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末因为自私买卖黄金被判刑,有法律依据吗

70年代末因为自私买卖黄金被判刑,有法律依据吗,第1张

有,应该是投机倒把被判刑的

实际上,我国后来刑法通过修正,取消了很多罪名,将其中部分罪名进行分解

最有名的莫过于流氓罪,当年流氓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由于其范围太广,法官在量刑时权力过大,后来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转而分成强X罪,寻衅滋事罪等多条具体罪名,其量刑也符合罪刑法定,把一个量刑范围过大的罪名转化为情况不同量刑不同的多个罪行,同时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被提出刑法

黄金在70年代属于国家专营的特种商品,其销售也不同于现在这种开放性市场,私自买卖黄金在当时属于投机倒把罪,而这个罪名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里被废止,但在当时属于犯罪行为

其实当年有人做过该行为,当年大陆黄金价格一度达到130-150元/克,而同期香港地区黄金排汇后相当于90-110元/克,中间的差价很大,而当时大多数人工资又不高,所以有部分人铤而走险,从香港贩运黄金到大陆贩卖,被判刑的也是有的

而刑法的特性,新法不具备追溯力,原先有的罪名并被定罪的犯罪分子,新法虽然取消了相应的罪名,而其行为现在也不视为犯罪,但在当时被依法判刑的,依然是有罪的。

案例链接:目前,我国还有一名因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边疆地区服刑,此人当年就是和几个朋友抢了人家几顶帽子,打了两次群架而犯了流氓罪,他的几个朋友有的被判处死刑而被枪决,而他则被判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后,流氓罪被取消,而他当年的行为放到今天并不构成严重的罪行,至少不可能判无期或者20年,但由于当年的刑罚符合当年的刑法,到现在都没能将其释放(刑期不到)。

每个典当行的处置方法是不一样的。如果黄金价值超过三万元,如果处置的话要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价值低于三万的话典当行可以自行选择处置方式,可以放在绝当物品售卖处售卖,也可以卖给别的个人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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