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算不上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因此,一般只要没被抓现行,事后,警察很少会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的。
说实话,嫖娼事后很难取证的,可能就是这种行为,很少被事后处罚的主要的原因之一。当然,不是现在的技术或警察不能对此取证,而是像嫖娼这样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值得动用大量警力去侦察取证,然后对这些人员进行处理。
不过,事情既然做了,难免就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和卖***的转账记录,进入嫖娼窝点的监控录像,卖*人员的口供,指证等。那么警察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处罚相关的嫖娼人吗?事实上,警察是无法只凭这些证据,来对嫖娼人员进行事后处罚的,但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相关的佐证。
说个真事,我一发小(单身,父母也不在身边)曾经去嫖过娼。当然,当时并没有被查获。不过,后来该卖*窝点被查获了。警察从**的收付纪录中,查到了有我发小的转账记录。当然,**也承认这是我发小给她的嫖资。
于是派出所打电话给我发小,叫他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告诉他说,他们最近查获了一个卖*窝点。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他曾经进入过该窝点。而且其中某个**,指认我发小参与了嫖娼,并有与其的支付记录为证。在这些证据前,我发小当时就崩溃了,立即对自己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最后,我发小被处以七天的拘留和2000元的罚款。不过说实话,这个处罚不算太重,因为嫖娼最高可处15日拘留,以及并处5000元罚款。也许是我发小认罪态度好,所以处罚就轻吧。
当然现在知道,只要我发小,打死不承认。警察是无法处罚他的。因为说白了,这些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过我发小做贼心虚,面对警察的盘问,自己都招认了,那不处罚他,显然就不对了。
值得注意的是,嫖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该法半年后,仍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追诉的,将不在追究处罚。说白了,嫖娼只要过了半年的时间以后,没被查获处理,就算是过了处理时效了。那么即使是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嫖娼这个事实行为,但因过了追诉时效,因此也不会受到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嫖娼虽然不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但是通过嫖娼,可以传播性病和一些致命疾病,而且嫖娼也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元凶之一。因此奉劝大家,珍爱生命,为了家庭幸福,一定要远离嫖娼。
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这两名男子使用了暴力手段以及胁迫等手段,违背了女性的真实意志,所以已经构成了强奸,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来看,犯有强奸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名男子均被判处10年6个月至11年不等,也算是罪有应得。
贵州两名男子强迫失足女子的过程
事情发生在湖南常德,一名男子和他的朋友喝酒之后,两人一时兴起相约去嫖娼,其中一名32岁的男子刘某在网上联系了失足女陈某,双方约定好一人800元的价格到陈某的出租屋进行交易,男子刘某和他的朋友孙某到达陈某发送的定位之后,刘某中途变卦,他表示800元一人的要求可以同意,但是他们更希望能够支付1600元,两人同时和陈某进行交易,陈某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当即拒绝。
双方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口角,陈某直接表示不想交易了,让两人离开自己的出租屋,但是刘某和孙某两人已经喝酒,面对陈某的拒绝,他们也当作没有听见,刘某直接上前打了陈某一个巴掌,并且对陈某开始威胁,表示如果不答应陈某会死得很惨。最后陈某遭到了刘某以及孙某的轮奸,事情发生之后,刘某和孙某留下1600元之后离开。
陈某面对这样的情况,她表示自己虽然是失足女,但是自己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难以忍受的,所以她将门反锁之后立即报警,我们其实也可以想到他们两人之所以如此大胆,其实还是从心底上看不起陈某这个失足女,也有可能是因为酒壮怂人胆。
陈某向刘某以及孙某表示自己已经报警,而两人知道之后,希望陈某能够私了,并且愿意向陈某转账5万元,如果可以的话两人还可以支付5万元,用来当作陈某的精神损失费,但无论怎样,陈某依然坚持报警。警方到达陈某的出租屋之后,并立即对孙某以及刘某进行抓捕。
将两人抓捕归案之后,开始对三人进行询问,陈某表示自己要以强奸罪来起诉两人,但是孙某和刘某就表示自己之后已经支付了1600元,最多只能算是卖*罪或者是嫖娼罪,根本就算不上强奸罪,但我们要明白,强奸罪不仅仅适用于良家妇女,对于失足女子来说强奸罪同样适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来看,无论女方从事什么职业,只要是被强迫发生关系,那么就可以以强奸罪来追究责任。所以孙某和刘某违背陈某的意愿,即便是事后已经支付了1600元,也依然构成强奸罪。至于陈某为何没有反抗,主要还是因为刘某和孙某两人已经喝酒,两人还以要伤害陈某性命为理由,来胁迫陈某和他二人发生关系。如果陈某反抗,刘某和孙某很有可能会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所以但是经过调查之后,法院对此事作出了明确判决,刘某和孙某两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并且用威胁的语气对其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构成了“两人以上轮奸”的强奸罪,所以两人均构成强奸罪,对两人将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1年不等。
这件事情也给众人们提了一个醒,无论是良家妇女还是失足女,甚至是自己的女朋友以及妻子,如果女方不同意发生关系,男子一旦强迫,女方如果追责,依然会被判定为强奸行为。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她们虽然身为失足女,但是也不能够心存侥幸,更不能够因为她的身份而对其不尊重。
笔者寄语:
作为公民,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希望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不要因为冲动而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湖北武汉,曾发生一起奇葩强奸、抢劫案。男子以失足女还欠他一性服务为由,来到失足女住处要求其补偿所欠的一次性服务。事后,男子还从失足女手机中转起2000元。报警后,法院最后这样判张某,男,1998年出生,湖北黄石入,大学本科文化,银行保安。小花(化名),女,失足女。张某与小花因卖*嫖娼时认识。
张某以小花还欠其一次性服务为由。到小花住处要求小花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张某持刀胁迫小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从小花手机中转起2000元。后经鉴定,张乐某双相障碍,目前为混合型发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母亲代其退还小花2000元,并赔偿了小花2万元精神损失费后获得了谅解。
真够奇葩的!这种交易还能欠?不管是真是假,这种违法交易的“纠纷”,肯定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只要强奸、抢劫是真的,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指男性为了达到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意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本罪意在保护妇女性自主权不受侵害,所以被害人必须是女性。
构成强奸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于持刀胁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将酌情从重处罚。如有二人以上轮奸或因强奸而造成妇女重伤以上等犯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处死刑。
不过由于张某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赃且获得谅解,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张某母亲,一把年纪了,为了儿子从轻处罚,四处奔波,是既代退赃赔偿又要赔礼道歉,令人唏嘘!最后,卖*嫖娼是违法行为,其所带来的危害与风险,不言而喻,为了避免人身与财产安全,还是远离为好!
