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在中国未来发展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在中国未来发展中有什么重要意义,第1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23日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海外人士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将引领中国不断进步。

英国议会上院议员查尔斯·鲍威尔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中国需要法治扮演更重要角色。他说,这是中国进一步完善法治的一个新开端,是积极的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我对此寄予厚望”。

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李侃如说,四中全会是中共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的会议。会议公报反映了中国积极的前进方向,显示出法律制度将更加有序、透明、质量更高,减少受利益集团和地方官员的干预。四中全会为实现这一目标给出了新的动力、新的方式以及主动性。

澳大利亚资深法律专家沈寒冰认为,四中全会释放的信号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里程碑式的”,中国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这对中国将来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权地位的提高,将使海外投资者增加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埃及前驻华大使马哈茂德·阿拉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像往常一样强调党的领导,这是正确的决定。中国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只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心来领导法治建设,才能保证稳定有序。此外,公报还强调重视宪法的作用,这有助于使法治精神贯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外交与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问题专家文安立说,中国***决定在四中全会上聚焦法治是非常积极的,这是中国未来发展所需要的。中国需要发展自己的法治体系。四中全会是中国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意大利米兰天主教大学中国语言文化教授朱塞平娜·麦勒奇奥内说,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她说,中国打击腐败、消除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阻碍的努力至关重要。

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副所长安德烈·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这是中共有史以来第一次把中央全会的主题定为“依法治国”。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和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就必须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西班牙中国问题专家胡里奥·里奥斯在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上撰文说,四中全会发出明确信号,决定推动法治体系建设,更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中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法治秩序建设:

1 进一步加大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度。中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机构,推动制定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内,中国应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作用,推动通过更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决议。

2 发展国际司法体系。中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推进国际司法体系建设:参与并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法律和案例支持;推动建立联合国常设国际法庭;倡导建立中国参与的亚洲区域法庭机构等。

3 加强对国际法的遵守与执行。中国要进一步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并加强执行力度。同时,中国还应遵守国际法院和仲裁庭的判决,积极参与各种国际执法合作。只有身体力行,中国的声音才能更加有分量。

4 提供法治援助与支持。中国可以在“一带一路”构架下,向相关国家提供法治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这包括补充法律规范、完善司法体系、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这有利于推广中国法治理念,增进国际互信与理解。

5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中国应进一步推进国际法学术交流,支持中国法学专家参与更多国际会议,发表更多学术观点。同时,中国也应邀请更多国外法学专家来华交流,并支持翻译更多国外法学经典著作,这有利于中国法治发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

通过上述努力,中国可以凸显自己在完善国际法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国际话语权,以更开放包容的姿态赢得国际社会更广泛的理解支持与信任。在国际体系转型时代,中国应成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国际秩序的重要力量。

(一)法治理论指引的滞后现象

  在权威理论建构的层面,以往的法治理论在内容上还不够完善,在地位上还没有得到充分确定。 虽然依法治国的权威理论在社会领域得以广泛传播,但是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应然关系、贯彻法治的具体途径等重要法治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澄清。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我们对于依法治国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则一直存在模糊认识。 在学术理论研究的层面,法学界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要么是直接引入西方主流法治理论,要么针对中国的法治现象进行简单的解析或一对一地进行功利性对策研究。 学术成果普遍遵循“现状揭示———西方经验———中国对策”的三段论式的、过于简单的理论逻辑。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导向坚持与深入研究始终缺乏强劲动力。

  至今,中国法学界始终没有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的、能够切实地解决既存法治问题的内生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法治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的特征。

  (二)法治道路选择的自信不足

  法治中国建设推行至今,取得了诸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道路的选择就是一个重大问题。 经过冷静反思,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前苏联的法治意识形态还是西方传统法治理论,生搬硬套到中国来,实际上都会成为一种理想化的假想,并不符合中国法治运行的实际逻辑。 事实证明,未经当代中国社会实践检验的、假想的法治模式,根本无法评价乃至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 自信才能自爱,自爱才有自省。 法治中国建设首先要对中华文明持有文明自信,对中华民族持有民族自信。

  其实西方法治理论早已注意到亚洲国家的“儒释道”宪政理念和政治智慧在治理国家中的精妙作用,我们自己却丢失了这份本该有的选择法治道路上的自信。 当前在法治道路上,既要防止“左”的僵化教条,又要警惕和反对右的倾向。 法学学术上的“西化”、崇洋媚外、浮华赶时髦,都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法治实践运行的失衡失序

