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卖掉金首饰方法有很多,可以卖给黄金回收店铺,当铺或者典当行,黄金专卖店等。
第一,黄金回收店铺
每一个城市在繁华的商业街上都有大大小小的黄金二手回收店铺,回收的价格有高有低,只要是纯金的首饰就能容易变现,这个过程只取决于对变现的价格是否满意了。这样的店铺回收黄金的时候都是按照克重来回收的,不管你的金首饰设计多么精美,购买时加了多少设计费和手工费,在变现的时候都不会被计算在内,只按照金首饰自身的重量来计算价格。这一点在变现的时候心理要有个准备。
第二,当铺或者典当行
当金首饰比较贵重的时候,一般的黄金回收的店铺是承担不了的。可以卖给当铺或者典当行,它们的资金实力比较强,变现的时候更容易成交。一般典当行给的价格也比较公道,你也可以去咨询一下,作为备选。如果想要把自己手中的金首饰变现,方法还是有很多的,只是有些人比较忌讳去当铺或者典当行罢了。
第三,黄金品牌专卖店
如果自己的金首饰是在品牌专卖店购买的,也可以拿着当初的发票和证书等等再卖回黄金专卖店。有些大品牌只回收自己品牌售出的黄金首饰,对不是自己品牌的金首饰是拒绝回收的。如果自己的金首饰能让当初的黄金专卖店回收,价格上也有一些实惠的。可作为备选,最终选一个出价最高的地方卖掉。
卖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
1、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各家银行只对本行销售的金条进行回购。商业银行自营的品牌金条业务中,大都已开设了回购业务,但主要是投资金条。
投资者买入这些银行的品牌金条后,只要金条产品符合相关的回购条件,就可以销售给银行。当然,不同的银行对于金条回购的条件、价格也不尽相同,其价格主要和国际、上海黄金交易所挂钩,每天会有变化。
2、银行外,典当行也负责黄金典当业务,但给出的价格都较低。可以说,对于回购黄金的品种,典当行并没有太多限制,不管是金条、金砖还是金项链等首饰,一律全收,手续也简单,基本上都能立等可取。
3、街头小店及网店也可以回收黄金。通常情况下,路边小店回购黄金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和票据,只需将黄金首饰、金条称重,按照重量给钱,但价格很低。
4、此外,一些持金者还会选择金店推出的“以旧换新”业务,虽然黄金饰品款式没有限制,但投资者必须带齐购物票据。在以旧换新时,还要收取一定的折旧费。一般来说,回购黄金价格与国际金价基本同步,但投资者需提前一天进行预约回购,且预约时并不能预约价格,因为金价是随时变化的
(一)、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要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三)、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迳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四)、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运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
(五)、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六)、对我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接待或派出的重要统战对象,知名人士携带出境黄金饰品超出50克,仍属自用,但不能提供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未经原进境地海关签章的,经现场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审批,予以酌情从宽验放。
法律分析: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人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也要交售给人民银行;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围。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单位没有铸造和发行权力。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收购黄金制品。《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黄金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高的产品,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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