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实物黄金?

个人如何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实物黄金?,第1张

如下:

1、 开户要求:凡属国内热衷或需求黄金、铂金和白银实物与投资投机的机构及人员均可按上海黄金交易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黄金交易所(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不是均不需提供)(5)法人代表身份证(6)指令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 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 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5、 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6、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其基本职能: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T+D业务是指银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的有效代理资格,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渠道,根据委托进行贵金属现货和延期合约的交易,并代理个人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保证金管理和提出现货等。

业务规则详见各大银行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各业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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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和Au99·5,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黄金交易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金锭的最小交易单位为千克,金锭的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15:30,夜晚 21:00—— 次日凌晨 2:30。

附:

      上海黄金交易所重要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明细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合约参数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合约参数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流程:

1选择银行或交易所会员

个人客户通过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会员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常规代理会员开户,并持有交易所国际代理会员许可证平台。投资者需要银行卡(非信用卡)支持黄金在银行的贸易业务。

2开户

打开开户地址,填写相关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选择已有的银行卡,选择新开通的黄金交易码作为开户类型完成授权。

3申请

如果开户申请是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提出的,相关机构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判断是否合格,经审核合格后即可成功开户。

4类型

如果开通延期业务,阅读并签署《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如果只启用现货实物黄金业务,则签署《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

5交易代码

交易代码申请成功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代码管理制度,客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供的客户交易软件或在线银行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其他开户方式

方法一:柜台开户。去银行的柜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户。

方法二:网上开户。下载银行官方客户端,根据相关提示填写信息,完成开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18岁以上,60岁以下。

2证件:港澳台和外国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表格:已填写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

二、机构投资者

1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18岁以上,60岁以下。

2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证。

3表格:已填写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了解之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主要是做什么的?

1提供黄金,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制定和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3组织和监督黄金、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分销。

4设计交易合同,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5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6生成合理的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7监督会员的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8监管黄金、银、铂等贵金属在指定仓库的业务。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晚上 21:--02:30 (周五无晚盘)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 黄金、 白银、 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

      ( 一 ) 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户提交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并将资料信息报交易所及其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自然人账户注册申请表;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的账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 ) 黄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克,最小变动价位为 元;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 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 1 元。

      ( 三 ) 交易所的交易单位为“手”, 报价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合约参数表。

      ( 四 ) 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 五 ) 收盘价是某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收盘价是现货实盘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

      ( 六 ) 结算价是某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延期交收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是延期交收合约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清算的依据。

      ( 七 ) 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

      ( 八 ) 持仓量是指某一合约在某一时点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双边数量;

      ( 九 ) 交收量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收配对成功的双边数量。

      ( 十 ) 现货实盘交易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提货的黄金实物后不得再入库;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 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交易所日终清算时结算。

      ( 十一 )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 十二 ) 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可分为: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平仓报价。

      买入开仓报价是指买入一定数量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卖出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持仓进行反向的卖出交易以了结多头合约的报价。

      卖出开仓报价是指卖出一定数量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增加空头持仓的报价;买入平仓报价是指对空头持仓进行反向的买入交易以了结空头合约的报价。

      ( 十三 ) 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交收申报时间为15:00——15:30,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 十四 ) 延期补偿费为客户延期交收时,补偿给对方融通资金或实物所需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申报的交货量小于多头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空付多”,清算时该合约的全部空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申报的交货量大于多头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多付空”,清算时该合约的全部多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 十五 ) 当交货申报量与收货申报量不相等时,市场通过中立仓申报调节实物交收的矛盾。中立仓申报时间为 15:31——15:40。

      ( 十六 ) 中立仓是指为了获取延期补偿费而参与实物交收时生成的持仓。当交收申报的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客户以交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交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相应的多头持仓;当交收申报的交货量大于收货量时,客户以收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收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空头持仓。

      中立仓免收手续费。

      ( 十七 ) 延期交收合约允许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

      ( 十八 )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 十九 )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 二十 )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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