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原文_翻译及赏析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原文_翻译及赏析,第1张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唐代·李白《子夜吴歌·秋歌》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

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唐诗三百首 , 乐府 , 秋天 , 月亮 , 妇女 , 闺怨思念 译文及注释

译文

长安城内一片月光,千户万户都在捣衣。

秋风吹送捣衣声声,家家怀念戍边之人。

何时才能平息边境战争,让我丈夫结束远征。

赏析

全诗写征夫之妻秋夜怀思远征边陲的良人,希望早日结束战争,丈夫免于离家去远征。虽未直写爱情,却字字渗透著真挚情意;虽没有高谈时局,却又不离时局。情调用意,都没有脱离边塞诗的风韵。

月色如银的京城,表面上一片平静,但捣衣声中却蕴含着千家万户的痛苦;秋风不息,也寄托著对边关思念的深情。读来让人怦然心动。结句是闺妇的期待,也是征人的心声。

创作背景 六朝乐府的《清商曲·吴声歌曲》里有《子夜四时歌》,李白这组诗是沿用乐府旧题创作的新词,其创作的具体时间难以考证。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唐朝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誉为“诗仙”。祖籍陇西成纪(待考),出生于西域碎叶城,4岁再随父迁至剑南道绵州。李白存世诗文千余篇,有《李太白集》传世。762年病逝,享年61岁。其墓在今安徽当涂,四川江油、湖北安陆有纪念馆。

李白

君若清路尘,妾若浊水泥; 柳色参差掩画楼,晓莺啼送满宫愁。 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 秋逼暗虫通夕响,征衣未寄莫飞霜。 鸿羽难凭芳信短,长安犹近归期远。 山亭水榭秋方半。凤帏寂寞无人伴。 宿空房,秋夜长,夜长无寐天不明。 宴尔新婚,以我御穷。 雁尽书难寄,愁多梦不成。 庭院深深深几许,杨柳堆烟,帘幕无重数。 满地黄花堆积。憔悴损,如今有谁堪摘? 寂寂花时闭院门,美人相并立琼轩。 却下水晶帘,玲珑望秋月。 君行逾十年,孤妾常独栖。 细雨梦回鸡塞远,小楼吹彻玉笙寒。

《诗经~卫风~伯兮》原 文

  伯兮朅兮1,

  邦之桀兮2。

  伯也执殳3,

  为王前驱。

  自伯之东,

  首如飞蓬。

  岂无膏沐4?

  谁适为容5!

  其雨其雨,

  杲杲出日6。

  愿言思伯,

  甘心首疾。

  焉得谖草7?

  言树之背8。

  愿言思伯,

  使我心痗9。

  译 文

  我的大哥真威猛,

  真是邦国的英雄。

  我的大哥执长殳,

  做了君王的前锋。

  自从大哥东行后,

  头发散乱像飞蓬。

  膏脂哪样还缺少?

  为谁修饰我颜容!

  天要下雨就下雨,

  却出太阳亮灿灿。

  一心想着我大哥,

  想得头痛也心甘。

  哪儿去找忘忧草

  种它就在屋北面。

  一心想着我大哥,

  使我伤心病恹恹。

  注 释

  1朅(qiè切):英武高大。

  2桀:同"杰"。

  3殳(shū书):古兵器,杖类。长丈二无刃。

  4膏沐:妇女润发的油脂。

  5适:悦。

  6杲(ɡǎo稿):明亮的样子。

  7谖草:萱草,忘忧草,俗称黄花菜。

  8背:屋子北面。

  9痗(mèi妹):忧思成病。

  赏 析

  战争会破坏很多东西,而它首先破坏的是军人自身的家庭生活。军人尚未走到战场,他们的妻子已经被抛置在孤独与恐惧中了。她们的怀念不是一般的怀念,那永远是充满不安和忧虑的。等待出征的丈夫回来,几乎成为她们生活中唯一有意义的内容。

  然而战争又总是不可避免的。不管一场正在进行的战争其必要性如何、能否被评判为“正义”,从事这场战争的群体和它的领导者,总是要勉励群体中的成员为之付出最大的努力、最大的牺牲。国家给军人以荣誉,使他们认为自己付出的努力和牺牲是值得的;这荣誉也会影响他们的家人——尤其是妻子,使她们认为家庭生活的破坏以及自身的痛苦都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因此,写妻子怀念从军的丈夫的诗篇,通常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为丈夫而骄傲——这骄傲来自国家、来自群体的奖勉;思念丈夫并为之担忧——这种情绪来自个人的内心。

