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规则:
一、凡在中国黄金旗舰店、各直营店、授权加盟商处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0元/克;
二、非上述各店购买的中国黄金产品(凭有效销售凭证),收取工费(含损耗、折旧)15元/克;
三、非中国黄金产品(千足金999):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2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8%收取工费;
四、非中国黄金产品(足金990以上):新购买的黄金首饰须超过旧金总重量的30%,按当日首饰金价的3%收取损耗费、10%收取工费。
五、注意事项:
1、足金990以下,不属于调换范围;
2、黄金经熔化检测后,黄金饰品不能再恢复原样;
3、黄金首饰“以旧换新”调换操作流程:
(1)检测
(2)称重
(3)调换
扩展资料
黄金首饰的选购方法:
1、要有正规的税务发票,标明:饰品名称、成色、重量。以便日后查询;
2、根据各人年龄、气质、体形及购买动机进行选购。目前商店所售饰品多为深圳、广州一带的首饰,其特点是款式新颖、美观大方,但纯度不一定很高;还有浙江生产的饰品,款式比较传统化,但含金量相对较高;
3、应仔细检查饰品有无毛刺、链身是否平直、搭扣、接头、耳夹等是否安全。为了使手链的搭扣、耳环的接头、耳头等部位更牢固,这些部位的成色要低些;
4、首饰的佩戴时有时会变白,这是因首饰与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或摩丝等相接触时,发生化学反应,所以在佩戴过程中也应少与化妆品接触,一旦发生,可凭发票要求商店解决。平时存放首饰时,最好用柔软的布,把每件饰品分开包装,以免相互摩擦,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
金店回收的黄金,回收人的身份信息和物品特征,不需要上报公安局的。他们只是用来登记一下货物的来源信息防止收到赃物。一般正规的回收公司都会替客户保密这些资料,要把黄金卖掉最好还是找信誉好的正规回收公司。
金店回收黄金有以下规定:
1、回收金条时顾客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购物发票,并留有真实联系电话(宅电/手机)。
2、回收金条时回收方必须对金条做破坏(剪二刀以上),并收回购物发票。
3、回收价格依据Au9999品种的基准价浮动。老庙投资类金条回收时要扣除15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05元手续费;老庙其它类金条回收时除扣除2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2元手续费。其它品牌金条回收时要扣除4元/克的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4元手续费。
4、指定门店进行金条回收时要开具“废旧黄金饰品回收单据”给顾客,并要顾客签名确认。
注意:回收金额达到10万以上(含本数),须提前一天至指定门店进行预约。
黄金回收:
黄金作为一种贵金属,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其密度大,手感沉甸,柔软,质地纯净,色泽美观,具备良好的延展性、可锻性。黄金价值很高,其在回收过程中,总量损耗较小,所以回收后的黄金有着极高的再利用价值。
黄金回收(通常也称回收黄金),就是对黄金制品或者含金物品进行回收,其回收的基本目的是或变现、或再利用。大部分黄金回收同时兼营出售旧金、铂金回收、钯金回收等业务。
黄金回收不同于一般物品回收,无论是重量的称量、成色的确定或价格确定,都形成一个独特的回收体系。因为黄金回收后是再次利用,也称回收黄金是不论品牌的,回收主要的价格因素是由含金量和国际基础交易价格决定的。
回收黄金的来源常见的有:
黄金首饰、黄金衍生品(例如彩金、玫瑰金、K金等)、投资金条、金币、黄金矿料、砂金、工业金粉金水等。对于黄金首饰和金条,其回收的一般流程是:电话联系→会面→称重→确认成色→确认价格→确认到款→交货→回收完成。
回收的黄金在市面上的一般流通渠道是:黄金回收→黄金精炼厂→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用金单位→消费者。中国最大的黄金精炼厂是山东黄金精炼厂,年精炼黄金达200多吨。
会。
黄金是流通性很强的贵重金属,为了便于人民的利益,抑制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扰乱经济市场,所以在卖黄金的时候,都需要出示身份证。
公安局要根据这些信息来进行备案,就算当场未发现,公安机关介入后也有据可查。
买的黄金没有发票了可以换。根据查询黄金相关信息得知,买的黄金没有发票了可以换。因为在黄金饰品的背面,标注着黄金的纯度及各个品牌的标记,就算收据或者发票没有了,一样可以换其它款式的首饰,只要换同款的首饰不需要打折扣的,如果要换其它款式的首饰,要打一定的折扣或者要补差价的。
不需要上报公安局,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扩展资料: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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