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可以在金店、典当行、银行回收。
目前银行回收黄金是最好的渠道。
商业银行自营的品牌金条业务中,大都已开设了回购业务,但主要是投资金条投资者买入这些银行的品牌金条后,只要金条产品符合相关的回购条件,就可以销售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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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价格偏低,可以适当配置部分实物黄金。”建行重庆分行注册黄金分析师刘星表示,在建行购买黄金,除了对VIP客户实行特别优惠之外,建行最近还扩大了投资黄金的回收范围,便于投资者将黄金变现,解决客户购买的“后顾之忧”。
以前,建行回购黄金仅限于本行销售的黄金产品,而现在,除了“建行金”之外,建行经销、代销的黄金产品、其他银行的金条、金章或是非银行金条金章及其他投资黄金产品,都能进行回收,回收的手续费最低每克1元,最高9元。
具体回收价格为,(当日回购基准价-手续费)×产品重量,如果黄金产品含量不足9999%,还需乘以产品检测成色。
为了方便市民识别自己收藏的黄金产品成色,建行近日还推出了免费检测黄金成色的活动,市民家里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条、金章等都可以拿到重庆建行财富中心检测。
人民网-银行黄金促销火热 回收黄金手续费低至每克1元
出售钻石戒指专业珠宝店、珠宝拍卖会卖更贵些。
1、专业珠宝店:专业珠宝店通常会有更多的顾客和更多的销售渠道,可以更容易地将钻石戒指卖出更高的价格。
2、珠宝拍卖会:如果钻石戒指是比较稀有、高价值的珠宝,可以参加珠宝拍卖会,这样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卖出更高的价格。
黄金项链在首饰里是比较有回收价值的种类,因为黄金项链的重量都不轻。黄金的回收价格和重量,含金量相关,因此如果黄金品质比较高的话,黄金项链回收价格还是比较可观的。
重庆有很多回收黄金首饰的店铺,大小型回收公司,典当行,金饰加工店都可以回收黄金首饰,您可以多家店比对一下,选择正规和专业的平台。在大型回收公司有专业的鉴定师来估价,给出的价格更加合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条 “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 “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 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饰品。珠宝玉石饰品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八条 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黄、铂金饰品成色或质量不足的;
(二)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明显的砂眼、暗缝或断裂的;
(三)镶嵌类首饰的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
(四)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
(五)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
(七)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
(八)商品标识或凭据与所销售饰品不符;
(九)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一年,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 镶嵌类珠宝首饰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若消费者选择修理,销售者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修复首饰,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消费者所购的珠宝首饰如有成色不足、钻石和宝玉石经检验等级不符,或经检验发现属以假充真(包括以合成或处理宝石冒充天然宝石)的,属欺诈行为。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可到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成色一致的制品,超过重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办理。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制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黄铂金饰品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珠宝首饰退货按每日百分之零点二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据或有效凭据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站(原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珠宝玉器检测中心)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和河南省宝玉石协会委托为本办法实施中的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争议检测单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珠宝首饰质量发生争议而需进行检测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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