  《伯兮》就是典型的这种诗篇。

  诗一开篇,我们看到一个女子用自豪的口吻在描述她的丈夫。“伯”本是兄弟间排行的第一位,也就是老大,这里转用为妻子对丈夫的称呼(所以我们译作“大哥”),口气中带着亲切感。——现代的歌谣还常见这种情形。这位丈夫为什么是值得骄傲的呢?一则他长得英武伟岸,是一国中的豪杰,同时也因为他非常勇敢,充当了君王的先锋(由此看“伯”身份,当是贵族阶层中的武士)。而骄傲的来源,主要恐怕是在后一点上。假如“伯”虽然长得高大英武,在战争发生时却畏缩不前,妻子就没什么可以公然夸耀的了。——其实,一般人所知道的光荣,也就是社会所认定的光荣,个人在这方面是没有多少独立判断的能力的。

  转入第二章,写自从丈夫出征,妻子在家就不再打扮自己了,任由头发——女性身体最富装饰性的部分——零乱得像一蓬草。这后来成为中国古代情诗最典型的表达方法,如“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徐干《室思》),“终日恹恹倦梳裹”(柳永《定风波》),“起来慵自梳头”(李清照《凤凰台上忆吹箫》)等等,不胜枚举。这是以对女性的美丽的暂时性的毁坏,表明她对异性的封闭,也即表明她对丈夫的忠贞。不过,作为军人的妻子,这种举动还有进一步的意味。在古代,妇女是不能上战场的,因此妻子对从军的丈夫的忠贞,实也是间接表现了对于国家的忠贞——这就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群体——国家的要求。试想,假定一个军人在前方冒着生命危险打仗,他的妻子却在后方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走东家串西家,哪怕并无不轨之举,他能够安心吗?这不仅对于家庭是危险的,对于国家也有极大的不利。所以,社会尤其需要鼓励军人的妻子对其丈夫表现彻底的忠贞。此诗不管是出于什么人之手(它可能是一位妇女的自述,也可能是他人的拟写),这样写才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后来杜甫的《新婚别》写一位新娘对从军的丈夫表示“罗襦不复施”,还要“当君洗红妆”,好让他安心上战场,与本篇可谓一脉相承。

  然而,尽管诗中的女主人公算得上“深明大义”,她对自己的丈夫能“为王前驱”很感骄傲,但久久的盼待一次次落空仍然给她带来巨大的痛苦。对于古代妇女来说,生活的全部内容、幸福的唯一来源就是家庭;家庭被破坏了,她们的人生也就被彻底破坏了。而等待从军的丈夫,这与一般的别离相思是不同的——其背后有很深的忧惧。潘岳《寡妇赋》用本诗为典故,有云:“彼诗人之攸叹兮,徒愿言而心疼……荣华晔其始茂兮,良人忽已指背。”正是揭示了诗中未从正面写出,而又确实隐藏在字面之下的恐怕丈夫最终不能归来的忧惧。知道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第三、四两章所描写的女主人公的期待、失望与难以排遣的痛苦。她甚至希望自己能够“忘忧”,因为这“忧”已经使她不堪负担了。

  诗必须有真实的感情,否则不能打动人;但诗人的感情也并非可以尽情抒发的,它常常受到社会观念的制约。拿《伯兮》来说,如果一味写那位妻子为丈夫的报效国家而自豪,那会让人觉得不自然——至少是不近人情;反过来,如果一味写妻子对丈夫的盼待,乃至发展到对战争的厌恶(这在事实上绝非不可能),却又不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所以最后它成为我们读到的这个样子:对亲人的强烈感情经过责任感的梳理而变得柔婉,有很深的痛苦与哀愁,但并没有激烈的怨愤。由于本诗所涉及的那种社会背景在中国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所以它的感情表现也就成为后世同类型诗歌的典范。

  关于本篇的题旨,《毛诗序》解释为:“刺时也。言君子行役,为王前驱,过时而不反(同“返”)焉。”意思就是:理想的政治不应该使国人行役无度,以至破坏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实际所谓“刺”在诗中并无根据,不过作者所表达的儒家政治理想,却是符合诗中女主人公的愿望的。

《诗经~王风~黍离》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一章) 彼黍离离,彼稷之穗。行迈靡靡,中心如醉。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二章) 彼黍离离,彼稷之实。行迈靡靡,中心如噎。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②。(三章)

