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犯法了,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具有告知义务,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如果商家未尽到该义务或者提示不明确,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商家未尽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只要证明,没有告知即可。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金条金块
特点:金条和金块虽然也会收取一定的制造加工费用,但这样的加工费用通常情况下是很少的,不过如果是纪念性质的金条金块,其加工费用就比较高,如曾经热销的“千禧纪念金条”之类,其溢价幅度就比较高。而加工费用低廉的金条和金块优点是附加支出不高(主要是佣金等),金条金块的变现性非常好,并且真正是全球都可以很方便地买卖,并且大多数地区都不征交易税,还可以在世界各地得到报价。缺点是投资金条金块会占用较多的现金,保管费用以及对安全性的考虑,都让人比较费心。
比较适合的投资对象:有较多闲散且可以长期投资的资金,不在乎黄金价格短期波动者,对传统投资黄金方法有偏好者。
二、纯金币
特点:总体上而言,投资纯金币与投资金条金块的差别不是很大。投资者在购买纯金币时要注意金币上是否铸有面额,通常情况下,有面额的纯金币要比没有面额的纯金币价值高。投资纯金币的优点是因纯金币大小重量不一,所以投资者选择的余地比较大,较小额的资金也可以用来投资,并且纯金币的变现性也非常好,不存在兑现难的毛病。但纯金币的缺点是保管的难度比金条金块大,如不能使纯金币受到碰撞和变形,对原来的包装要尽量维持,否则在出售时要被杀价,等等。
比较适合的投资对象:对金币有一定欣赏要求的投资者,并且投资的资金大小可以灵活控制者。
三、金银纪念币
特点:金银纪念币是钱币爱护者的重点投资对象,其主要优点是,虽然金银纪念币也是以金银为原料加工制造而成的,但由于其严格的选料、高难度的工艺设计水准和制造,以及相对要少得多的发行量,使金银纪念币具有了艺术品范畴的美学特点,并且由于其丰富的内容、画面以及由此传递出的众多信息,使金银纪念币的投资价值大为提高。但投资金银纪念币仍然要考虑到其不利的一面,即金银纪念币在二级市场的溢价一般都很高,远超过金银材质本身的价值;另外我国钱币市场行情的总体运行特征是牛短熊长,一旦在行情较为火暴的时候购入,投资者的损失比较大,再加上我国邮币卡市场素有“政策市”的雅号,所以其中孕育的政策性调控风险也是很大的。此外,投资金银纪念币较之投资纯金币或金条金块,还需要有较好的金银纪念币方面的专门知识。
比较适合的投资对象:更看重金币收藏价值者,对于金银纪念币行情以及金银纪念币知识有较多了解者。
四、金银饰品
特点: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以专门的投资标的去投资金银饰品的,因为从投资的角度看问题,投资金银饰品的收益风险比是较差的。但金银饰品由于具有实用性的突出优点,其美学价值比较高,所以仍值得专门一谈。投资黄金白银制品一般不要选择金银首饰,其主要原因是,金银首饰的价格在买入和卖出时相距较大,而且许多金首饰的价格与内在价值差异较大。因为黄金质地较软,一般金首饰要以金合金来制造,常见的金合金饰有24K、18K、14K等。另外,从金块到金饰,金匠或珠宝商要花不少心血加工,在生产出来之后,作为一种工艺美术品,要被征税,在最终到达购买者手中时,还要加上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利润。这一切费用都将由消费者承担,其价格当然要超出金价本身许多。除此之外,金银首饰在人们的日常使用当中,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碰撞,如果将旧的金银饰品出售,其价格自然要比购买时跌去不少。虽然如此,在实现了使用价值之后金银首饰仍可以部分保值,这正是金银饰品不同于其他金银制品的也是它本身的一大特点。金银首饰从投资角度分析,其缺点是购买费用相对要高,流通性比较差,不容易变现或变现时损失较大。
比较适合的投资对象:追赶时髦的年轻人,更看重黄金使用价值,通常情况下不考虑投资黄金品种来保值和增值。
五、纸黄金
特点:个人投资黄金可以概括为两大形式,即纸黄金和实物黄金,所谓纸黄金就是凭证式黄金,也可以称为“记帐黄金”,纸黄金业务一般不能提取实物黄金,也不用交纳税金,是一种帐面上的虚拟黄金,银行对个人炒金者存放在黄金投资帐户内的黄金既不计付利息,也不收取保管费。但是帐户内的现金则按活期储蓄利率来计算利息。纸黄金投资从本质上而言有点类似外汇投资,两者都是通过赚取买卖之间的差价获取利润的。投资纸黄金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捷、资金利用率高、手续费总体上比买卖实物黄金低,同时也不用为保管担心,因此是现代投资炒金的主要形式。缺点是由于黄金价格的波动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短线炒作本来难度就比较大,如此短线运作要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有一定的难度。
比较适合的投资对象:有时间研究黄金行情走势、有时间进行具体操作以及希望通过黄金价格频繁变化获取价差者。
算。
中国黄金直接打门牌,不加盟算侵权,因为中国黄金不列入商标专用使用权,中国是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协商加盟,直接使用门牌属于侵犯个人知识产权。
加盟指参加某一团体戓组织,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维持契约的关系。
卖假黄金首饰犯法,处罚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版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权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东西差别不大~~~~但是品牌的影响力占了大部分~~~
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澳门买黄金大部分会比大陆便宜。。但便宜有限~~~~东西都差不多~~~顶多款式做工好点~~~
据了解,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是经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有权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相关的商标。在该珠宝行经营期间,发现朝阳珠宝行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店面内外装饰、广告宣传、销售凭据、产品包装中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标识,已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为固定证据,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申请公证保存证据。2020年1月2日,公证员前往朝阳珠宝行柜台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标有“足金挂件3D硬金工艺”字样的商品,并当场从该柜台取得了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产品质量保证书一张(盖有“中国黄金珠宝专柜”)。
为维护品牌良好信誉,2020年9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以朝阳珠宝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珠宝行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朝阳珠宝行在门头招牌上使用的 “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包装袋上使用 “中国黄金珠宝”,其主要识别部分系“中国黄金珠宝”与原告商标“中国黄金”主要识别部分近似,被告将“中国”与“黄金珠宝”组合成“中国黄金珠宝”使用,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黄金饰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联,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朝阳珠宝行立即停止商标权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中国黄金珠宝”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
贩卖大量黄金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超过五十克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黄金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个人从事黄金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别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另外贩卖黄金可能还涉嫌走私,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相关规定,逃避相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涉嫌非法经营罪,若出口的,则可能构成起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达到了立案的起点。所以贩卖大量黄金是违法行为,超过五十克就视为较大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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