法律从确立以来就是为了伸张正义而存在的,应该具备褒义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看到法律并非是褒义的,有时候法律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并不能褒扬良善,惩罚邪恶,甚至还会让一些善良的人受到伤害。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只能归罪善良的人不懂法律,不懂证据的重要性,以至于输掉了官司。要是他们并不轻信别人,从一开始就注意搜集证据,恐怕早就打赢了官司。
在过去几十年之间,法律贯彻的最大成功在于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也让法律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精心策划的立法或者从外国移植过来的立法大多“水土不服”,很少能够获得成功。破产法就是一例,没有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尽管人们都对法律抱有极大的希望,希望法律能够具备褒义属性,能够伸张正义,为民除害,但法律并不能保证每个案件的具体结构都是合情合理的。而社会发展到现在,法律的移植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来移植和改造,还要弄清楚法律到底是为了谁而生,对谁有利。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
色字头上一把刀,对于感情、婚姻相关的,千万要小心“温柔陷阱”。近些年来,通过婚恋交友实施的犯罪可谓是屡见不鲜,有些人利用亲密关系设置“温柔陷阱”骗取钱财。所以碰上婚恋交友关系,面对对方提出各种名义的钱款需求,应该提高警惕。
家住江苏苏州的郭某原本生活平淡幸福,有稳定的工作,有和睦的家庭。然而哪怕是有老婆有孩子,依然有人觉得家花不如野花香,郭某便是这一类人。婚姻生活太过平淡,便想着在外寻找刺激,结果这一找给自己惹来无数麻烦。郭某在别人的介绍下与一名失足女杨某发生了关系,交易完成后便没有再联系过。
不成想两个月后,对方给他发来消息,郭某起初以为她是难忘自己。仔细一看消息就愣住了,杨某称自己怀孕了,孩子是他的。这话如同晴天霹雳一下把郭某给砸晕了,不过他对此还是抱有怀疑的,虽然医院的检查报告证明杨某确实怀孕了。可她是一位失足女,接的客人恐怕也不止她一个,怎么能证明孩子是他的?
还没等郭某提出心里的疑问,杨某又接着说:“孩子就是你的,你给我两万元打胎,如果不给我就把你嫖chāng的事说出去。”值得一提的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无论卖yín一方还是嫖chāng一方都是受到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原来杨某所说是骗人,所谓的招chāng、怀孕,实际上是她们设下的一个“温柔陷阱”。这一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共有三人,即肖某、杨某与王某,三个人都是零零后。他们都是那类好吃懒做的年轻人,不想着靠自己的双手努力过上好生活,反而想到了诈骗这招。即找四五个失足妇女合伙,一边干卖yín的勾当,一边挑那些有家庭当冤大头。
待卖yín嫖chāng的交易完成后,就以怀孕、打胎等名义来索要钱财。实际上压根就没怀孕,那医院的检查报告是他们私底下找人伪造的,他们也非常聪明。知道失足女怀上孩子容易引发质疑,不揪着一点,反而说不给钱就曝光对方嫖chāng的行为。
于是许多跟郭某一样,不敢将这件事透露的人,只好乖乖转账。怕事情败露,这伙人行事非常小心,只骗一次、骗的钱不多。这样一来,基本上许多人都选择隐瞒下来,当是花钱买教训。他们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然而事情还是被警方查出来了,郭某也被传去公安局问话。
但等待肖某等人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至于既是犯法者也是受害者的郭某等人,想必也会有相对应的惩罚,毕竟不管怎么说,嫖chāng都是违法的。给了钱还来这么一出,也是让郭某意想不到,他想要隐瞒的秘密最终还是没瞒住。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与其瞒着家里人,还不如一开始就不要做这种违背道德又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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