①诗序曰:“闵宗周也。周大夫行役至于宗周,过故宗庙宫室,尽为禾黍,闵周之颠覆,彷徨不忍去,而作是诗也。”②毛传:“彼,彼宗庙宫室。迈,行也。靡靡,犹迟迟也。摇摇,忧无所想。”钱澄之曰:“毛云靡靡犹迟迟也,盖意懒而足不前之貌。”李塨曰:“离离,散垂之貌。稷即今之小米也。黍秀,即散垂,稷则苗穗挺直,实乃垂而不散,故黍但见其离离,而稷则见其苗、其穗、其实也。”焦琳曰:“摇摇者,神魂之无主也;如醉者,意绪之俱迷也;如噎者,愤气之填满胸臆也。”沈青崖曰:“述其所见,既非托物,因所见而行为之靡靡,心为之摇摇,亦是实写其忧,而非由于黍稷引起,直是赋体,不兼有兴。”邓翔日:“章首二句咏物,后六句写情,惟三、四句自肖形神,觉此时此身茫无着落处,深心国事,尚有斯人。”

关于《黍离》,似乎不必再说太多的话,停留在诗人心弦上的哀伤早已作为一个象征而成为永恒的悲怆。牛运震曰:“此诗纯以意胜,其沉痛处不当于文词求之。后人诗如‘山川满目泪沾衣,六朝如梦鸟空啼’之类,徒伤代谢而已,固无此怀古深情也。‘谓我何求’四字,说尽人世浅薄,一‘求’字误人,直到君国之义漠不相关,可惧哉。谢叠山先生云:文武成康之宗庙尽为禾黍,而能为悯周之诗者一行役大夫外无人也。吾读《书》至《文侯之命》,观所以训诫文侯者,惟自保其邦而已。王室之盛衰,故都之兴废,悉置不言,吾于《黍离》之诗,重有感也夫。按此数语委婉尽致,而出自叠山先生,尤足发此诗幽情。”所引谢氏语,出自谢枋得所著《诗传注疏》。论《黍离》一节原很长,引者乃撮述其要。谢氏于宋亡之后,以死拒绝元朝的征聘,可算全了名节的忠烈之士,其读《黍离》,自当别有怀抱,不仅仅为诗而发也。如牛氏所论,后世的怀古诗,多半指点江山,月旦古人,作局外人言,虽然不乏兴废存亡之慨,却很少有切肤的伤痛。《黍离》之悲,则是把整个儿的自己放在一叶痛史里边,故戴君恩曰:“反复重说,不是咏叹,须会无限深情。”以一个孤独的个人来哀悼沉重的历史,他不能为这个历史负责任,他本来也不在“佛时仔肩”之列,而却明明把丧亡的哀恸全部来担负。“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与其说是以天下为己忧者的悲哀,不如说,更是“不知”者的悲哀。关于黍稷,范处义曰:“稷之苗、稷之穗、稷之实,非必谓前后所见,盖其忧思既乱于中,谓我所见宗周故都尽为禾黍,岂真黍邪,抑稷之苗、稷之穗、稷之实邪。既不能辨其为黍为稷,岂复计其成之蚤晚,为苗、为穗、为实哉。”但也有另一种意见,李樗曰:“箕子闵商之歌曰‘麦秀渐渐兮,禾黍油油’,既曰麦秀,又曰禾黍,则亦与此同意。彼稷之苗,彼稷之穗,彼稷之实,以见尽为禾黍之意。”两说各有理据,不妨并存。“悠悠苍天”,毛传:“悠悠,远意。苍天以体言之,尊而君之则称皇天,元气广大则称吴天,仁覆闵下则称曼天,自上降鉴则称上天,据远视之苍苍然,则称苍天。”说本《尔雅》。初看似是赘文,细绎则不然。且读《周颂·敬之》:“天维显思,命不易哉。无曰高高在上,陟降厥士,日监在兹。”是天去人也近。而《黍离》之天,则不同于皇天,吴天,曼天,上天,是再没有《敬之》时代的监临与护佑,而悠悠也,苍苍也,去人也远。可知与“悠悠苍天”对应的乃国之败亡,却并不仅仅是“远而无可告诉”的迷惘,下接“此何人哉”,揭出人天两造,既是无所归咎,又是有所归咎,所谓“通篇不指一实事实地实人,而故国沦废之况,触目伤心之感与夫败国基祸之恨,一一于言表托出”(王心敬),是也。

