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私自买卖黄金有罪吗

私人私自买卖黄金有罪吗,第1张

国家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允许自然人开户,说明允许私人在国内交易黄金。

贸易项下的黄金进出口都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宣布开办个人黄金业务,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准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

由此也可以证明私人手里的黄金是可以自由买卖的。

可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2、意思是只要购买的黄金是合法的,国家就不会干预,至于持有的数量上限,目前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

你是不是指投资黄金,现在很多大银行都有了黄金业务,实物黄金纸黄金都有。

要是实物黄金的话法律没明确规定,私人不得持有黄金。也就是说可以私人买卖黄金。

且实物的黄金交易现在只有在上海开通了

参考:

目前,国内投资黄金的渠道主要有三个:

1.实物黄金,包括金条、金币。做实物黄金投资,须全额付款,且只有金价上涨,才有盈利机会。

2.“纸黄金”,指一些银行机构推出的记帐式黄金买卖,也须全额付款,而且没有实物交收。只能做看涨方向。

3.延迟交收黄金。以较少比例的预付款方式买卖现货黄金,暂时不提货,付清余款可以交收黄金实物。可以做看涨,也可以做看跌方向。如“西汉标金”就是这类交易的代表。

纯。买黄金和买衣服一样,分品牌和地摊货,没有假的不假的,只是含金量不一样,正规的小店黄金首饰纯度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看首饰上面的钢印(足金、足金999等)。黄金(Gold)是化学元素金(化学元素符号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的,抗腐蚀的贵金属。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个人必须开通黄金账户才可以购买实物金条。你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开通 也可以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金融类会员开通 。开通之后 就可以申请交割提取实物金条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筑成中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黄金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现货交易平台,使黄金生产与消费企业的产需供求实现了衔接,完成了黄金统购统配向市场交易的平稳过渡。

开户要求:凡属国内热衷或需求黄金、铂金和白银实物与投资投机的机构及人员均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黄金交易所(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不是均不需提供)(5)法人代表身份证(6)指令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其基本职能: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作为个体经营,履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的。私自买卖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理论上有所得就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暂时不规范,职业外(无代扣义务单位的)不申报也没人究,故私人黄金买卖,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称,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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