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怎样的办理

山东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怎样的办理,第1张

  山东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办理准备材料:

  1、产品照片

  2、使用说明书

  3、生产场地厂房面的普通机械1000平方米,拖拉机,联合收获机3000平方米。

  4、检验设备(根据不同的产品而定)

  5、准备样机

  6、产品试验

  7、工厂审查

  填报申请表可从山东农机化网下载(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注册资金要求普通机械100万,拖拉机等500万),也可致电山东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咨询。

  农业机械产品是通过省级以上农机推广总站农业机械鉴定,发给《推广鉴定证书》,才可以合法上市进行销售和推广。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机发〔2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办理食品安全认证应当提交认证申请;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等文件供相关部门受理,由相关部门评审后认定资格足够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第四条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办理流程

1、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2、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对全套材料(申请材料和工作机构意见,下同)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3、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专业分中心复审。

4、各专业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核查。通过复审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

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推荐、审查、初审、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办字[2004]11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行业办、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术字[1997]467号)修改为《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投产的总体状况,加强对涉及安全、重大产品质量等特殊产品的投产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本着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的精神,特制定《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企业首次采用、生产并投放市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工作。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管理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指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委备案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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