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回收需要证明吗

黄金回收需要证明吗,第1张

法律分析:黄金回收通常是需要黄金购买发票的,发票是能证明黄金的由来,当然也是一个保证;特别是购买黄金金条,一个金条少的话是5g、10g,多则是几百克一条; 所以有的发票开出的时候又购买人的部分信息;当回收过程中要尽量出示购买发票,能让买卖双方得到保证。

而没有发票也不是不能回收的,通常要留下证件复印件做底;至于黄金回收商也是信誉的,这些资料只是一个证明而已,不会有其他作用;当一段时间后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违法。私自回收黄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才可以对金银进行回收。根据我国关于金银的收购规定,明确说明,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如果是黄金回收公司的话,需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果是个人向机构出售黄金,则需要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购买证书等,证明自己的黄金是合法渠道即可。

回收黄金的证件问题: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证件需要经营许可证,且要在工商、公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金店回收黄金有以下规定:

1、回收金条时顾客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留有真实联系电话(宅电/手机)。

2、黄金回收通常是需要黄金购买发票的,发票是能证明黄金的由来,当然也是一个保证;特别是购买黄金金条,一个金条少的话是5g、10g,多则是几百克一条; 所以有的发票开出的时候又购买人的部分信息;当回收过程中要尽量出示购买发票,能让买卖双方得到保证。

3、回收价格依据Au9999品种的基准价浮动。投资类金条回收时要扣除15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05元手续费;其它类金条回收时除扣除2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2元手续费。其它品牌金条回收时要扣除4元/克的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4元手续费。

4、指定门店进行金条回收时要开具“废旧黄金饰品回收单据”给顾客,并要顾客签名确认。

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回收的,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主要以黄金为主营业务,在黄金回收时,价格较高,称量精准,变现安全、高效,回收信誉较好。

(二)一般的黄金回收单位: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但不是完全以经营黄金为主。

(三)流动性的黄金回收公司。

(四)兼营的黄金回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法律分析:回收黄金不违法。大型的黄金精炼厂一般不作零散回收,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回收的,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1、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主要以黄金为主营业务,在黄金回收时,价格较高,称量精准,变现安全、高效,回收信誉较好。2、一般的黄金回收单位: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但不是完全以经营黄金为主。3、流动性的黄金回收公司。4、 兼营的黄金回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是黄金回收公司的话,需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金店回收的黄金,回收人的身份信息和物品特征,不需要上报公安局的。他们只是用来登记一下货物的来源信息防止收到赃物。一般正规的回收公司都会替客户保密这些资料,要把黄金卖掉最好还是找信誉好的正规回收公司。

金店回收黄金有以下规定:

1、回收金条时顾客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购物发票,并留有真实联系电话(宅电/手机)。

2、回收金条时回收方必须对金条做破坏(剪二刀以上),并收回购物发票。

3、回收价格依据Au9999品种的基准价浮动。老庙投资类金条回收时要扣除15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05元手续费;老庙其它类金条回收时除扣除2元/克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2元手续费。其它品牌金条回收时要扣除4元/克的提炼损耗,每克金条另收取4元手续费。

4、指定门店进行金条回收时要开具“废旧黄金饰品回收单据”给顾客,并要顾客签名确认。

注意:回收金额达到10万以上(含本数),须提前一天至指定门店进行预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法律分析:个人回收黄金违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 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不可以回收未成年的黄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分析:回收黄金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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