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否已经不适应互联网时代了?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否已经不适应互联网时代了?,第1张

互联网领域立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领域或部门立法,而是信息革命引发的宏大的法律全面更新的一部分。网络在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必然推动法律体系的全面更新,网络因素已然介入全部部门法领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来的任何立法活动中,网络因素都必须纳入到思考的范围中,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应对信息时代革命引发的法律变革需求。因此,未来我国立法活动中应当具有全面的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意识,创制能够同时适用、规范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新时代法律。

(一)传统部门法中网络思维的贯彻是信息时代立法更新的基础

信息时代的法律更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律的发展不能出现“断崖式”发展,传统部门法已有的基本体系和理念虽然大多形成于工业时代,但基于社会发展的延续性,在信息时代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传统部门法也必须进行全面的审视和修改,使传统部门法能够适用我国社会最新的网络化发展。

当前,网络因素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全部领域,人的现实空间行为同时亦必然具有网络属性,网络性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部门法所规范的领域,而传统部门法却对此反应迟钝,传统部门法对其所保护的权益和规范的行为网络化发展未能准确回应。迫不得已,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司法解释都充当了先锋,出台了专门的网络化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种方式虽然能缓解传统部门法中网络因素关注的不足,但是却强行地割裂了现实空间行为和网络空间行为,因此,传统部门法中网络思维薄弱,依靠司法解释补足的模式必须改变。未来立法工作中应不断地推进传统部门法的更新,通过立法方式确认传统权益的网络化。例如,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网络秩序属于公共秩序等,贯彻网络思维,使传统部门法能够适用于在传统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不断流转各类权益和行为。

(二)网络法部门法体系的建构是信息时代立法更新的先导

从权益的来源看,网络时代的权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法益网络社会的发展,例如财产权的网络化等,另一类是时代衍生出的全新权益,例如信息数据权益等。传统法益依然是在传统部门法的规范领域,而全新的权益引发了新的权利保护需求和权力行使需求,围绕着全新的网络权益,有必要建构独立的网络法部门法体系。

网络法是为了保护互联网空间特有的权益,调整互联网参与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各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而,网络法的概念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界,而我国现有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更新,缺乏网络法的系统立法思维,各类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或者自成体系或是依托于传统的部门法,这也造成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松散、混乱,互联网领域的立法缺乏统领全局的基本原则、理论框架,当然谈不上体系性构建。实际上,经过前期的理论积累和立法实践,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条件已然成熟。一方面,从调整对象来看,网络法的调整对象是互联网领域的特有权益以及围绕这些权益引发的互联网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着互联网空间的整体秩序和安全、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各类公权力部门在网络空间的权力和责任。上述法益都属于网络时代衍生的全新法益,与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并不重合;另一方面,从调整方法来看,网络法的调整方法是通过明确“普通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管理者、公权力网络主体”三类不同互联网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方式维护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特殊性。

因此,为了实现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体系化立法,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确定网络法部门法的概念,整合现有的互联网专门立法,适时制定网络法部门法基础性法律,从而明确网络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框架,虽然网络法未来的立法趋势依然是分散立法,但所有分散立法都应当受到网络法基本原则和基础框架的制约,确保后续互联网立法的体系性。

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对传统审判方式而言,是彻底颠覆;在现代审判意义上,是流程再造,是司法创新。

从诞生之日起,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带有鲜明的互联网基因,具有“大平台、小前端、高智能、重协同”四个特点。

新建内外互通的大平台,从起诉、立案到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诉讼流程均通过大平台在网上完成,当事人无需舟车劳顿,打官司将像网购一样便捷。

新组建一支小前端的专业审判团队,由精通法律、熟悉网络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在线审案、评案、签发司法文书。还以审判实务为基础,探索涉网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方案,研究涉网纠纷的诉讼新规则、新机制,以司法推动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完善。

依靠云计算、大数据等后台技术支撑,庭审情况通过语音同步转化为书面记录;根据案件关键词和海量裁判数据,系统可智能生成裁判文书供法官参考,实现同案同判。

依靠大数据,与执法、人民调解、公证机关建立起无缝隙数据对接,构建起一个以法院为终端、漏斗型的矛盾纠纷化解大平台,把网络纠纷化解在源头。

审理涉网案件,原先遇到的问题是:互联网无边界挑战法律管辖原则,涉网案件证据大多存在于网络空间,原告难以查到被告真实身份,由此出现诉讼举证难、成本高、流程长、难度大等难题。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托“大平台、高智能”优势,成功破解了管辖原则、举证责任、当事人身份查明三大难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易保全旗下产品区块链司法服务平台(渝网信备50011222179454790025号)获得了备案。

截至目前,易保全旗下4大核心产品均通过了备案审批,涵盖了区块链司法服务、区块链存证保全、区块链电子签约、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从2019年区块链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到2020年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再到2021年区块链被列入“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数字经济重点产业,20+省市把区块链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新兴技术,热度和关注度逐步上升,它能帮助企业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多跑腿,让数据存证和交互更安全,为数字新基建发展赋能,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目前,易保全旗下4款区块链核心产品均通过了国家网信办的备案审批,易保全区块链资质和技术规范化备受肯定和认可。

保全链是易保全通过区块链技术,并结合自主发明专利,联合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委、法院、版权保护中心等权威机构发起,并对外开放的联盟区块链。实现电子数据的区块链实时存证和验证保全,随时随地在线溯源查验,确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数据可核验,全链路可信举证。

值得一提的是,保全链在2019年首批通过了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还入选了2018年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是全国唯一一个区块链入选项目。

君子签首创“区块链+司法+电子签约”模式,针对传统纸质合同易丢失、假合同、萝卜章等签署问题,为政府、企业、个人提供从合同发起、签署到合同管理,从存证保全到司法服务的一站式区块链电子签约服务,有效地保障合同签署主体可信、签署行为有效、结果不可篡改和全程实时存证、司法同步公证,让企业合同签署便捷高效、安全可靠。

微版权首创“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区块链存证、在线版权登记、在线公证。为摄影、设计、动漫、游戏、律所、报社等行业提供作品确权、侵权监测、侵权分析、网络取证、代理维权等一站式服务,让每一份作品都值得保护。

仲证宝首创“区块链+互联网司法”模式,可以为公证处搭建一站式互联网公证系统,也可以为商事仲裁机构搭建互联网仲裁系统和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法律维权服务体系,实现了成熟的全线上司法服务体系。

互联网法院有3个。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9月9日、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法院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短信、公众号等在线送达文书96857次。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互联网法院开辟了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的全新路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探索实践正式制度化、系统化。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自身组织优势、政策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试验田”和“样板间”作用,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取得显著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anai/850022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20
下一篇2023-09-2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