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是规定了政府、军队、医疗机构、交通码头、娱乐场所等集体单位需要对传染病防治采取的行动以及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办事不力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仅承担民事责任。找不到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那些人该受到的处罚条款。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艾滋病不属甲类传染病,是乙类传染病,也不在类比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名单上。而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根据卫生部2012年通过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该条第2款特别规定,“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艾滋病不依照《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防治,等于是把艾滋病排除出了性病范围,导致无法按传播性病罪给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定罪,更别说处罚了。
于是,这些人得了艾滋病后,肆无忌惮地传播病毒。艾滋病的三种传播途径: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行为传播,他们往往采取性行为传播的方式。而普通人误以为艾滋病还很远,疏于防范,约炮等行为的盛行更易让他们的这种行为得逞。
比如,一段热传的视频,一名男子在与一女子发生性行为后告诉该女子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得知真相的女子当场崩溃,蹲在墙角撕心裂肺地痛哭。女生问男生:"你是不是真的有艾滋 " 男生竟轻描淡写地回答:" 我骗你干嘛 我真的有艾滋。" 视频里的女孩无助地发狂。
一名艾滋病患者,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然后通过发生性关系把艾滋病成功传染给对方。该女子过生日的时候,男子送了一个盒子,女子打开一看是寿衣,并留有纸条:欢迎加入艾滋俱乐部。
那些恶意传播艾滋病毒者,还聚集在一起,相互炫耀。
一名19岁的女生,在不幸感染上艾滋病后,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在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疯狂地与324名男性发生了性关系,导致他们染病。这名女生还宣称,她不会停止报复,目标是“再睡2000人”
这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还是什么?完全应该比照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可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能力给这些人应有的惩罚。相反,我们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这真是一个大大的讽刺!
所以许多人建议将恶意传播艾滋病入刑法!
我坚决主张将这些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的人全部枪毙掉!
我们不歧视病人,但唾弃人渣!更何况这些人渣还是杀人凶手时,等待他们的就只能是死刑!
他们自认为必死无疑,已经扭曲变态得极度疯狂。但我不相信,他们真的可以不怕死。如果一定要死,晚死野比早死强。所以,发现这样的人,发现一个就处决一个,从快执行。本来得了艾滋病不一定马上死,但只要你恶意传播艾滋病毒,立马枪毙你,让你由晚死变成早死。看你怕不怕!我相信,他们会怕的。真的不怕死的病人,是不会采取他们那种行为的。正因为怕,他们才会表现得这么疯狂,拉许多无辜者给他们陪葬。必须用足够的冷酷,才能压制住他们的这股疯狂。这方法,是针对这些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人渣的。真正无辜的病人是不在此法惩治范围的,是需要大家的帮助不应被歧视的。
如果不对这些恶意人渣进行惩处,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话,大家会对全体艾滋病人加以歧视,反而会使无辜的艾滋病人替这些人渣受罪。所以,惩治这些恶意人渣,需尽快行动起来。
治疗艾滋病偏方
艾滋病是通过性传播、母婴传播、输血传播方式进行传播。没有传染源、传播途径,就不会得艾滋病。
教学视频指出,艾滋病可以尝试在委中穴点刺放血:
患者,双手扶墙,脚尖着地;医生做好消毒,戴上手套,利用放血针(可以利用测血糖的放血针),在委中穴点刺放血,利用拔罐器把瘀血抽出来,直到见到新鲜血液为止。委中穴是解毒大穴。
中医强调治症不治病,虽然身体还有病毒,但是,只要症状能够解除,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就可以了。
需要强调:医生,一定要做好消毒、保护,防止病毒感染。
另外,可以把艾滋病作为一种疫病,尝试五苓散;五苓散是用来治疗疫病的。
你好,
1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部分病人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后心态会出问题,会产生报复心理;
2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所以平时要注意洁身自好,远离高危性行为。
祝你健康。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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