1、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存在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诱因。

2、社会监管和执法监管不到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比较滞后,监管工作重审批,轻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执法缺乏威慑力,客观上助长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在政策上对企业的激励不明显,比如:划分食品企业的信用等级,适时公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政府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还不大,导致宣教不灵。

3、社会诚信失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问题,是食品安全的关键。市场越发达,诚信问题就越重要。食品属于体验商品,其质量尤其要靠生产经营者自律,但有的人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故意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当前经营者食品安全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非常淡薄,他们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的相关措施:

1、净化市场源头

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

2、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3、增加媒体透明度

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曝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

-食品安全

人民网-王桂云:浅谈食品安全

在《红楼梦》第三十八回《林潇湘魁夺菊花诗 薛蘅芜讽和螃蟹咏》中,宝钗作了《忆菊》和《画菊》两首。

先来看这首《忆菊》:

“怅望西风抱闷思,蓼红苇白断肠时”。

在古诗文里,“东风”一般代表温暖和煦的“春风”,只是这个“西风”就正好相反,代表了深秋时节的“肃杀”与“萧条”。(古诗文里一般用“东风”代指“春风 ”,“南风”代指“夏风”,“西风”代指“秋风”,“北风”代指“冬风”)

“怅望西风抱闷思”,(我)惆怅地看着秋风萧瑟,心头涌上烦恼苦闷的思绪。

这让我想到了晏殊的那首《蝶恋花·槛菊愁烟兰泣露》中的“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这句话也是王国维先生“人生三境界”的“第一境界”)

我们常常说“独自莫凭栏”,更何况宝钗只是带着心事在“西风”里站了一站,就觉得分外悲凉,更别说是晏殊“独上高楼”之后的所见所感了。

由此可见文人墨客笔下的“西风”,是多么伤情的意象了。

难怪总是和“萧瑟”、“凄凉”的情感连结在一起。

那宝钗在“西风”里又看到了什么呢?

“蓼红苇白断肠时”。

虽然宝钗写的是“秋菊”,只是她看到的是“令人悲伤的红色蓼花和白色芦苇”。

其实现在我们一般称“蓼花”为“狗尾巴草”。

蓼花伴水而生,生得小巧,也不张扬,常常生长在渡口,被称为是“离愁之花”。

笛声何处起,明月蓼花洲。

而芦苇也是长在水边的一种植物,也常常在深秋被文人墨客们用来抒发悲秋伤怀之情。

一声横玉西风里,芦花不动鸥飞起。

“红色”和“白色”,一个深,一个淡,给人的视觉对比冲击还是十分强烈的。

当作者在秋天看到“蓼花”和“芦苇”开放得正热烈的时候,就想起秋天也是属于秋菊的季节,所以她就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物。

“空篱旧圃秋无迹,瘦月清霜梦有知”。

“空”、“旧”、“瘦”、“清”让人觉得压抑冷清。

空荡荡的篱笆和旧日的苗圃内并没有留下秋天的痕迹,也只有到有微弱月光和有寒霜的梦里找的到(秋菊)了。

思而不得,寻而未果。

可是曾经在篱笆和苗圃里是有秋菊的,怎么今日就没有了呢?

给人一种物是人非的感觉。

似乎也是预示着将来贾府落败下来,死的死,散的散,大观园也就冷清下来了。

到那时候就是真正的“空篱旧圃秋无迹”,甚至是彻底的荒芜,不仅是没有秋天的生机。

去梦里找寻,是因为有一种放不下的执念,即便梦境是冷清的。

而且还只能到有“瘦月清霜”这样凄清的梦里找寻,可见在宝钗的心境深处也是清冷的。

因为有些人会希望梦境是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遗憾的一种弥补,希望现实的缺憾能够在梦境中是圆满的,至少希望自己的梦境可以温暖一点吧。

