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购销售大量黄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合法的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黄金现货主要是指金块 砖、金锭、金条和金币。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辨别黄金掺假的办法:
1、黄金是否有白色亮点,用料剪将金条或金首饰剪断,用放大镜观察其切面,如果看到有白色亮点,由于黄金和铱无法融合在一起,则表示该黄金中掺有铱;
2、测比重。先用天平测量一块纯金条的重量,接着把金条放入量杯,倒水淹没金条。再把被检测的金条放入量杯,观察水的刻度是上升还是下降,只要发生变化,即说明该金条不是纯金。但如果是金首饰,此法就不适用,因为金饰品里面有空气;
3、真金不怕火炼。把金条或金首饰放在火上烧一会,观察其变化。由于铱会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发生氧化反应,故纯度不够的金条会变灰,而纯金经过火烤后颜色会红得发亮。不过,此法对首饰可能有一定破坏。
清洗黄金的方法:
1、保护黄金饰品的光泽,可以在上面薄薄地涂上一层指甲油;
2、镶宝石的戒指用冰棍或火柴棒卷一块棉花,在花露水和甘油的混液中沾湿后,擦洗宝石及其框架。然后用绒布擦亮戒指,切忌用刀片一类锐物去刮;
3、盐和醋混合成清洗剂,用它来擦拭纯金首饰,可使历久常新;
4、牙膏擦拭或用滚热的浓米汤擦洗,也可恢复光泽;
5、可用氨水擦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属于。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回收黄金有发票,有身份证,不属于脏物违法。黄金(Gold)是化学元素金(化学元素符号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的,抗腐蚀的贵金属。
法律分析:不犯法,但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监护人的追认。买卖黄金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能直接买卖,需要由监护人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个人回收黄金违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 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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