结婚年龄

当兵的人结婚与普通人一般情况是一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部队一般提倡晚婚晚育。

但是部队里有些限制性规定,无形中提高了军人结婚的年龄。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

1、第4条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第6条规定:军队院校生及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如果义务兵22岁当兵,到24岁想结婚,按规定就不可以了。这在无形中就提高了结婚年龄。其他情况也一样,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同样会造成结婚时间延后的问题。

6 国家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年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必须认真在部队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提倡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 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关于向地方 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 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一章:初遇

阳光透过树叶洒在校园的小径上,顾盼走在一片金黄中,清新自然。这是她大学生活中的最后一个暑假,未知的未来在等待着她,充满了无限可能。

这天,顾盼应约来到一家咖啡馆,她的好友林琳硬是要介绍她的军官朋友给她认识。初见,他身穿常服,英姿飒爽,眼神坚毅而深邃,仿佛早已习惯了身披光芒。他向她走来,唇角微扬,带着一抹温暖的微笑。那一刹那,顾盼仿佛看见了秋日里的暖阳,心中没来由地一阵波动。

“这是顾墨,我家的常客。”林琳笑着介绍道。

顾盼心跳加速,礼貌地伸出手,“你好,顾墨先生。”

他的手坚实而温暖,与她想象中的完全不一样。那一刻,时间仿佛停滞,只有他们两人。

第二章:磨合

随着时间的推移,顾盼与顾墨的关系逐渐升温。她带他体验大学生活,他带她领略军旅生涯。他们彼此分享着生活的点滴,也在争吵和误会中不断磨合。

一次军事演习,顾墨奉命带队执行任务,不料遭遇突发状况。顾盼闻讯后赶到现场,看见他躺在担架上,脸色苍白。她冲上去握住他的手,泪水如断线的珠子滑落。

在顾墨养伤期间,顾盼一直陪在他身边,照顾他的起居。这段时间让他们彼此更加了解,感情也愈发深厚。然而,军婚的特殊性质让他们的生活充满了未知数。

第三章:冲突与理解

顾墨的哥哥,顾氏企业的总裁顾恺突然出现,对顾盼和顾墨的感情生活产生了冲击。顾恺对顾盼的出现明显不满,对弟弟的军旅生涯更是处处阻挠。

一场家宴上,顾恺与顾墨因公司合作项目的事起了争执。顾盼忍不住为顾墨辩驳几句,却被顾恺冷言相向。顾墨见状,立刻护住顾盼,兄弟间矛盾升级。

家宴不欢而散,顾盼与顾墨沉默许久。最后,顾墨打破僵局,坚定地看着她,“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开你的手。”

第四章:转折与重逢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顾氏企业终于顺利上市。然而,顾墨却因上级的调令不得不离开北京前往边疆。临别前夕,顾盼与他在长城上相拥而泣。他们彼此深知,这是一段艰难的分别,但也是他们感情的一次历练。

在边疆的日子里,顾墨与顾盼时常通信,分享彼此的生活和心情。他们在信件中倾诉着思念和爱意,也规划着未来的相聚。渐渐地,他们的感情更加深厚,仿佛无论距离多远,他们都依然在一起。

第五章:重逢与圆满

两年后,顾墨终于有机会回到北京。他迫不及待地赶回家中,却发现家里空无一人。正当他心灰意冷时,一束鲜花出现在他眼前。是顾盼,她带着行李箱站在他面前,笑得灿烂如花。

“我一直在等你。”她轻轻地说。

那一刻,顾墨紧紧地抱住她,再也不愿松开。他感激命运让他遇见了顾盼,感谢她陪伴他度过那段孤独的边疆岁月。他们的爱情经历了分离、误解、冲突和等待,如今终于可以在一起,共度余生。

在顾盼的陪伴下,顾墨与哥哥顾恺的关系也逐渐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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