“念念心随归雁远,寥寥坐听晚砧痴”。

“归雁”:大雁春天北飞,秋天南飞,候时去来

“寥寥”在这里可以理解成“寥寥倦幽独”中“孤单”、“寂寞”的意思。

“砧”(zhēn)本义是“捣衣石”,在这里宝钗听的是“捣衣声”。

我心里惦念想着,(不知不觉)心就跟着南归的大雁一同远去了,我独自孤单地坐在那里痴痴听晚上外面捣衣服的声音。

宝钗和黛玉写“秋菊”的诗作中都有写到“归雁”。

黛玉无父无母,寄居在贾府思念苏州故乡,而宝钗虽然和母亲一同来到贾府,可她还是思念自己的家。

看来家乡对于不在故乡的人来说,似乎是一种永恒的情思。

在《红楼梦》第四十五回《金兰契互剖金兰语 风雨夕闷制风雨词》这一节中,宝钗对黛玉说过:“我虽有个哥哥,你也是知道的;只有个母亲,比你略强些。咱们也算同病相怜。”

宝钗现在在贾府,其实也算是住在亲戚家,而且黛玉还是贾母的亲外孙女,她不过是贾政妻子王夫人的外甥女。

论亲疏,她没有黛玉和贾府亲的。

在《红楼梦》第二十回《王熙凤正言弹妒意 林黛玉俏语谑娇音》中,宝玉劝解黛玉时也说过“亲不间疏,先不僭后”的道理:

宝钗在贾府谨言慎行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亲疏”的关系吧,只是表面上总是要处处留心,心里总是会有累的时候的吧,当然不如在自己家里自由一些。

“捣衣”是一种民俗,即妇女把织好的布帛,铺在平滑的砧板上,用木棒敲平,以求柔软熨贴,好裁制衣服。

多在秋夜进行。

在古典诗词中,“捣衣声”往往表现征人离妇、远别故乡的一些惆怅情绪。

就像在李白的《子夜吴歌四首》中的《秋歌》里有提到“捣衣声”:

在秋夜萧瑟的寒风里,那些女子为远在边塞的丈夫捣衣服,“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给人无限凄楚之感。

宝钗听到“捣衣声”自然也是觉得凄凉,她说她孤孤单单坐在那里听到痴迷。

宝钗在将来也是一个贤妻良母的形象,似乎这“捣衣声”也暗示了她将来成婚之后也只能和丈夫离散,不可团圆的离别。

而且这些女子的丈夫在边塞打仗面临的是生死未卜,而将来宝玉出家之后也不知要往何处去,是有共性的。

这些女子期盼丈夫回家,也是宝钗在家里期盼的,即便再也不回来了。

只是至少这些女子的衣服还知道有一个寄的地方,但宝钗将来即便想寄衣服,也不知道往何处寄了。

“谁怜我为黄花病,慰语重阳会有期”。

“秋菊”别名又可以叫“黄花”。

谁又会怜惜我为(想念)秋菊病了呢?我(只能)安慰自己说到了重阳佳节还会再见面的。

如果为一个人病了,那可能是因为相思;如果是为一件事物病了,那可能是因为信仰。

宝钗为了秋菊病了,很可能就是因为一种信仰。

“秋菊”代表了不同于流俗的高洁品性,所以这也是宝钗追求的吧。

既然现在寻访不得,那就等到重阳佳节赏秋菊的时候再与秋菊诉诉衷肠吧。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如毒蕈),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金华毒火腿,从大米的矿物油抛光到面粉的增白剂增白,从海产品的甲醛增色、增亮到水果的化学催熟、增大,从山西假酒案到阜阳的毒奶粉案,食品安全问题已尤为突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食品源头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一是农药、化肥的大量和不科学使用,造成了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超量残留;二是兽药、复合饲料的滥用,造成抗生素、激素及其他有害物质在禽、畜的体内及乳制品、水产品中残留;三是重金属在农禽产品中超标、超量残留。化学性中毒已占我国重大中毒性事件的40%以上,如有机磷农药中毒、毒鼠强中毒、瘦肉精中毒等。

2、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一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防腐剂“苯甲酸”及甜味剂等;三是非法使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块等;四是人为造假,牟取暴利。

3、食品储存、运输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食品的储存、运输环节没有有效控制污染的措施和规定。

4 、食品卫生的安全状况良人堪忧

根据卫生部2004年1——3季度重大食品中毒情况的通报,全国1——3季度的微生物性中毒共有5849人,我国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

5、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但从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产生过敏综合症或产生毒性,对人类和人体存在着未知的危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国家食品监管局局长郑筱萸在今天举行的全球食品安全论坛上说,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正在不断改善,但仍有5个问题值得注意。

