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 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 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 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 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 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 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核准。
七、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 《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九、 核准行应对辖内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进行清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连续六个月停止经营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 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单位开展"三废"回收金业务,不需办理《核准登记证》,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黄金制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应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十二、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
十三、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十四、 经营单位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十五、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十六、 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办理相关登记。
十九、 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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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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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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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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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金ETF有四个,跟踪的黄金价格变化。518880/159937等
黄金QDII也是四个,跟踪海外金价变化,不如前面ETF直接简易。
跟踪黄金股票的,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最重仓。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美仁中金和中国黄金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美仁中金是美国境内的一个金融机构,专注于提供金融服务和投资管理。中国黄金是中国的一家黄金生产和加工企业,是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美仁中金和中国黄金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美仁中金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可能在金融市场中进行金融交易和投资活动,而中国黄金作为一家黄金企业,专注于黄金的开采和贸易。
1一个国家黄金的存储量和这个国家的货币升值贬值有直接的关系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货币升值,其黄金储备较多的,贬值却不一定说明黄金储备减少;这在中国、日本这两个国家都能找到例子。要知道日元是经常贬值的,为了贸易;中国的例子就无论了吧。反过来,你要说黄金储备多了,货币就升值,那是没有的道理。汇率是购买力的比较,究其实质是经济实力的比较。
2某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存储了大量现金,转帐到美国,如果要在美国提现金美国银行是否需要在中国银行索要等量的黄金。而不是货币。
---也不全是,黄金这样要来要去的,浪费转移成本和保管成本,在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用黄金来做交割是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国际储备中,除了黄金,还有很多,比如支付单位也是可以的。一般而言,银行系统中,清算,轧平头寸时候才可能用到黄金。
3 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这个国家的黄金储备有直接关系。
---通俗的讲,经济实力强了,工业发达,购买黄金的能力自然大大增强,而且加工需要大量的黄金,所以经济实力强的自然需要有大量的黄金储备,一为金融,而为工业,三为奢侈品。
4 世界能储存黄金的银行才具备发行货币的权利。
---理论上是可以这么说,但是实际上当然太大范围了,货币是属于国家强制的,法定的,不是哪个有黄金的银行就可以发行的。其实没有黄金,只要有权力发行货币,马上就有滚滚的黄金来,49年前的中国就是明证。当然了,没有黄金储备的银行发行货币,对使用者来讲是种灾难,元朝、明朝、中华民国都是如此。
5 美国打伊拉克所需要的军费使得美国国库的黄金储备减少,其货币虽
黄金储备的减少而贬值
---这个太牵强了,美国每年的军费几千亿,伊拉克战争不是主因,经济发展的迟缓,贸易措施、货币政策才是,美元的地位虽然说已经不能再用美金来形容,但是也不需要黄金来支撑。综合美国的贸易赤字和资本顺差,它是在大量的利用别国的黄金储备,从某种角度来说,中国、日本的黄金储备其实很多是在为美国服务。
黄金多因素的叠加将进入新一轮的上涨市场。投资者可以关注与黄金相关的投资产品。黄金的投资策略非常简单,要么是黄金定价的货币贬值,要么是地球上的一些地区不稳定,一些国家失去了信贷货币体系。虽然黄金的地位不如以前好,但储备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地区的黄金仍然可以分阶段作为交易媒介存在。
全球货币正处于竞争性贬值阶段。今年有15个国家降息,欧盟在三天前发布了宽松信号,因此欧盟将重新量化宽松和降息,美国将在昨晚的美联储会议上删除“耐心”这一措辞,也就是说,美联储也应该失去耐心,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当全球货币开始打印时,黄金自然会唤起人们的记忆。在历史上历史上的黄金标准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贬值,而是黄金正在缓慢升值。所以投资者自然会觉得黄金标准可能会回来。中东局势不稳定。无论是美国和伊朗,沙特阿拉伯和伊朗,还是伊拉克。现在中东的火药桶又动荡起来了。历史上,中东的战争有时真的在战斗。
战争永远是金价的伴侣美联储意外投降今年早些时候,美联储放弃了对2019年加息的预期,并宣布将在今年秋天逐步停止减少资产负债表。昨天,6月19日利率会议结束后,美国基准利率保持不变,发出了更明确的降息信号。美联储已经把黄金市场面临的逆风变成了顺风。美国总统特朗普是金粉和金本位的支持者。他曾在竞选美国总统时说:恢复金本位将非常困难,但这将是伟大的。他还说:“黄金作为珍贵商品的遗产,已经超越了可行货币的范围,并被公认为通用货币的标准。世界各地的央行将作为储备资产”世界上出现了几十种黄金支持的加密货币。
以黄金为支持的加密货币将使用黄金作为货币,对普通人和企业更方便。任何有手机的人都可以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使用黄金。仅上述任何事件都对黄金有利,当这些因素聚集在一起时,这意味着黄金可能会迎来一个大牛市,所以今天的黄金上涨与这些综合事件有关。
黄金与股市是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不是完全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黄金跟股票是投资市场上的两种重要的产品。他们之间是有某种联系的。当黄金的价格上涨的时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股市的投资者购买黄金概念股,从而能够促进黄金相关股的上涨。与此同时,黄金与股市是呈负相关的。当股市低迷,股市普遍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会转而购买黄金来规避风险,从而会推动金价的上涨。当黄金市场大幅下跌的时候,也将会导致黄金市场资金大量外流并且会流向股市,这将会刺激一些资金驱动的股票上涨。股市指的就是股票市场的简称。股票市场是一个可以提供各种股票交易服务的平台或场所。其中股票的交易服务可以包括:股票的上市和发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股票的转让和流通等服务。股票市场一般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通常,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是作为流通市场存在的。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新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一级市场
具体来说,一级市场指的就是股票挂牌上市和发行新股的时候投入的市场。在一级市场出现的股票通常都是某个上市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或者是某个上市公司在原有股票的基础上增加而发行的股票,这种股票也被股民形象地称为“一手股”。二级市场指的就是购买到“一手股”的投资者同其他股票投资者之间进行股票交易的市场。“一手股”经过交易、转手、流通后就会变成“二手股”或者是“多手股”。
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既能够为股票的流通提供平台,又能够使投资者间的交易产生现金价值。二级市场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是股票市场中最大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二级市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也是最大的。
三级市场
三级市场指的就是混合了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的股票市场。三级市场可以将原本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进行交易的股票,转化为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同时进行交易。
四级市场
四级市场指的就是大型机构或者是资本极为厚实的个人,通常由于节约时间以及节省佣金等费用因素而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直接进行股票证券、期货、期权等大宗交易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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