  中国法治建设历经数十载,在法治实践领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应接不暇的新型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使得我国立法者不得不采取“运动式”的法律移植方式来健全法律体系,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我们却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用近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进行理论磨合和信仰构建,这必然会造成我国法治实践在精神和行动上的“消化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立法不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守法不诚、监督不力的失衡、失调、失序现象。 立法在内容上缺乏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司法在过程中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执法在实践中缺乏严肃性、严格性、文明性;守法在行动中缺乏诚信性、主动性、自觉性;监督在落实中缺乏实效性、实质性、具体性。 “政府权力越位、错位、缺位导致微观经济活动受干预过多;导致权力寻租、行政效率低下,投资消费失衡、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法治建设的根基不牢不实

  法治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法治建设一贯采取“自上而下”的建构主义模式。 学术型、精英型的立法模式与广大中国法治实践者存在着不同的话语体系,欠缺话语沟通平台的基层法治实践者只能绕过成本高昂的法治解决途径,运用老百姓自己的“智慧”寻求一套有利于法治体系外的法律规避式的潜规则。 法律规则与法治现实的脱节导致了中国法治建设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层级中的发展不平衡。 尤其是在基层领域,法治状况存在着大量的严重问题,法律制度的贯彻程度较为有限,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治建设的基础不牢不实,发展很不平衡。基层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这种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思想深处的认识基础不牢不实。 上级机关与***员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模糊以及重视不足,直接导致法治理念的贯彻与法治实践的推行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支撑。二是群众基础不牢不实。法律法规虽然明存于纸上,但是无法得到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同与深入理解,许多群众不信任法律,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 三是基层基础不牢不实。 就总体而言,越是接近于行政级别顶端的领域和地域,法治效果越好,越是贴近基层的领域和地域,法治的贯彻就越不充分。四是行业基础不牢不实。许多行业的实际运行更加依赖行业内部的各种“潜规则”,而偏离法治的轨道,甚至排斥法治力量的介入,大搞“独立王国”。 五是法治队伍基础不牢不实。 法治的顺利推进应以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专业队伍为基础,而当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整体上还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准。

  (五)法治的权威信仰亟待提升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源自西方,而西方世界也经历了从对法治的美化甚至神化,转而跌入法治神化破灭、“礼崩乐坏”的社会阵痛过程。 法律应该被信仰,法治应该成为社会机制中的权威力量。 中国真正的法治信仰构建的图景应当是,民众的个人价值与法治的核心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民众的法治信仰应该是民众内心洋溢出来的,法治权威应该是民众自愿崇拜并推崇的。

  反观现实,中国法治力量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远未树立起来,人们在遇到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时往往寄希望于“托熟人”、“找关系”、“走后门儿”等非法治途径的“潜规则”,而对司法、执法等法治力量缺乏起码的信任与依赖。 在司法领域,公信力缺失的情况尤为严重。 正如澳大利亚大法官马丁所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长此以往,理应成为基本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就会逐渐因失去社会民众基础而被边缘化、空洞化,这无疑对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六)法治“硬的一手”运用不够

  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与社会治理机制,在途径和手段上既要有“软的一手”,也要有“硬的一手”,既要有柔性的一面,也要有刚性的一面,二者都要灵活掌握、适时运用,不可偏废,共同服务于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 忽视软和柔而片面强调硬和刚,抑或忽视硬和刚而片面强调软和柔,都是错误的。 就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现状来看,尤其要注意,法治理不可失之于软,失之于柔,失之于弱。 对人民应爱之又爱,对敌人要恨之又恨。 对于践踏法律、破坏稳定、危及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行为,法治力量不能毫无声息、视而不见,要充满自信,该出手时即出手,并正确运用有利策略,分化敌对阵营力量。 要始终牢记,对不法分子和不法现象的姑息,就是对损害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纵容。 要坚决克服模糊认识,要有执法的底气,要充满自信、理直气壮地把专政的一手用起来,把刀把子的一手用起来。 刚性严明、严格执法与野蛮的粗暴执法泾渭分明,与现代文明并不矛盾。

  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在以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法治中国虽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重视,但是没有将其上升到一个应有的重要地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蓝图中,法治中国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 只有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地位明确下来,向权力机关与社会公众宣示其极端重要性,才可能真正将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贯穿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事实上,法治中国建设与“五位一体”建设联系紧密。

