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七)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成立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品行端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申诉、控告和检举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权属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而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土地使用权证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勘查,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勘查的;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矿业权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六)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因人为诱发地质灾害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行为。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证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报表等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三)责令违法行为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对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查处期间停止办理有关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
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方和施工方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依法采取拆除等制止措施。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一)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二条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主要是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主动发现、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
3、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的执法巡查任务。
4、收集、反映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5、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另外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需要经常外出进行土地矿山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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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职权: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钉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参考资料: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严肃查处、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卫片核查情况,对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88号),对违法用地严重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五是虽然未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但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区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建立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上虞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三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按照上级国土部门要求,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涉及图斑的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上报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国土局工作
⒈负责提供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相关数据成果,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内外业核查,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⒉对疑似违法图斑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
⒊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供地和采矿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的内容。
⒋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
⒌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的内容,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⒍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 “违法情况” 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报绍兴市局执法监察局。
四、工作安排
2014年4月至5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我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成果,区政府组织再次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部、省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抓好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5月至6月,领取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6月至7月,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开展核查,填报数据,进一步推进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
7月15日前,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
7月25日前,做好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初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8月5日前,迎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卫片数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交叉验收准备工作。
9月5日前,对省国土资源厅交叉验收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进一步修正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并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的省级督查验收准备工作。
9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9月25日前,区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
10月至12月,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对象、工作程序、政策界限等多个方面变动较大,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把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做到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段、保质量完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要明确任务,狠抓查处整改落实。
要明确责任,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作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并与当前的控违拆违工作紧密结合,协调联动,借势推进,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同时,要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查处执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及时执行落实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内容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违法用地查处整改率,确保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建章立制,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为掌握工作动态,尽早发现问题,加强沟通联系,继续实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专报制度。国土部门要自2014年4月起至本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止,每月27日中午12时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绍兴市局执法监察局报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进度表》、《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情况表》(月报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上报)。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区直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信息研判,对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时上报,确保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通过月报、专报等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综合性活动。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乡镇国土所工作职责1
认真组织本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组织实施乡(镇)级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对本区域内的土地、矿业权属纠纷,依法组织进行调处,办理相关业务,并完善痕迹资料。
认真完成县国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工作。
1、负责全镇的土地管理、清理、登记和统计工作;
2、负责建立农村初始土地统计台账,完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土地的权属管理、地籍管理;
3、负责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查看、审查、报批工作。
按法律规定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负责做好新建房屋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证换发、归档工作。
对全镇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4、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收缴好土地征(使)用的有关费用,建立、管好土地档案、资料保管齐全;认真处理督办、转办信访,全程跟踪管理工作到位;
5、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配合协助局做好土地监察执法工作;
6、围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自身业务工作,宣传工作到位,行风廉政建设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无违法、无违纪、无违示,积极完成所在镇有关中心工作和市局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
土地管理所工作职责2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本区域的土地调查、分等定级、登记、统计、建档、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4、负责执行市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协助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控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本区域地籍、地政管理,预防和防止违法占地,协调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7、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各项土地税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8、承办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工作。
9、负责本区域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工作及土地补偿费的兑付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工作职责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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