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下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时商品处理。某炊具厂商出台一项销售政策,该公司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200元/个,但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A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30元。该厂商当月实现销售A型号高压锅100000个,其中有50000个是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实现销售。该公司将收回的旧高压锅全部回炉炼制,共收回铝锭50000公斤。
本案例中,根据税法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因回收的旧高压锅因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
18500000
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以旧换新补的不含税差价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首饰,企业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旧首饰作价)
库存现金等(首饰补差)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黄金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7%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三要素:一、记账方向(借方或贷方);二、账户名称(会计科目);三、金额 。
会计分录的种类: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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