  在具体的理论建构中,可以考虑将法治中国建设与“五位一体”建设相并列,以使其获得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我们也可以进行充分的论述,在充分强调法治中国建设高度重要性的同时,倡导将其渗透、贯穿于“五位一体”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明确提出:没有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就不可能获得保障和成功。 具体来说,第一,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应进一步得到提升,引起全党、全国、全社会、全体人民的高度重视;第二,要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权威的理论定位,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获得重要地位;第三,应通过各种途径,使法治活动成为每个公民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坚定不移、充满自信地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与要求。 在学术氛围日益“西化”与部分学者盲目崇拜西方社会法治理论与经验的背景下,我们更要着重强调法治中国建设所秉持的“中国特色”。 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确有可资借鉴之处,但其成功也是根植于西方社会的历史传统、基本特点和固有属性而来的,并非依靠某种学说观点就能即刻点石成金。 “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 ”

  对于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一方面,我们要拥有兼包并蓄的宽广胸怀,只要是有益的文明成果,我们都可以加以吸收与借鉴;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坚守“中国特色”的基本思维路径,始终追随中国***的领导与指引,紧紧围绕中国的社会性质、民族传统与现实状况,切实着眼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扎根客观现实,把握时代规律,不管风吹浪打,不怕说三道四,决不时髦献媚,坚定不移、充满自信地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坚持下去。 法学教育的课堂,学术理论的阵地,各级各类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课题确定,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等职能部门,都要切实纠正在法治道路问题上存在的偏差。

  (三)全面加强符合国情的法理论建设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是对未来的理性谋划。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没有科学的理论来加以指引,都不可能获得预想的效果。 经过长期努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的理论建设还不完备,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整体上看,当前法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很多学说观点与现实存在较大的脱节,使得看似科学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收到良好效果。 因此,在全面加强法的理论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导向。 反思当前法理论研究现状,不难发现,“表面繁荣、实际贫困”。 空泛、繁复、玄奥、花俏、重复、媚外,缺少适合国情、自主原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研究成果。 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应充分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意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基本原则,注重法治调研与对策研究,以客观效果为归宿考量相关法律理论,全面纠正“书斋里面出学问”与盲目崇拜西方学说的理论建设思路。 法治中国建设真正需要的是内生性理论,它是从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法治现象中抽象出来,经过理论提升后形成的规律性结论。 对此,一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具有强烈现实意义与实证效果的研究活动应给予充分的资源投入;二要加大导向力度,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充分树立注重国情和立足现实的基本导向;三要加强实证研究,鼓励现实研究与国情探索,摒弃坐而论道和崇洋媚外;四要加强基层实践调研,充分重视法治在基层的运行和影响;五要突出法治经验的提炼,及时总结与推广有益的成形机制与实际做法;六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型人才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这些人才的作用,建构复合型法治人才库。

  (四)重建符合中国国情、基于平衡的法学理论大厦

  对于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 我们应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大力倡导和体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义务、权力与权力、义务与义务平衡的法理观,切实解决社会各领域严重失衡的问题。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的严重失衡,都有赖于法的平衡治理。我们还应深刻地认识到,从义务法、权利法到平衡法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是平衡法,平衡理论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新发展,平衡是法的总特征,平衡是法的内在力量,平衡是法的核心价值,平衡是良法的灵魂,平衡是法的最高境界,平衡是法的本质体现,法是平衡之法,法治是平衡之治,法学是平衡之学。 只有在平衡法理观的理念统御下的法治中国建设,才会被纳入有序发展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上。

  (五)注重立法的系统性、统一性、适用性、操作性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任何必要环节都不可或缺。

  立法的科学与完备,是良性法治过程的起点与前提。法律规定与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立法后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就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 中国法治的诸多问题,均与立法缺乏科学性、操作性密切相关。 注重立法的系统性,就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将法律视为一个系统,统筹兼顾地考虑其中的每一个要素与问题。 不论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言,还是对于某一部具体法律而言,都要仔细考量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协调关系,要通过设计使其内部的各要素协调一致,共同服务于整体目标的实现。 注重立法的统一性,就是要求同级的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内容上相冲突,不能在指向上相矛盾,否则就会使执法者、司法者及守法者陷入不知所措的尴尬境地。 注重立法的适用性、操作性,主要是指不论法律规定本身多么符合逻辑、多么完整和严谨,如果在实践中不接地气,不能被有效适用、操作甚至根本落实不到社会生活中去,也都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密切着眼于法实践的环节,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 《劳动合同法》、《新刑诉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脱离实际、不接地气的遗憾。 我们必须明确反对立法上脱离实际的“精英路线”,积极倡导符合实际的“群众路线”。 对于立法主体,要设定严格标准,要求其具有实际的法治理工作经验或生活经验。 例如,简单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接触过婚姻的未婚者,怎么有能力参与到《婚姻法》的制定、修改与实施中呢?

