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退掉的,因为我们在购买钻石戒指的时候一般都会给我们发票,对于一些口碑比较好,我们在购买了钻石戒指不太合适,或者说我们自己不满意的话,那么我们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里面进行退换的,根据每一个钻石戒指的品牌不一样,对于退换的费用可能会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我们在购买钻石之前一定要做一个提前的了解。
对于一般服务态度比较好的珠宝店,我们如果购买了戒指是可以退的,前提是不影响我们的第二次销售就可以了,但是传统的珠宝店和其他的商店是差不多的,会说卖出去了就不能换,这样也是非常正常的。一般的品牌店里面退的可能性比换的可能性要小,他们一般是不会那么轻易的让你退掉的,会尽可能的说服你让你换一个款式。
所以为了避免我们在买了戒指以后又去退这个麻烦,我们可以在购买之前注意一些购买事项。
离婚后结婚戒指:
1、可以便卖,忘了之前的不愉快的。
2、转戴小指当离婚戒,警醒自己不重蹈复撤。
希望你新年中,再遇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礼金又称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2、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感情走到尽头,每个人都想把自己曾经投入在对方身上的价值尽可能多地收回来,但很可惜,并不是所有的投入都能够收回,比如就说钻戒,这不是你想要回就能要回的。就让我来普及一下知识看看你的这种想法要不要打消。
钻戒往往有两种性质:一是赠与,二是彩礼。如果钻戒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男方不能撤销。如果钻戒是作为彩礼,那么男女双方既然已经结了婚,女方也不需要再返还给男方。那么,女方应不应该把钻戒退给男方呢?一般来说已经结了婚的,再离婚的话,钻戒是要不回来的。但是,如果钻戒的性质为彩礼,男方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为购买此钻戒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钻戒,或者返还部分现金价值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也奉劝各位女士哦,不要赌一时意气,觉得什么都不要不稀罕,什么都还对方。做销售对讨厌的客人最好的报复是赚掉他的钱,对讨厌的前夫最好就是该拿就拿!男人离婚了也不跟你多逼逼,什么都会计较。当然,两人和平分手,这些可以斟酌商量,但婚姻到尽头了,不要留恋惦记了。
发表下个人建议,既然都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该闹的都闹过了,最后好好说个再见,给各自留下最后的体面,也挺好。
你好朋友,如果是分手了,我感觉求婚戒指是可以退回的,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有必要让他影响了你以后的生活,如果还有感情的话,放不下的话,可以不给他慢慢的去沟通,去交流,再找回原来的感觉,祝你们幸福快乐
孙强与李丽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后,二人相谈甚是投缘,确立了恋爱关系。李丽想要一枚金戒指,孙强的母亲买了一枚价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给了李丽的母亲。
后来,李丽提出要彩礼5万元,孙强母亲便将相应钱款直接汇入李丽父亲银行卡内。李丽回门,给了孙强5千元。彩礼戒指都给了,但是二人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同居生活。8年之后,因为发生多种变故,李丽提出分手,孙强接受。
李丽提出分手后,孙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丽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双方对于彩礼钱剩余39000元都无异议。虽然我们国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民间始终都存在。
男方要求归还彩礼虽然合法,但是并不适用于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结婚彩礼,而日后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之后又很快离婚的,此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孙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判处返还彩礼钱的。但是李丽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八、九年,这些年里,自己为这个家花费了很多,已经把彩礼钱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并且提供了替孙强归还信用卡的证据,孙强对此也承认。
这里的“共同生活”是男女双方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孙强和李丽认识后,双方也有过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同居生活持续了八年多的时间,这期间,二人为了家庭,均有付出。
孙强和李丽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济情形,李丽提出的39000用于共同生活花费,据此应予认定,不需要再返还给孙强。
法院判处归还戒指金戒指是特定情况下给的特定物,属于借缔结婚姻为名孙强赠与李丽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并没有生效,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应当由李丽返还给孙强。最终,法院判处李丽向孙强返还金戒指一枚,驳回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这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也就是彩礼性质的。二,就是普通赠予。
那么:
一,法律上有“赠与”的概念。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若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房产、车辆等,还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等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也已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了赠与房产或车辆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二,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因婚恋期间的赠与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向女方赠与一定的彩礼,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传统风俗,用来证明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所以,能不能要回,要看当时您赠予时,是本着什么样的原因进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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