对策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订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全国黄花菜市场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黄花菜含硫量的鉴定标准,只能参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执行。按此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0035毫克/千克。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正是根据这一数据对245吨的"毒黄花菜"进行了查处,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毒黄花菜"问题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是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规定差之千里,造成黄花菜农们无所适从,黄花菜的生产厂商们叫苦不迭,某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的监管效率也大打折扣。这一问题最终引起了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综上所述,我国的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 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十五"期间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

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我国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学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1 法律建设是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据有关报道,我国信用体系的首部大法《征信管理条例》已经由草案升格为正式文本,一经国务院批准,即可颁布。①《征信管理条例》的早日颁布可以为相关配套措施的起草创造条件,而随着各项信用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将有一个牢固的基础。

2 道德约束是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是一对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相比较,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后者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

3 健全的机制是信用体系的内容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信息使用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以及企业的申诉机制等均是信用体系应当囊括的内容,而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确保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规范信息征集渠道和范围,可以包括主管部门的公告和奖惩记录、有关媒体报道以及被评价对象自己的报告等。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有信息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信息保存期限等。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和发布机制主要规范信息使用和发布的范围、主体以及程序等内容。建立企业申诉机制是为了确保信用的准确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公平的氛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

政府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氛围,就越能够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以及信用权益保障上,政府应当一视同仁;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奖优惩劣,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要避免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发生食品企业间以大欺小、相互贬损的事件。

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及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在2006年4月前完成试点工作。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外界种种影响和其他条件的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不小,因此可以考虑重点在一二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但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似乎长了一些,诚信建设只争朝夕。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只有把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建设起来,才能使之科学、有效地运转,到时真正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

 《国风·卫风·伯兮》,为先秦时代卫国华夏族民歌。全诗四章,每章四句。主要写古代战争。诗分四章,全以思妇的口吻来叙事抒情。第一章开篇四句,思妇并无怨思之言,而是兴高采烈地夸赞其夫之才之美;第二章,诗的笔锋和情调突然一转,变成了思妇对征夫的思念之情的描述;第三章,进一步描述思妇对征夫的思念之情;第四章,承上两章而来,思妇一而再、再而三地倾诉出她对丈夫的深切思念。全诗紧扣一个“思”字,思妇先由夸夫转而引起思夫,又由思夫而无心梳妆到头痛,进而由头痛到患心病,从而呈现出一种抑扬顿挫的跌宕之势。此诗描述步步细致,感情层层加深,情节层层推展,富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诗经》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诗歌总集。对后代诗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成为古典文学现实主义传统的源头。

 伯兮

 题解:丈夫久役不归,妻子怀念远人的抒情诗。

 原文

 伯兮朅兮1,邦之桀兮2。伯也执殳3,为王前驱。

 自伯之东,首如飞蓬。岂无膏沐4谁适为容5!

 其雨其雨,杲杲出日6。愿言思伯,甘心首疾。

 焉得谖草7言树之背8。愿言思伯,使我心痗9。

 译文

 我的大哥真威猛,真是邦国的英雄。我的大哥执长殳,做了君王的前锋。

 自从大哥东行后,头发散乱像飞蓬。膏脂哪样还缺少为谁修饰我颜容!

 天要下雨就下雨,却出太阳亮灿灿。一心想着我大哥,想得头痛也心甘。

 哪儿去找忘忧草种它就在屋北面。一心想着我大哥,使我伤心病恹恹。

 注释

 1朅(qiè切):英武高大。

 2桀:同"杰"。

 3殳(shū书):古兵器,杖类。长丈二无刃。

 4膏沐:妇女润发的油脂。

 5适:悦。

 6杲(ɡǎo稿):明亮的样子。

 7谖草:萱草,忘忧草,俗称黄花菜。

 8背:屋子北面。

 9痗(mèi妹):忧思成病。

 赏析

 战争会破坏很多东西,而它首先破坏的是军人自身的家庭生活。军人尚未走到战场,他们的妻子已经被抛置在孤独与恐惧中了。她们的怀念不是一般的怀念,那永远是充满不安和忧虑的。等待出征的丈夫回来,几乎成为她们生活中唯一有意义的内容。

 然而战争又总是不可避免的。不管一场正在进行的战争其必要性如何、能否被评判为“正义”,从事这场战争的群体和它的领导者,总是要勉励群体中的成员为之付出最大的努力、最大的牺牲。国家给军人以荣誉,使他们认为自己付出的努力和牺牲是值得的;这荣誉也会影响他们的家人——尤其是妻子,使她们认为家庭生活的破坏以及自身的痛苦都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因此,写妻子怀念从军的丈夫的诗篇,通常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为丈夫而骄傲——这骄傲来自国家、来自群体的奖勉;思念丈夫并为之担忧——这种情绪来自个人的内心。