  (六)充分调动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在效果上是顺利而卓有成效的,在方式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依靠权力机关自上而下地“推行”来实现法律制度与法律治理的运行。 但事实上,更为科学与更为合理的法治模式应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密切结合,没有权力机关的主导,科学的立法无以产生,而缺失了民意的基础与民众的反馈,法治也无法得以有效推行。 因此,我们应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将法治事业、法律活动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让广大民众充分理解到与切身体会到,法治事业需要他们的深度参与,法治活动需要他们的意愿来加以支持和推动,法治过程不仅仅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来加以主导,更要由每一位社会成员来加以主导。 “要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维稳的前提必须是维权。 ”

  如此,法治中国建设的民众基础才会不断地得以扩大,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才会更加顺利。

  (七)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与国家治理方式,并不是独立地在社会领域与国家层面发挥作用的。 我们研究与推行法治中国建设,不能将法治作为一种孤立的现象与独立的体制来进行考量,而要充分考虑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氛围与具体环境,处理好涉法工作部门与其他部门、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治中国建设若想在社会领域得以顺利推行,其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拥有普遍的敬畏和坚定的信仰,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建敬法、信法、用法的有利氛围,将法治、政策、习俗、信仰以及道德等充分加以融合,共同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以往的法治建设中,我们更多地将思路局限于法律制度建构本身,更多地争论于某项规定是否科学和合理,往往忽略了法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总体上在社会实践中被人们认可、接受与应用的程度。 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和环境”纳入今后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当中,并认真对待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应是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软实力和润滑剂”。

  (八)切实提高法治队伍建设的专业水准

  没有一支忠诚、敬业、专业的法治队伍来践行法治,没有千千万万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来操作法律,再科学、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止步于各种规定之中,再宏大、再高远的法治理想也不过是纸上谈兵。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项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切实提高立法、司法、执法、法监督法教育主体的职业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准入标准,精心进行培育,将培养、使用法律人才的目标落到实处。 同时,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工作人员任用制度。

  当法治中国建设事业在拥有了一支具有很高专业水准的建设队伍时,其不断进步与发展即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与坚强有力的支撑。

  (九)真正加强法定程序制度设计,合理确定自由裁量空间

  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推进,要靠良法的有效实行,良法的有效实行,要依赖法治主体的具体操作。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可能穷尽规定社会主体可实施的所有行为,不可能覆盖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所有现象。 这就为法治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提供了现实依据,也为权力寻租腐败空间的存在提供了各种可能。 如果运用得当,自由裁量权能够很好地沟通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 但是,如果自由裁量权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并未巩固,那么这种权力反而会削弱法治的力量。

  对此,我们必须真正加强法定程序制度设计,合理确定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法律监督者等法治主体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基本层面和技术层面想方设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十)充分认识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

  

  在以往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往往依赖“运动式”的建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 事实上,法治中国建设涵盖的领域十分宽广,涉及的矛盾十分复杂,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有一用百灵的灵丹妙药,只能依靠我们下定决心、脚踏实地、逐步积累、立足长远地渐进推行。 事实证明,“运动式”的法治中国建设无法实现其最终目标,而只会为形式主义、犬儒主义提供大行其道的空间。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不是一时的“运动”,而是一项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 法治中国建设的复杂性与全面性,要求我们开展的法治事业必须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既要拥有高瞻远瞩的视野,又要秉持时不我待的作风,坚持法治建设要“从娃娃抓起、从现在抓起、从全民抓起、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

  同时,要深入研究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方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研究和解决,真正在取得实效上下真功夫,日积月累,长期坚持,必见成效。 具体来说,一要系统谋划法治方案,明确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主要途径、破解难题、注意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地考量法治建设;二要下真决心与大气力,在社会舆论导向上充分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要性,在资源上舍得投入成本,光说不练只会空谈误国;三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充分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四要上下联动、全员发动,同时获得上层领导和基层支持的法治事业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指向;五要深入探索内在规律,注重策略方法,只有准确把握规律才能全面推进法治全局,只有灵活运用策略方法才能有效解决法治问题,最终在动态平衡中引导法治中国建设事业不断前行。

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上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路是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

正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一、要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

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其中,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

二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要更好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不断推进,就必须在发挥政策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善于将党的改革主张和人民的改革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以促进和保证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改革经验和成果得到巩固;善于将改革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发挥法治的作用和维护法治的权威,提高领导改革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法治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宝。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领导干部应更多更自觉地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发展思路、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党的十四大以后,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快车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此后,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当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6年2月,江泽民在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把此前“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法制”到“法治”,虽一字之别,却包含着不同的实质意义。“法制”只是法治的内容与形式之一,而“法治”则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与方略。这样,依法治国就作为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确立下来。