 《伯兮》就是典型的这种诗篇。

 诗一开篇,我们看到一个女子用自豪的口吻在描述她的丈夫。“伯”本是兄弟间排行的第一位,也就是老大,这里转用为妻子对丈夫的称呼(所以我们译作“大哥”),口气中带着亲切感。——现代的歌谣还常见这种情形。这位丈夫为什么是值得骄傲的呢一则他长得英武伟岸,是一国中的豪杰,同时也因为他非常勇敢,充当了君王的先锋(由此看“伯”身份,当是贵族阶层中的武士)。而骄傲的来源,主要恐怕是在后一点上。假如“伯”虽然长得高大英武,在战争发生时却畏缩不前,妻子就没什么可以公然夸耀的了。——其实,一般人所知道的光荣,也就是社会所认定的光荣,个人在这方面是没有多少独立判断的能力的。

 转入第二章,写自从丈夫出征,妻子在家就不再打扮自己了,任由头发——女性身体最富装饰性的部分——零乱得像一蓬草。这后来成为中国古代情诗最典型的表达方法,如“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徐干《室思》),“终日恹恹倦梳裹”(柳永《定风波》),“起来慵自梳头”(李清照《凤凰台上忆吹箫》)等等,不胜枚举。这是以对女性的美丽的暂时性的毁坏,表明她对异性的封闭,也即表明她对丈夫的忠贞。不过,作为军人的妻子,这种举动还有进一步的意味。在古代,妇女是不能上战场的,因此妻子对从军的丈夫的忠贞,实也是间接表现了对于国家的忠贞——这就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群体——国家的要求。试想,假定一个军人在前方冒着生命危险打仗,他的妻子却在后方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走东家串西家,哪怕并无不轨之举,他能够安心吗这不仅对于家庭是危险的,对于国家也有极大的不利。所以,社会尤其需要鼓励军人的妻子对其丈夫表现彻底的忠贞。此诗不管是出于什么人之手(它可能是一位妇女的自述,也可能是他人的拟写),这样写才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后来杜甫的《新婚别》写一位新娘对从军的丈夫表示“罗襦不复施”,还要“当君洗红妆”,好让他安心上战场,与本篇可谓一脉相承。

 然而,尽管诗中的女主人公算得上“深明大义”,她对自己的丈夫能“为王前驱”很感骄傲,但久久的盼待一次次落空仍然给她带来巨大的痛苦。对于古代妇女来说,生活的全部内容、幸福的唯一来源就是家庭;家庭被破坏了,她们的人生也就被彻底破坏了。而等待从军的丈夫,这与一般的别离相思是不同的——其背后有很深的忧惧。潘岳《寡妇赋》用本诗为典故,有云:“彼诗人之攸叹兮,徒愿言而心疼……荣华晔其始茂兮,良人忽已指背。”正是揭示了诗中未从正面写出,而又确实隐藏在字面之下的恐怕丈夫最终不能归来的忧惧。知道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第三、四两章所描写的女主人公的期待、失望与难以排遣的痛苦。她甚至希望自己能够“忘忧”,因为这“忧”已经使她不堪负担了。

 诗必须有真实的感情,否则不能打动人;但诗人的感情也并非可以尽情抒发的,它常常受到社会观念的制约。拿《伯兮》来说,如果一味写那位妻子为丈夫的报效国家而自豪,那会让人觉得不自然——至少是不近人情;反过来,如果一味写妻子对丈夫的盼待,乃至发展到对战争的厌恶(这在事实上绝非不可能),却又不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所以最后它成为我们读到的这个样子:对亲人的强烈感情经过责任感的梳理而变得柔婉,有很深的痛苦与哀愁,但并没有激烈的怨愤。由于本诗所涉及的那种社会背景在中国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所以它的感情表现也就成为后世同类型诗歌的典范。

 关于本篇的题旨,《毛诗序》解释为:“刺时也。言君子行役,为王前驱,过时而不反(同“返”)焉。”意思就是:理想的政治不应该使国人行役无度,以至破坏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实际所谓“刺”在诗中并无根据,不过作者所表达的儒家政治理想,却是符合诗中女主人公的愿望的。(骆玉明顾伊)

《国风·卫风伯兮》全文解释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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