为贯彻这一基本方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制定立法法,修改婚姻法等,颁布实施证券法、合同法等一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适应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及时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多个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治与发展密不可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表明了法治在我国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阐述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是确保发展持续健康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基础。发展离不开法治,法治是解决当前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根本方式,是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不平衡、不科学、不可持续的问题,从深层次讲,大多与发展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有关。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法治具有的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五大发展理念有着内在联系。要全面认识、正确处理法治和发展的联系,以法治思维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破除妨碍五大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发挥法治对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法治是创新发展的要求 法治为创新除旧消除障碍。对于不适应创新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防止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创新的“拦路虎”。对于不适应创新发展的现行体制弊端,及时改革和废除,防止陈旧过时的制度体制成为创新的“绊马索”。在立法除旧的同时,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和修改,形成与立法规范和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制度体系,营造适宜创新的氛围。 法治为创新布新确认成果。对在实践中已经证明成熟的改革举措,以立法的方式,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对创新成果予以确认。这不是简单、被动地记录创新成果,而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深化对创新成果的认识,形成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国家意志。 法治是协调发展的基础 制度供给是协调发展的基础。发展中的不协调问题,大都可以追寻到法治的缺失。当制度缺位或无法实现有效供给时,市场机制难以实现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共同作用会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失衡,引发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城乡发展失衡、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失衡等等。因此,协调的发展势必以法治的方式进行,从而有效处理重大关系,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协调、稳定中扩展发展空间、调整发展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无论是区域协调发展还是城乡协调发展,无论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还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都需要在法治的统领下增强发展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法治是绿色发展的保障 绿色发展的理念,是发展理念的重大突破。树立并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关键是要提升发展的法治化水平。资源节约、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是绿色发展的基本要素,没有最严厉的法治引领和保障,就不可能保住青山绿水,就有悖于发展的目的。 以法治思维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应当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生态环境阈值底线不被逾越和突破;探索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法行为,维护生态平衡;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快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高效利用;依法防治地质灾害,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和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法治是开放发展的重器 坚持开放发展,顺应了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势。国际经济的竞争首先是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法律秩序话语权的竞争。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争取制度性话语权至关重要。要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加快修改完善适应新形势的涉外法律规范,广泛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机制变革,把握国际经济规则制订的主动权,推动中国法治理论融入世界规则,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共赢,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以法治思维落实开放发展理念,就要主动对接国外法律制度,加大对境外市场和法律相关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克服和消除由于制度、文化差异性带来的法律制度、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与摩擦,从而在法律层面推动落实“一带一路”战略。 与此同时,必须在国内、省内形成对外开放的新体制。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执法监管,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而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共享发展的需要 共享发展,突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以法治思维落实共享发展,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维护社会公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创制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提升困难群体幸福指数;落实《四川省扶贫开发条例》,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大扶贫格局,贯彻国家扶贫开发战略;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正义。 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践行法治是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赢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既是基本方式,又是基础支撑。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不断更新完善,我们欣喜发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建设的节拍越来越清晰、脚步越来越坚定。

法治建设,需要严谨规范的程序。曾经,“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屡禁不止,“烂尾工程”层出不穷,这不仅是对公权的亵渎,更是对人民利益的伤害。依法治国,关键是要抓紧抓牢“领导干部”这个重要少数。如今,法律观念、法治素养已经成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是否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已经成为评定政绩的重要指标。今天,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成为常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律审核、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环节正逐步完善细化。严禁规范的程序,为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法治建设,需要广泛有力的监督。曾经,监督渠道闭塞、监督方式单一、民众监督权形同虚设的问题妨碍民众权利的实现,阻碍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如今,政府“自我革命”大刀阔斧,扩大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阳光政府”形象深入人心。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防止政府官员以权谋私,保证政府的廉政、勤政。因此,要充分尊重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对越权行为大胆曝光、公开揭露;同时要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热线,并派专人负责,对群众反应的情况及时排查、及时解决、及时反馈。广泛有力的监督,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法治建设,需要深入自觉的公开。曾经,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充分,导致群众对一些政府作为不知情、难参与,社会反应强烈。如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部门的自觉行动,从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到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各种制度日臻成熟,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人员习惯在“放大镜、聚光灯”下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普遍设立官网,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时向民众反映工作进展,回应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避免流程“暗箱操作”,杜绝渠道“流于形式”。深入自觉的公开,为法治建设踵事增华。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建设正换挡提速、加快前行。我们共同期待着法治下的朗朗乾坤、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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